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224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7/LCEWA01_110107_001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7/LCEWA01_110107_001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0915/114430091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0915/114430091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29"],"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16"],"會議代碼":"委員會-11-3-36-2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6-23"],"會議代碼":"委員會-11-3-36-2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及第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37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7人「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410000"}],"議案名稱":"「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及第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徐巧芯"],"連署人":["高金素梅","顏寬恒","徐欣瑩","林沛祥","楊瓊瓔","洪孟楷","鄭天財Sra Kacaw","涂權吉","謝龍介","張智倫","鄭正鈐","邱鎮軍","游顥","羅廷瑋","謝衣鳯","廖先翔"],"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29","last_time":"2025-06-23","meet_id":"院會-11-1-7","laws":["04701"],"mtime":"2025-06-23T18:18:5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240號","提案編號":"20委11002240","案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代表國家機關內部之自我監督權，其監察權係針對公務員而行使。由此監察委員肩負防止國家內部腐敗之重任，理應秉持超脫黨派之態度，不具政黨政治色彩，進而有效獨立行使職權，爰擬具「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及第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確保監察委員在最大程度上以公正客觀之角度獨立行使職權，有必要使監察委員在一定時間內與任何政黨政治利益無密切關聯，故刪除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款。\n二、鑒於監察委員行使之監察權係針對中央及地方公務員，為迴避政治利益，確保職權行使之中立，故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消極資格限制，增設第三條之二消極資格之限制。","對照表":[{"law_id":"04701","law_name":"監察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及第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之一　監察院監察委員，須年滿三十五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n\n一、曾任立法委員一任以上或直轄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n二、任本俸十二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十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以上法官或高等檢察署以上檢察官，成績優異者。\n\n三、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n\n四、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n\n五、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n\n六、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n七、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貢獻，聲譽卓著者；或具與促進及保障人權有關之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著有聲望者。\n\n具前項第七款資格之委員，應為七人，不得從缺，並應具多元性，由不同族群、專業領域等代表出任，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提名前並應公開徵求公民團體推薦人選。\n\n第一項所稱之服務或執業年限，均計算至次屆監察委員就職前一日止。","law_content_id":"04701:04701:2019-12-10-修正:4","說明":"一、監察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應超脫黨派，不具政黨政治色彩，第一款曾任立法委員或直轄市議員之部分，以及第五款富有政治經驗等，認為有違監察人員應具備之精神，故刪除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n\n二、配合條文更改，將第二項所指之第七款改為第五款。","修正":"第三條之一　監察院監察委員，須年滿三十五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n\n一、任本俸十二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十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以上法官或高等檢察署以上檢察官，成績優異者。\n\n二、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n\n三、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n\n四、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n\n五、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貢獻，聲譽卓著者；或具與促進及保障人權有關之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著有聲望者。\n\n據前項第五款資格之委員，應為七人，不得從缺，並應具多元性，由不同族群、專業領域等代表出任，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提名前並應公開徵求公民團體推薦人選。\n\n第一項所稱之服務或執業年限，均計算至次屆監察委員就職前一日止。"},{"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求能使監察委員超脫黨派之目的，故新增此消極資格之限制。","修正":"第三條之二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之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n\n十年內有加入政黨或參與任何政治活動者，不得為監察委員。"}]}],"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24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