{"billNo":"2021100221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7/LCEWA01_110107_001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7/LCEWA01_110107_001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22"],"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0-10"},{"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24"],"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0-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蔡易餘","莊瑞雄","王美惠"],"連署人":["邱志偉","郭昱晴","徐富癸","陳亭妃","林岱樺","王世堅","吳沛憶","陳素月","黃捷","林月琴","賴惠員","何欣純","陳冠廷","陳培瑜","陳秀寳","陳俊宇"],"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29","last_time":"2024-04-24","meet_id":"院會-11-1-7","laws":["04520"],"mtime":"2024-07-10T22:27:1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21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2219","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莊瑞雄、王美惠等19人，有鑑於保險業務員勞動權益攸關保戶保障，為完善保險業務員勞動權益與保戶保障之健全。爰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國105年10月21日大法官釋字第740號針對「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勞務契約是否為契勞動契約」一案作出解釋，認為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之保險招攬勞務契約，應視保險業務員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與工作時間及業務風險的負擔來判斷。\n二、然此一釋字說明，仍無法解決長久以來存在於保險公司與保險業務員之間對於彼此勞資關係認定之差異與合約簽署問題。現今因為數眾多的保險業務員屬承攬合約，為避免現行「保險法」之子法「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所賦予保險公司對於其業務員的監督管理及考核懲罰之權利過大且規避勞基法之控管，以致嚴重損害保險業務員應有之勞動權益，故提出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文修正案，將勞動部納入。\n三、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僅規定「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唯管理規則之制定、修正、實施，於實務上授權保險同業公會及保險業執行，並據此對業務員進行考核、升遷、監督。","對照表":[{"law_id":"04520","law_name":"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七十七條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4520:04520:2011-06-14-修正:283","說明":"一、保險業為金融特許行業，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及其他為穩定金融秩序、有利金融監理所應遵行之管理規則等，應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n\n二、依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於民國112年3月公布之最新統計，國內保險業務員人數已超過37萬人，創近十年來新高；惟保險業雖自87年4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保險業之外勤人身保險業務員亦於同年8月6日納入為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然因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對於彼此契約關係認定歧異，保險業務員之勞動權益可能無法獲得保障。\n\n三、查我國司法實務民事法院及行政法院就同一家保險公司所屬保險業務員，法律關係有認定僱傭，有認定為承攬，雖日前司法院釋字第740號做出解釋，認定保險業務員為其所屬保險公司從事保險招攬業務而訂立之勞務契約，不必然為勞動契約，應依個案事實客觀探求各該勞務契約之類型特徵為認定。然此一解釋無法解決長久以來我國司法實務針對同一家保險公司與所屬保險業務員，契約關係認定歧異之窘境。\n\n四、為保障全國超過37萬名保險業務員之權益，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之工作條件（含承攬、委任、僱傭等）、勞務契約、教育訓練、獎懲及其他攸關勞動權益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會同勞動部共同訂定，以維護廣大保險業務員之勞動權益。\n\n五、為避免母法與子法相衝突，本法三讀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條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工作條件（含承攬、委任、雇傭等）、勞動契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攸關勞動權益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會同勞動部共同訂定，以維護廣大保險業務員之勞動權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21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