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222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7/LCEWA01_110107_001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7/LCEWA01_110107_001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520/1134200520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520/113420052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520/113420052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520/113420052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24"],"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9-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25"],"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9-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4-29"],"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9-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鍾佳濱等17人分別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7人、委員蔡易餘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邱議瑩等16人分別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4145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017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8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建賓等17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85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5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3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8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210000"}],"議案名稱":"「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蔡易餘","莊瑞雄","陳冠廷"],"連署人":["邱志偉","林岱樺","王世堅","郭昱晴","林月琴","賴惠員","洪申翰","徐富癸","王美惠","陳素月","吳沛憶","何欣純","陳亭妃","黃捷","陳培瑜","陳秀寳","陳俊宇"],"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29","last_time":"2024-04-29","meet_id":"院會-11-1-7","laws":["01946"],"mtime":"2024-07-10T22:27:1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220號","提案編號":"20委11002220","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莊瑞雄、陳冠廷等20人，鑒於近年有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時，未善盡安全管理之責任，導致發生環保、工安事故，不僅危害廠內勞工及協助救災人員之生命安全，更影響周遭工廠或居民之權益，爰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工廠管理輔導法於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公布施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並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日施行。查本法現行第二十一條訂有危險物品申報之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七款及第八款並明定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及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二、惟鑒於近年有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時，未善盡安全管理之責任，導致發生環保、工安事故，不僅危害廠內勞工及協助救災人員之生命安全，更影響周遭工廠或居民之權益，是類工廠多未依前開規定辦理危險物品之申報，致主管機關無法適時監督管理；又工廠違反前開規定者，係先令其限期改善或申報，屆期不改善或未申報者，始處罰鍰，且裁罰金額過低，其處罰方式及管制效果不足，為促使工廠善盡危險物品之申報義務，俾利主管機關適時稽查管理，避免發生環境污染、工安事故，爰擬具本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九條修正草案，提高罰鍰額度，並將處罰方式修正由主管機逕處以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申報，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對照表":[{"law_id":"01946","law_name":"工廠管理輔導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第七款及第八款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補辦或申報，屆期不改善、補辦或申報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n\n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n\n八、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鑒於近年有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時，未善盡安全管理之責任，導致發生環保、工安事故，不僅危害廠內勞工及協助救災人員之生命安全，更影響周遭工廠或居民之權益，經查是類工廠多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及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辦理危險物品之申報，致主管機關無法適時監督管理。另現行第三十一條第七款及第八款就工廠違反前開申報危險物品義務者，係由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或申報，屆期未改善或未申報時，始能處以行政裁罰，且裁罰金額過低，其處罰方式及管制效果不足，為落實工廠對於危險物品之申報義務，俾利主管機關適時稽查管理，避免發生環境污染、工安事故，爰將現行第三十一條第七款、第八款移列本條並修正如下：\n\n(一)為促使工廠善盡危險物品之申報義務，並考量工廠規模大小不同，其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之數量多寡不一，且不同工廠間違反危險物品申報義務之應受責難程度差距可能甚大，有必要賦予主管機關依違法情節行使裁罰權限並強化管制措施，爰將罰鍰數額提高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並將處罰方式修正由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申報。\n\n(二)現行第三十一條第七款列為第一款；第八款列為第二款，並將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期限之規定或申報不實之情形納入規範。\n\n三、考量工廠規模大小、違規情節輕重不一，主管機關將評估未申報危險物品之危害程度，包括工廠負責人違反申報義務之受責難程度、對於周遭環境所生危險或損害等因素綜合考量另定裁罰基準，俾利執行；又倘工廠經處罰二次以上且其情節重大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現行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廢止其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併予敘明。","修正":"第二十八條之十四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申報；屆期未改善或申報者，得按次處罰：\n\n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n\n二、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申報期限之規定或申報不實。"},{"現行":"第三十一條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補辦或申報，屆期不改善、補辦或申報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n\n一、利用其廠地或建築物之一部或全部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以外業務。但從事與所製造產品相關之業務者，不在此限。\n\n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變更產業類別未重行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而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n\n三、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附加之負擔。\n\n四、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之減產、減量規定。\n\n五、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n\n六、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依期限提出申報，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n\n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n八、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n九、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按月申報其原料儲存量。\n\n十、違反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946:01946:2010-05-04-全文修正:36","說明":"一、序文依現行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n\n二、第七款、第八款有關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及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之危險物品申報義務罰則，已修正移列於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十四規範，爰予刪除；第九款、第十款配合款次修正。另第四款有關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之規定，配合該款規範內容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三十一條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補辦或申報，屆期未改善、補辦或申報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仍不遵行者，得按次處罰：\n\n一、利用其廠地或建築物之一部或全部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以外業務。但從事與所製造產品相關之業務者，不在此限。\n\n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變更產業類別未重行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而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n\n三、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附加之負擔。\n\n四、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之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規定。\n\n五、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n\n六、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依期限提出申報，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n\n七、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按月申報其原料儲存量。\n\n八、違反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現行":"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content_id":"01946:01946:2019-06-27-修正:59","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考量本法本次修正公布後，尚有相關執行配套待規劃，需要適當作業期間以利執行，爰修正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另鑑於法律案經總統公布後，其公布日期為一般民眾所周知，較立法院三讀日期易於查閱，爰將前次修正之立法院三讀日期調整為總統公布日期。","修正":"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及○年○月○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22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