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223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7/LCEWA01_110107_001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7/LCEWA01_110107_001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51/113230145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51/113230145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51/113230145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51/113230145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15"],"會議代碼":"公聽會-202404109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6-26"],"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2-1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7-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2-1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7-08"],"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2-2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7-10"],"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2-2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7-11"],"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7109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20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9人及委員廖偉翔等16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61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6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2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7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9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2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8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6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8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73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5人「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6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8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8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2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7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0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0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9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6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6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8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8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2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4人「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2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4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0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46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9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7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7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8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9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0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0540000"}],"議案名稱":"「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柯志恩","羅廷瑋","葛如鈞","鄭正鈐","廖偉翔"],"連署人":["傅崐萁","林思銘","林倩綺","萬美玲","張嘉郡","鄭天財Sra Kacaw","羅智強","呂玉玲","吳春城","王鴻薇","陳超明","陳永康","高金素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29","last_time":"2024-07-10","meet_id":"院會-11-1-7","laws":["01792"],"mtime":"2024-07-10T22:27:4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23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2232","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羅廷瑋、葛如鈞、鄭正鈐、廖偉翔等18人，有鑑於學生輔導法於103年11月12日制定公布，明定有關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規定，於106年8月1日起逐年增加，並自106年起由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進行檢討，且近年校園頻傳校安事件，例如霸凌、群毆、不服師長管教，甚至如新北國三生遭割頸案震驚社會，突顯學生輔導工作亟待強化。由於不論學生日常的心理支持與處遇，抑或是校園危機事件的因應與處理，皆須仰賴專業輔導人員做為有力支援。然當前專業輔導人力明顯不足，為使學生輔導需求獲得協助，落實三級輔導工作，以及定期檢討輔導人力配置，爰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輔諮中心任務，以符合目前運作情況，並推動輔諮中心法制化。（修正條文第四條）\n二、維持現行三級輔導架構，並酌修部分文字，避免學生輔導將原三級預防概念加上依時間順序進行與課以專業分工，以符合實務現況。（修正條文第六條）\n三、為有利於推動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促進校內跨處室合作，爰酌修部分文字。（修正條文第七條）\n四、為加強學生輔導工作，爰調整班級數比例，增加專任輔導教師員額。（修正條文第十條）\n五、考量各縣市專輔人員所提供處遇性輔導量能不足消化學校轉介個案，爰調整班級數與校數比例，增聘專業輔導人員。（修正條文第十一條）\n六、明定設置專業輔導人員之督導人員相關規定。（新增條文第十一條之一）\n七、明確訂定學校教師、學校輔導教師、學校專業導人員之職責。（修正條文第十二條）\n八、明定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接受督導為在職進修之形式。