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224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7/LCEWA01_110107_001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7/LCEWA01_110107_001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100371/114210037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100371/114210037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4-10"],"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0-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4-2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鍾佳濱等18人、委員鍾佳濱等23人分別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5人及委員顏寬恒等16人分別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115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3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1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6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3860000"}],"議案名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鍾佳濱","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李坤城","吳沛憶","蔡易餘"],"連署人":["賴惠員","王世堅","邱議瑩","王正旭","范雲","徐富癸","沈伯洋","陳冠廷","林楚茵","張雅琳","劉建國","邱志偉","陳秀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29","last_time":"2025-04-21","meet_id":"院會-11-1-7","laws":["01521"],"mtime":"2025-04-21T18:14:3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24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2245","案由":"本院委員鍾佳濱、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李坤城、吳沛憶、蔡易餘等18人，鑒於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標準過往僅依財政部函釋訂定標準，不僅法令位階不足，且已三十九年未調整，理應參考物價上漲幅度與基本工資調整情況，調高小規模營業人之銷售額標準並維持現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標準，且為掌握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情形與保障交易相對人取得合法憑證及維護消費者兌獎權益，並配合其他法律規定，爰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21","law_name":"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之一　本法所稱保稅區，指政府核定之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n\n本法所稱保稅區營業人，指政府核定之加工出口區內之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事業。\n\n本法所稱課稅區營業人，指保稅區營業人以外之營業人。","law_content_id":"01521:01521:2011-01-10-修正:11","說明":"一、配合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及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分別於一百十年二月三日及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修正名稱為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並將「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工業園區」用詞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及「科學園區」，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相關文字，俾資一致。\n\n二、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六條之一　本法所稱保稅區，指政府核定之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n\n本法所稱保稅區營業人，指政府核定之科技產業園區內之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事業。\n\n本法所稱課稅區營業人，指保稅區營業人以外之營業人。"},{"現行":"第十三條　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n\n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零點一。\n\n前二項小規模營業人，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law_content_id":"01521:01521:2011-01-10-修正:25","說明":"一、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標準過往僅依「台財稅第7526254號函」訂定標準，不僅法令位階不足，且已三十九年未調整，爰參考物價上漲幅度與基本工資調整情況，以法律定明第三項銷售額標準。\n\n二、為符合物價水準與最低工資等營業成本變動水準，爰增列第四項條文，定明該標準應每四年評估一次。","修正":"第十三條　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n\n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零點一。\n\n前二項小規模營業人，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五十萬元之營業人。\n\n前項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基準，應依物價水準及最低工資變動情形，每四年評估一次。"},{"現行":"第二十三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除申請按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者外，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按第十三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law_content_id":"01521:01521:2011-01-10-修正:39","說明":"配合第三十二條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標準調整，修正小規模營業人用詞。","修正":"第二十三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除申請按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者外，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按第十三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現行":"第二十四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經營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特別規定欄所列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得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n\n依前項及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經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n\n財政部得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依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law_content_id":"01521:01521:1988-05-10-修正:30","說明":"配合第三十二條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標準調整，修正第三項小規模營業人用詞。","修正":"第二十四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經營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特別規定欄所列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得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n\n依前項及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經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n\n財政部得視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依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現行":"第二十六條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起徵點，由財政部定之。","說明":"配合第三十二條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標準調整，修正小規模營業人用詞。","修正":"第二十六條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起徵點，由財政部定之。"},{"現行":"第三十二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n\n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n\n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n\n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或由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n\n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521:01521:2015-12-14-修正:52","說明":"隨第十三條小規模營業人銷售標準調整，為避免因此影響進銷項稅額勾稽制度，爰修正第一項統一發票開立之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標準，維持現行實務上小規模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標準。","修正":"第三十二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二十萬元之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n\n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n\n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n\n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或由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n\n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現行":"第三十二條之一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前條第四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者，應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者，營業人應將載具識別資訊併同存證。\n\n前項所稱載具，指下列得以記載或連結電子發票資訊之號碼：\n\n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自然人憑證卡片號碼、電話號碼、營業人或其合作機構會員號碼。\n\n二、買受人交易使用之信用卡、轉帳卡、電子票證、電子支付帳戶等支付工具號碼。\n\n三、其他得以記載或連結電子發票資訊之號碼。\n\n第一項所稱載具識別資訊，指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用以辨識載具類別之編號及前項載具。","law_content_id":"01521:01521:2015-12-14-修正:53","說明":"一、為掌握營業人電子發票開立情形，防止稅捐逃漏情事，保障消費者兌獎權益，並確保買受人得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查詢、接收營業人所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例如電子發票更正、作廢、彙開及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等），會計師、記帳業者等代理人亦得利用平台下載委託營業人進、銷項憑證資料運用，爰修正第一項，定明營業人應依規定時限將其開立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n\n二、鑑於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已將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納入規範，並參酌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電子票證」定義，於第三條增訂第五款儲值卡之定義規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並已於一百十二年一月四日廢止，爰將現行第二項第二款「電子票證」之用語配合修正為「儲值卡」。\n\n三、第三項未修正。\n\n四、增訂第四項，定明第一項規定之傳輸時限（含營業人遇天災等不可抗力事由之傳輸時限）、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之範圍，授權由財政部公告。","修正":"第三十二條之一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前條第四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者，應依規定時限將其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者，營業人應將載具識別資訊併同存證。\n\n前項所稱載具，指下列得以記載或連結電子發票資訊之號碼：\n\n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自然人憑證卡片號碼、電話號碼、營業人或其合作機構會員號碼。\n\n二、買受人交易使用之信用卡、轉帳卡、儲值卡、電子支付帳戶等支付工具號碼。\n\n三、其他得以記載或連結電子發票資訊之號碼。\n\n第一項所稱載具識別資訊，指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用以辨識載具類別之編號及前項載具。\n\n第一項規定之傳輸時限、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之範圍，由財政部公告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落實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之規範意旨，並督促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之營業人依該項規定時限將其應開立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且考量電子發票開立及交付買受人之方式多元，未依限或據實傳輸前開資訊至平台存證之行為未能為現行本法及稅捐稽徵法之處罰規定完全涵蓋，爰參照現行第四十八條有關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之處罰規定，定明營業人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傳輸（例如應傳輸資訊欄位輸入空白鍵值或傳輸資訊與實際交易資料不符等）前開資訊存證者，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處一定金額罰鍰之行為罰；未依限補正或補正不實（例如補正後資訊仍有錯誤或闕漏）者，得按次處罰。","修正":"第四十八條之二　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未依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將其應開立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者，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得按次處罰。"},{"現行":"第五十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n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law_content_id":"01521:01521:2017-05-26-修正:80","說明":"一、鑑於現行第一項本文前段有關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及但書有關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免予加徵滯納金之規定，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已統一規範，爰刪除相關文字，回歸稅捐稽徵法上開規定辦理。\n\n二、配合稽徵實務作業，修正第二項，定明應納稅款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日為「各年度一月一日」，俾資明確。","修正":"第五十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n\n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24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