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223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7/LCEWA01_110107_001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7/LCEWA01_110107_001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30"],"會議代碼":"公聽會-202405239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柯志恩","羅廷瑋","牛煦庭"],"連署人":["游顥","黃仁","翁曉玲","傅崐萁","林思銘","徐巧芯","陳永康","謝龍介","洪孟楷","邱鎮軍","林沛祥","賴士葆","高金素梅","徐欣瑩","黃健豪","羅智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29","last_time":"2024-05-30","meet_id":"院會-11-1-7","laws":["01786"],"mtime":"2024-07-10T22:27:3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23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2231","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羅廷瑋、牛煦庭等19人，有鑑於技職教育不僅為我國產業發展之基礎，亦是配合產業及社會需求培育技術人才之重要推手，然近年卻面臨產學失衡、產業缺才之困境。雖然目前我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免納學費，就業導向之實用技能學程及建教合作班免納雜費，然為分攤技職學生負擔，並吸引更多學生就讀，實有必要將免納雜費政策擴及就讀「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等專業型課程之學生，同時免納其實習實驗費。為減輕技職學生負擔、吸引技職人才，爰擬具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技職教育不僅為我國產業發展之基礎，亦是配合產業及社會需求培育技術人才之重要推手，然近年卻面臨產學失衡、產業缺才之困境。雖然目前我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免納學費，就業導向之實用技能學程及建教合作班免納雜費，然為分攤技職學生負擔，並吸引更多學生就讀，實有必要將免納雜費政策擴及就讀「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等專業型課程之學生，同時免納其實習實驗費。\n二、爰提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第二項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的學生，修習專業型課程者，免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n三、原第二項、第三項條文調整至第三項、第四項，並新增免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之經費來源、請撥方式。\n四、原第四項移至第五項，並新增除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習專業型課程者，免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之規定外，高級中等學校得向學生收取相關費用。","對照表":[{"law_id":"01786","law_name":"高級中等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六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及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私立學校之學生，不適用之。\n\n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各該主管機關請撥經費。\n\n第一項免納學費所需經費，除下列情形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之：\n\n一、本法施行前已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n\n二、依其他法規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n\n三、本法施行後因主管機關管轄變更，免納學費所需經費已移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n\n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高級中等學校得向學生收取學費、雜費、代收代付費、代辦費等必要費用；其免納學費之一定條件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86:01786:2013-06-27-制定:64","說明":"一、技職教育不僅為我國產業發展之基礎，亦是配合產業及社會需求培育技術人才之重要推手，然近年卻面臨產學失衡、產業缺才之困境。雖然目前我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免納學費，就業導向之實用技能學程及建教合作班免納雜費，然為分攤技職學生負擔，並吸引更多學生就讀，實有必要將免納雜費政策擴及就讀「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等專業型課程之學生，同時免納其實習實驗費。\n\n二、新增第二項。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的學生，修習專業型課程者，免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n\n三、原第二項、第三項條文調整至第三項、第四項，並新增免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之經費來源、請撥方式。\n\n四、原第四項移至第五項，並新增除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習專業型課程者，免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之規定外，高級中等學校得向學生收取相關費用。","修正":"第五十六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及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私立學校之學生，不適用之。\n\n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習專業型課程者，免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n第一項及第二項免納之學費、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各該主管機關請撥經費。\n\n第一項及第二項免納學費、雜費及實習實驗費所需經費，除下列情形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之：\n\n一、本法施行前已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n\n二、依其他法規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n\n三、本法施行後因主管機關管轄變更，免納學費所需經費已移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n\n除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外，高級中等學校得向學生收取學費、雜費、代收代付費、代辦費等必要費用；其免納學費之一定條件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23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