（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對照表":[{"law_id":"01792","law_name":"學生輔導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學生輔導行政工作，應指定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各項學生輔導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其任務如下：\n\n一、提供學生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n\n二、支援學校輔導嚴重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之學生。\n\n三、支援學校嚴重個案之轉介及轉銜服務。\n\n四、支援學校教師及學生家長專業諮詢服務。\n\n五、支援學校辦理個案研討會議。\n\n六、支援學校處理危機事件之心理諮商工作。\n\n七、進行成果評估及嚴重個案追蹤管理。\n\n八、協調與整合社區諮商及輔導資源。\n\n九、協助辦理專業輔導人員與輔導教師之研習與督導工作。\n\n十、統整並督導學校適性輔導工作之推動。\n\n十一、其他與學生輔導相關事宜。\n\n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建置規劃、設施設備、推動運作及與學校之協調聯繫等事項之規定，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92:01792:2014-10-28-制定:4","說明":"一、有鑑於自2014年學生輔導法施行後，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輔諮中心）之任務已逐漸發展成熟，為明確呼應專業輔導人員主責處遇性輔導之任務、服務對象，爰修正第二項各款輔諮中心之任務。\n\n二、增訂第三項，輔諮中心自學生輔導法施行以來均為任務編組，其設置、聘制、員額等都無法走向正式化，以致輔諮中心主任非專業背景、無行政人員專責處理庶務、專業輔導人員流動率大等問題，不利學生輔導工作深耕，爰參酌《家庭教育法》予以法制化，輔諮中心應置專任主任一人；同時考量現今學生於學習生活中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議題，較以往多元，且涉及貧窮、脆弱家庭、司法案件、疾病、身心障礙等議題，是故學校輔導體系之專業工作者亦應廣羅各專業，包含輔導教師、學校社會工作師、學校諮商心理師、學校臨床心理師等，並建立團隊合作之工作模式；復是類專業人員之配置，亦應由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考量學生需求、地域文化、資源分布等因素，統籌規劃進用、訓練、督導及考核，以提升專業服務效益並保障學生輔導品質。\n\n三、原條文第三項移至第四項，並修正有關輔諮中心之「組織規程」、以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資格、聘用、培訓及其他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以利後續相關單位研習、建置正式編組；並參酌《醫事人員任用條例》心理師採師三級聘任、社工師採公職社工師規範聘任之。","修正":"第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學生輔導行政工作，應指定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各項學生輔導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其任務如下：\n\n一、統籌規劃、配置及運用專業輔導人員。\n二、提供學校處理嚴重適應困難、嚴重行為偏差及嚴重自我傷害學生之個人及系統評估、輔導諮商、資源連結服務與醫療轉介服務，並支援上述學生之轉銜輔導。\n三、提供學生及學校危機事件處理之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連結之直接或間接服務。\n四、提供學校教師及學生家長專業諮詢服務。\n\n五、支援學校辦理系統整合之個案研討會議。\n\n六、進行輔導諮商處遇成效評估及嚴重個案追蹤管理。\n\n七、協調與整合社區輔導諮商及心理健康資源。\n\n八、辦理專業輔導人員之專業增能、研習與督導，協助規劃輔導教師之專業增能、研習與督導。\n\n九、協助推動重大輔導政策。\n\n十、其他與學生輔導相關事宜。\n\n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應置專任主任一人；並聘用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聘用時應考量前項任務之需求及相關專業人員之特長。\n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組織規程、設施設備、推動運作、與學校之協調聯繫，以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資格、聘用、培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現行":"第六條　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n\n前項所定三級輔導之內容如下：\n\n一、發展性輔導：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針對全校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措施。\n\n二、介入性輔導：針對經前款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其需求，或適應欠佳、重複發生問題行為，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依其個別化需求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及小團體輔導等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n\n三、處遇性輔導：針對經前款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或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等學生，配合其特殊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各類專業服務。","law_content_id":"01792:01792:2014-10-28-制定:6","說明":"修正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目前國內推動之校園三級預防，以WISER模式為主流，在教育部長年推動下各級學校均以此模式建置相關辦法與表單；且該模式以學生需求評估為基礎，重視個別化且系統性的介入，連結必要的資源，更重視以實務資料進行輔導方針之擬定，故應維持現行架構，避免大幅修改。此外，因諸多學生的心理、行為與社會議題，難以明確區分問題行為的發展階段，故學生輔導不宜直接將原三級預防概念加上依時間順序進行與課以專業分工，以免發生二級輔導必須等待初級輔無效後，始介入，以及三級輔導必須等待二級輔無效後，始得介入之問題，爰微幅修正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介入條件，以符合實務現況。","修正":"第六條　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n\n前項所定三級輔導之內容如下：\n\n一、發展性輔導：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針對全校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措施。\n\n二、介入性輔導：針對經前款發展性輔導後仍有個別輔導需求者，或適應欠佳、重複發生問題行為，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依其個別化需求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小團體輔導及其他有助於學生輔導的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n\n三、處遇性輔導：針對經前款介入性輔導後仍有輔導需求，或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等學生，配合其需求，提供心理諮商，結合各類資源與專業服務，提供整合性服務。"},{"現行":"第七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n\n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前條三級輔導相關措施，協助前項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並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實施。