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223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7/LCEWA01_110107_0006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7/LCEWA01_110107_0006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16"],"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2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尚未審查","日期":["2024-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徐欣瑩","蘇清泉"],"連署人":["牛煦庭","陳永康","黃仁","陳菁徽","張智倫","鄭天財Sra Kacaw","涂權吉","高金素梅","邱鎮軍","翁曉玲","洪孟楷","傅崐萁","黃健豪","邱若華","游顥","羅智強","徐巧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29","last_time":"2024-05-27","meet_id":"院會-11-1-7","laws":["04536"],"mtime":"2024-07-10T22:25:4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23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2235","案由":"本院委員徐欣瑩、蘇清泉等19人，為邇來爆發銀行行員、電信業者人員勾結詐騙集團，惡性重大，又因此二類人員職業外觀易使受詐民眾防不勝防，應修法提高刑責，以收嚇阻之效。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邇來爆發銀行行員、電信業者人員勾結詐騙集團，例如：112年8月間，爆發中信銀行行員參與詐欺、勾結詐騙集團遭聲押；112年11月間，爆出聯邦銀行行員涉嫌勾結詐騙集團。另外，112年6月間，因詐騙集團屢傳詐騙簡訊遭停話，就以高價利誘第二類電信公司協助發詐騙簡訊，業者因而獲利新臺幣約1,400萬元；112年9月間，海峽電信發生與多個詐騙集團勾結，賣出電信門號給詐團用於詐騙。綜上所述，金融機構、電信事業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屢生勾結詐騙集團情事，又因其職業外觀容易使民眾信任或易於謀取詐欺之機會，讓受詐民眾防不勝防，應修法提高刑責，以收嚇阻之效。爰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23-05-16-修正:438","說明":"一、邇來爆發銀行行員、電信業者人員參與詐欺犯罪，惡性重大，又因職業外觀使受詐民眾防不勝防。爰修正本條，於第一項增列第五款，明定金融機構、電信事業或類似事業從業人員，利用業務上機會犯詐欺罪者，應以本條之加重刑度嚴懲之。\n\n二、本次增訂第五款，所稱金融機構，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所稱金融機構；所稱電信事業，指電信管理法第三條定義之電信事業；上述二種事業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均有機會持有客戶個人資料，而有機會犯詐欺罪。","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n\n五、金融機構及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利用業務上機會犯之。\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23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