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222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7/LCEWA01_110107_001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7/LCEWA01_110107_001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201119/1144201119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201119/114420111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11"],"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3-19,20-3"},{"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7-2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農業保險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分別擬具「農業保險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603110153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1人「農業保險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9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農業保險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6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農業保險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7540000"}],"議案名稱":"「農業保險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謝衣鳯","蘇清泉","陳超明"],"連署人":["陳玉珍","盧縣一","呂玉玲","賴士葆","牛煦庭","廖偉翔","楊瓊瓔","張嘉郡","羅廷瑋","鄭正鈐","鄭天財Sra Kacaw","陳菁徽","柯志恩"],"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29","last_time":"2025-07-29","meet_id":"院會-11-1-7","laws":["03187"],"mtime":"2025-07-31T12:14:4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22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2225","案由":"本院委員謝衣鳯、蘇清泉、陳超明等16人，鑒於農業經營易受天然災害影響，因此需透過農業保險，協助農民分散風險，保障農民所得，政府更應給予保險費一定比率之補助，惟現行法僅僵化依照實施年限決定補助比率上限，未能依照農民需要或實際農業發展狀況予以調整，爰擬具「農業保險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農業保險保險費之補助比率，應依農業發展需要定期檢討、調整，以符合農民需求，兼顧農業永續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187","law_name":"農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業保險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主管機關得對要保人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予以補助；其補助比率，得依保險標的及險種而定，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施行後第六年起，以百分之六十為上限，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n\n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n\n第一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187:03187:2020-05-12-制定:13","說明":"一、現行法參考各國多採行補助保險費措施，明定主管機關得補助保險費，且訂有比率限制，惟補助比率實應依農業發展考量定期檢討，方符合農民實際所需，爰刪除第一項施行第六年之補助限制，並增訂第二項要求主管機關應考量農業發展所需定期檢討。\n\n二、原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因第二項增訂分別移列第三項、第四項。","修正":"第十條　主管機關得對要保人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予以補助；其補助比率，得依保險標的及險種而定，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n\n前項補助比率，主管機關應考量農業發展之需要定期檢討、調整。\n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n\n第一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22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