\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中途輟學、長期缺課、中途離校、身心障礙、特殊境遇、文化或經濟弱勢及其他明顯有輔導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n\n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law_content_id":"01792:01792:2014-10-28-制定:7","說明":"一、修正第二項，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除第二項所述行政單位安排輔導課程與活動之實施外，本法第六條所述諮商輔導相關措施如：使用空間、出缺席、校內外相關人等知會、法定通報等，均需行政單位支援，爰酌修部分文字，以利校內跨處室合作。\n\n二、修正第三項，新增「反覆自我傷害」為明顯有輔導需求學生對象之列。\n\n三、修正第四項，新增「校外會」為學校得結合資源，以利學生輔導工作之執行。","修正":"第七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n\n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前條三級輔導相關措施，協助前項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並提供諮商輔導或相關課程與活動之行政支援。\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中途輟學、長期缺課、中途離校、身心障礙、反覆自我傷害、特殊境遇、文化或經濟弱勢及其他明顯有輔導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n\n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現行":"第十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n\n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每二十四班增置一人。\n\n二、國民中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以上者，每十五班增置一人。\n\n三、高級中等學校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n\n學校屬跨學制者，其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應依各學制規定分別設置。","law_content_id":"01792:01792:2014-10-28-制定:10","說明":"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鑒於近年校安事件頻傳，為加強學生輔導工作，現行學校專任輔導教師人數恐無法因應，實應調整班級數比例，增加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爰調整國小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以上者，每十五班增置一人；國民中學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修正":"第十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n\n一、國民小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以上者，每十五班增置一人。\n\n二、國民中學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n\n三、高級中等學校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n\n學校屬跨學制者，其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應依各學制規定分別設置。"},{"現行":"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n\n依前二項規定所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酌予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n\n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一千二百人以下者，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一千二百人者，以每滿一千二百人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為原則，未滿一千二百人而餘數達六百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但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n\n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應依校區學生總數分別置專業輔導人員。","law_content_id":"01792:01792:2014-10-28-制定:11","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本條文為規定處遇性輔導之專業輔導人員配置，不應有義務輔導人員等有取代應聘員額解釋模糊空間，爰刪除第一項「義務輔導人員」字樣；另高中以下輔諮中心依學輔法現行條文實聘專輔人員與學生比約為1：4000至4500之間，然目前各縣市專輔人員所提供處遇性輔導量能不足消化學校轉介個案，加上考量少子化衝擊之趨勢，應調整班級數與校數比例，增聘專業輔導人員，爰參考《學校衛生法》第七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之規定，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達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並得依實際需要置兼任輔導人員若干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十五校以下者，置一人，十五校至三十校者，置二人，三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n\n二、修正第三項，突顯統籌調派專業輔導人員本為地方主管機關之責，以明確化專業輔導人員之隸屬，並強化地方主管機關統籌調派之權。\n\n三、修正第五項，有鑑於大專校院諮商輔導中心主管會議共識，認為專業輔導人員人力不足，師生比應再調整為1：800或1：900；另參照世界先進國家法定之大專院校諮商心理師與學生師生比，美國為1：1000，澳洲則係1：850，均優於我國所規範之1：1200，爰前揭先進國家經驗，復考量我國國情以及社會福利保險制度未給付心理諮商，更加倚賴學校輔導，爰修正第五項師生比為1：900。","修正":"第十一條　高中等以下學校其班級數達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並得視實際需要置兼任輔導人員若干人。\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十五校以下者，置一人，十五校至三十校者，置二人，三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n\n依前二項規定所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統籌調派之。\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酌予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n\n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九百人以下者，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九百人者，以滿九百人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為原則，未滿九百人而餘數達四百五十人以上者，得視務需求，增置一人。但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n\n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應依校區學生總數分別置專業輔導人員。"},{"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專業督導對於心理師、社工師專業能力之養成與服務品質之把關，均有不可或缺之意義。然有關設置專業輔導人員之督導人員等相關規定，雖規範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為落實各縣市教育主管機關重視專業輔導人員之督導，爰於本條第一項明定專業輔導人員擔任督導人員之規定。\n\n三、依心理師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心理師執行業務時，應尊重個案當事人之文化背景，不得因其性別、族群、社經地位、職業、年齡、語言、宗教或出生地不同而有差別待遇；並應取得個案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及告知其應有之權益。若當事人為未成年人，則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合先敘明。