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223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7/LCEWA01_110107_001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7/LCEWA01_110107_001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81/113230148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81/113230148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81/113230148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81/113230148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7-11"],"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2-2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7-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陳培瑜等21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草案」案。","billNo":"203110061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31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21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5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0690000"}],"議案名稱":"「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柯志恩","洪孟楷","廖先翔"],"連署人":["傅崐萁","林思銘","游顥","黃仁","羅廷瑋","翁曉玲","牛煦庭","陳永康","謝龍介","邱鎮軍","林沛祥","賴士葆","高金素梅","邱若華","黃健豪","羅智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29","last_time":"2024-07-15","meet_id":"院會-11-1-7","laws":["01781"],"mtime":"2024-07-17T08:30:2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23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2233","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洪孟楷、廖先翔等19人，有鑑於職業與業餘運動業之發展，首重建立球迷對於賽事之信心，而經中華職棒多次簽賭及近年國內籃球賽事打假球事件，對國內職業運動賽事之發展，已造成嚴重衝擊。然目前簽賭與妨礙賽事進行提高刑責之設計中，僅有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針對其投注標的賽事進行提高刑責之設計，針對尚未納入其投注標的之主流運動賽事，如有相關疑慮均僅能援用刑法賭博罪辦理，恐致生不肖人士接觸球員遊說之風險。為完善相關職業與業餘運動業之防賭機制，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針對意圖染指相關賽事之不法份子進行加重處分之設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職業與業餘運動業之發展，首重於建立球迷對於賽事之信心，而中華職棒過去發生六次假球案對於國內職棒運動發展造成之衝擊，迄今依然尚未彌平；此外，近年國內籃球賽事亦爆發現役球員參與打假球及簽賭風波，嚴重破壞國內籃球運動發展風氣及環境。然而，在目前的簽賭與妨礙賽事進行提高刑責之設計中，僅有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針對其投注標的賽事進行提高刑責之設計。然針對尚未納入其投注標的之主流賽事，如籃球、排球足球等，如有相關疑慮均僅能援用刑法賭博罪等條文辦理，恐致生不肖人士接觸球員遊說之風險。\n二、為完善相關職業與業餘運動業之防賭機制，爰新增本條文，除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有完善之防賭政策外，亦要求應優化現行之防賭基金制度，並且參考運動彩券發條例之條文設計，以符合比例原則之概念，針對意圖染指相關賽事之不法份子進行加重處分之設計，以維我國運動產業發展之健全，並維護國人對於相關賽事之信心。","對照表":[{"law_id":"01781","law_nam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職業與業餘運動業之發展，首重於建立球迷對於賽事之信心，而中華職棒過去發生六次假球案對於國內職棒運動發展造成之衝擊，迄今依然尚未彌平；此外，近年國內籃球亦爆發現役球員參與打假球及簽賭風波，嚴重破壞國內籃球運動發展風氣及環境。然而，在目前的簽賭與妨礙賽事進行提高刑責之設計中，僅有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針對其投注標的賽事進行提高刑責之設計。然針對尚未納入其投注標的之主流賽事，如籃球、排球足球等，如有相關疑慮均僅能援用刑法賭博罪等條文辦理，恐致生不肖人士接觸球員遊說之風險。\n\n三、為完善相關職業與業餘運動業之防賭機制，爰新增本條文，除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有完善之防賭政策外，亦要求應優化現行之防賭基金制度，並且參考運動彩券發條例之條文設計，以符合比例原則之概念，針對意圖染指相關賽事之不法份子進行加重處分之設計，以維我國運動產業發展之健全，並維護國人對於相關賽事之信心。","增訂":"第七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制定職業運動業之防賭政策，並協助完善防賭信託基金等具體防賭作為。\n\n除適用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之投注標的賽事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職業與業餘運動業賽事，如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n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n\n擁有運動團隊經營權之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應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其有隱匿或抗拒，經查證屬實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23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