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225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7/LCEWA01_110107_001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7/LCEWA01_110107_001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1225/114430122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1225/114430122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8-14"],"會議代碼":"委員會-11-3-36-2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8-28"],"會議代碼":"委員會-11-3-36-2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9-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20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58530000"},{"議案名稱":"考試院「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124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8人「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3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0人「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0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0630000"}],"議案名稱":"「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邱志偉","賴惠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吳沛憶","林俊憲","陳俊宇","蔡易餘","吳琪銘","郭國文","何欣純","張雅琳","賴瑞隆","郭昱晴","黃秀芳","王世堅","邱議瑩","黃捷","王美惠","陳亭妃","陳秀寳","陳培瑜"],"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29","last_time":"2025-09-01","meet_id":"院會-11-1-7","laws":["04641"],"mtime":"2025-09-01T18:14:4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258號","提案編號":"20委11002258","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賴惠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鑒於公務人員考績法自施行以來，受考人常因個人因素、外在因素或有無工作事實等，影響該年度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引起許多爭議。為期規範明確並避免爾後爭議，及落實公務人員考績覈實考評之旨。爰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任職年資併計達六個月者，辦理另予考績；任職期間符合辦理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之規定，惟全無工作事實者，不辦理考績，但經機關選送進修者，增訂但書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參酌銓敘部109年6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949464922號函略以，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時，如遇受考人當年度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或僅有部分工作事實者，依下列規定辦理。如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人員，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有其他情形者，從其規定；僅有部分工作事實人員，由機關覈實辦理其年終（另予）考績。\n二、公務人員考績法應配合銓敘部109年6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949464922號函之內容酌作修正，以明文定之，且符合公務人員實際情形，作準確客觀之考核。","對照表":[{"law_id":"04641","law_name":"公務人員考績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n\n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n\n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n\n三、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law_content_id":"04641:04641:1997-05-16-修正:3","說明":"一、第一項修正理由：\n\n(一)配合立法體例酌作文字修正。\n\n(二)公務人員考績法自施行以來，「連續任職」歷為受考人得否辦理年終考績之基本要件，為規範明確並避免後續爭議，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增列「連續」二字。\n\n(三)現行條文第二款規定略以，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人員，辦理另予考績。然現今公務人員於該規定下，因育嬰、入伍、因公傷病請公假、因病等其他原因，依法令規定辦理留職停薪者，僅未符合「連續任職」之要件，即不得辦理另予考績，此乃過於嚴苛，未盡公平。爰刪除「連續」二字，使受考人於考績年度中雖有考績年資中斷情形，惟前後有任職事實且併計達六個月以上者，亦辦理另予考績。\n\n二、第二項增訂理由：\n\n(一)為落實考績覈實考評，並參酌銓敘部109年6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949464921號令規定：公務人員如因公傷病請公假、因病或安胎請延長病假、因案受免職、停職處分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處分並復職，或因其他事由而致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者，不辦理年終考績。舉例而言，某甲因公受重傷，自考績年度開始即公傷病請公假，惟因其考核期間均無工作事實，導致該年度考績丙等，與考績覈實考評精神實有未符。\n\n(二)另參照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與補助規定如下：一、選送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並得給予相關補助……。」及銓敘部58年1月22日58台為甄一字第25317號函法規釋例內容：帶職帶薪進修人員年終考績，由原服務機關長官按考績項目參酌在校學業與操行體育成績、研究報告及原機關所具資料評定。考量機關選送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之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主要乃提升機關專業知能及競爭力，即使選送人員於考績年度內未能返回機關，但機關可就其研究報告及進修情形等據以評定考績；所以選送人員之考績並非全無考評基礎，仍應視其任職期間，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辦理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且避免影響公務人員參加全時進修精進相關知能之意願，爰增訂但書規定，以期明確。","修正":"第三條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下：\n\n一、年終考績：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辦理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連續任職期間之考績。\n\n二、另予考績：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n\n三、專案考績：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n\n公務人員任職期間符合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惟全無工作事實者，不辦理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但經機關選送帶職帶薪進修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25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