惟若未成年當事人處在人身安全受到危害的緊急情況下，且其法定代理人或兒童或少年本人無法為其未成年子女或自身做出符合其福祉之決定時（例如法定代理人即為家暴兒虐的加害人），若因無法取得前揭對象之同意而無法提供兒童及少年心理諮商、心理治療，則可能與兒童及少年利益有所違背，而與兒童權利公約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條第一項前段有違。實務上，學校對於處遇性輔導個案，多有透過召開個案會議，邀請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社會局、衛生局、警察局等網絡單位專業人員，評估當事人需求、服務計畫及網絡間合作事項之做法，具有一定之嚴謹性，如當事人為處遇性輔導需求之未成年人，並經學校召開個案會議，評估雖無家長或兒少本人之同意，仍應提供兒少心理相關服務方符合兒少最佳利益，則得不經家長及兒少同意下，在告知其應有之權益後，提供心理相關服務，爰於本條第二明定。","修正":"第十一條之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得就轄內之專業輔導人員，每七人至多擇一人擔任督導人員，其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領有心理師證書之專業輔導人員執行輔導諮商業務時，應取得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並告知其權益；如有處遇性輔導需求之學生，得經由學校召開個案會議評估兒童少年最佳利益，並在無家長及當事人同意之情況下予以轉介。"},{"現行":"第十二條　學校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輔導措施，並協助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措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輔導教師，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n\n學校及主管機關所置專業輔導人員，負責執行處遇性輔導措施，並協助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專科以上學校之專業輔導人員，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n\n學生對學校或輔導相關人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提供申訴服務；其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方式及相關服務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792:01792:2014-10-28-制定:12","說明":"一、配合第六條條文修正，酌修文字，清楚敘明學校教師、學校輔導教師、學校專業導人員之職責。\n\n二、另配合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於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之修正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條於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修正，加入再申訴機制，並明訂適用上揭法規。","修正":"第十二條　學校教師除執行發展性輔導措施外，亦視學生需求，主動與輔導單位研商執行介入性或處遇性輔導措施。\n\n學校輔導教師，除負責規劃發展性輔導措施外，另依第六條所定校內外資源、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並評估轉介處遇性輔導之適切性。\n學校專業輔導人員，負責執行處遇性輔導措施，並協助學校推動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n\n學生對學校或輔導相關人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者，得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其申訴、再申訴範圍、期限、委員會組成、調查方式、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依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現行":"第十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規劃專業培訓管道，並加強推動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知能職前教育及在職進修。\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至少四十小時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n\n學校應定期辦理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輔導知能研習，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實施。\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至少三小時；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十八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公（差）假。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依第二項規定於當年度已完成四十小時以上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者，得抵免之。","law_content_id":"01792:01792:2014-10-28-制定:14","說明":"一、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其業務需直接接觸個案，有延聘專業督導提供服務建議之需求，惟接受督導是否屬於在職進修，不同機關恐有不同之認定，造成部分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之督導時數無法採認，爰於第三項及第五項在職進修部分以標註方式，明定接受督導亦為在職進修之形式，以弭疑義。\n\n二、原條文規範較為零散，爰將同類人員之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時數規範整併為同項，俾有效理解參照。\n\n三、原條文就輔導行政人員（主任、組長）職前或在職訓練時數部分，要求過多，造成無人願意擔任行政職之困境，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目前亦反映相關訓練時數要求過高，為避免訓練流於形式、或徒增是類人員困擾，爰酌減相關時數，並規定須符合實際工作需求及聘請具有相關專業素養或實務經驗者擔任講師，以維學習成效。","修正":"第十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規劃專業培訓管道，並加強推動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知能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處室主任及各組組長之職前訓練，其時數不得少於十八小時；每年並應定期辦理輔導室主任及各組組長之在職進修，其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公（差）假。\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教師之職前訓練，其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六小時；每年並應定期辦理輔導教師（含督導）之在職進修，其時數不得少於十八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公（差）假。\n學校應定期辦理校長、教師之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實施，其中教師之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其時數每年不得少於三小時。\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及輔導諮商中心，應定期辦理初聘專業輔導人員之職前訓練，其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六小時；每年並應定期辦理專業輔導人員（含督導）之在職進修，其時數不得少於十八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公（差）假。\n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項之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應考量輔導室主任、各組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實際工作需求，聘請具有相關專業素養或實務經驗者擔任講師。"}]}],"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23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