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240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7/LCEWA01_110107_0016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7/LCEWA01_110107_0016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870/113400187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870/1134001870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870/113400187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870/113400187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6-26"],"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5-2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6-27"],"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5-2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02"],"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03"],"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16"],"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17"],"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30"],"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31"],"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蔡其昌等21人、委員范雲等21人、委員王美惠等23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委員張宏陸等26人、委員黃捷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牛煦庭等22人、委員洪孟楷等19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18人、委員蘇巧慧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分別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若華等20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消防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7652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056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2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8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1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72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3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7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9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6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89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8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1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牛煦庭等22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2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0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1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6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8人「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66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9人「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消防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1960000"}],"議案名稱":"「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蔡其昌","蔡易餘"],"連署人":["賴惠員","沈伯洋","李坤城","許智傑","徐富癸","李柏毅","羅美玲","郭昱晴","王正旭","陳秀寳","劉建國","沈發惠","陳素月","吳沛憶","陳培瑜","鍾佳濱","范雲","陳俊宇","王美惠"],"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29","last_time":"2024-11-04","meet_id":"院會-11-1-7","laws":["01178"],"mtime":"2024-11-21T15:26:1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40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2403","案由":"本院委員蔡其昌、蔡易餘等21人，鑒於儲放化學品或其他危險物品的倉庫或儲存場所，其潛在風險極高，尤其是當火災發生時，該化學品或危險物品的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等相關資訊，直接影響消防人員的搶救策略判斷和戰術運作，為敦促場所管理權人重視自主風險管理、保障工作人員安全，以及強化消防人員搶救時的資訊權，爰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求儲放化學品或其他危險物品之場所或工廠，平時應有備置資訊的義務、增訂該類場所應設置詳細說明危害性化學品相關資料的標示板，違反者應科處高額罰鍰，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應負刑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鑒於去（112）年某科技公司的屏東加工廠爆炸，疑似隱匿內儲存化學藥品、存放數量等化學品及危險物品相關資料，因而造成4名消防員殉職、6名員工死亡和112輕重傷的慘劇。為敦促場所管理權人重視自主風險管理，強化消防人員資訊權行使、確保於危險品場所工作者之安全及對其揭弊之保護，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各條文修正重點如下：\n一、為確保危險物品場所工作者之安全及對其揭弊之保護，修正擴大吹哨者條款適用範圍；另為鼓勵檢舉不法，修正為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舉發人。（修正條文第十五條）\n二、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於火災發生時，管理權人須立即提供相關消防搶救用必要資訊，並增訂是類場所及工廠平時備置資訊之義務。（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n三、增訂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應於該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具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危害風險標示板，以提供消防救災人員第一時間搶救之危害風險辨識。（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二）\n四、增訂達管制量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該場所位置、構造、設備；未訂定消防防災計畫或（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或未依該二計畫執行避難疏散，發生火災致人於死，課以管理權人刑事責任。（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n五、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發生火災，場所管理權人未提供消防搶救用必要資訊或指派專人到場協助，提高罰鍰額度上限；並增訂未設置或即時更新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罰責。（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之一）\n六、考量本次修正條文需有政策宣導期，俾利各該場所配合，爰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對照表":[{"law_id":"01178","law_name":"消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應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法進行安全搬運；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n\n前項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範圍及分類，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之設置標準、儲存、處理及搬運之安全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處理或搬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訂有安全管理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n\n職務涉及第一項所定場所之行為人，或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以下簡稱零售業者）、用戶及其員工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舉發違反前二項之行為。\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舉發人之身分應予保密。\n\n第三項舉發人之單位主管、雇主不得因其舉發行為，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n\n第三項舉發內容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舉發人。\n\n前項舉發人獎勵資格、獎金提充比例、分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19-10-29-修正:18","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n\n二、修正第三項：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確保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內工作的所有人員安全，爰此修正第三項，將「行為人」修正為「工作者」，賦予在場所有工作者舉發的權利。\n\n三、修正第六項：為鼓勵檢舉不法，修正第六項，將「得」修正為「應」，往後依本法實收之罰鍰，均應提撥一定比例作為檢舉人獎金，以落實獎勵檢舉人的意旨。\n\n四、第四項、第五項及第七項未修正。","修正":"第十五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應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法進行安全搬運；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n\n前項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範圍及分類，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之設置標準、儲存、處理及搬運之安全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處理或搬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訂有安全管理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n\n職務涉及第一項所定場所之工作者，或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以下簡稱零售業者）、用戶及其員工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舉發違反前二項之行為。\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舉發人之身分應予保密。\n\n第三項舉發人之單位主管、雇主不得因其舉發行為，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n\n第三項舉發內容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舉發人。\n\n前項舉發人獎勵資格、獎金提充比例、分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一條之一　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火災時，工廠之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n\n二、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19-10-29-修正:31","說明":"一、修正序文：\n\n(一)考量除工廠外，倉庫或儲存場所儲存化學品者潛在風險亦較高，是類場所之資訊於火災發生時直接影響搶救策略之判斷及戰術之運作，爰於序文中，除工廠外，再增訂「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其管理權人均應提供搶救必要資訊及指派專人協助救災。\n\n(二)關於倉庫之認定，無論依照建築法或消防法，均屬之，意即「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附表二、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中之C2類組之1.倉庫（倉儲場）；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一目所定按倉庫用途分類者，均屬本條稱倉庫範圍。\n\n(三)惟關於儲存場之認定，則依照消防法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室內儲存場所\"為限，併予說明。\n\n(四)另序文所定消防指揮人員及搶救火災時等文字，改於各款併為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n\n二、修正第一款：為使本條管理權人於平時就應備妥相關搶救必要之資訊（工廠或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而修正第一款，另並將提供資訊義務之提供對象予明定。\n\n三、修正第二款：第二款係規定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場所火災時，場所管理權人應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為使規範意旨更臻明確，爰增訂「火災發生時」之文字。","修正":"第二十一條之一　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平時備置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並於火災發生時，立即提供消防指揮人員該等資訊。\n\n二、火災發生時，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當消防人員在儲存化學品之工廠、倉庫及儲存場進行救災時，為使他們可於救災現場第一時間瞭解存放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及其危害風險，作為執行危害性化學品災害搶救行動方案之規劃、熱區、暖區、冷區等管制區域之劃分、指揮管理系統之建立及請求支援等判斷之參考，爰增訂本條。\n\n二、第一項規定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管理權人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於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並應即時更新標示板內容，以確保資訊正確之義務。\n\n三、第二項則就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及危害風險標示板有關之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修正":"第二十一條之二　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於該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危害風險有變動時，應即時更新。\n\n前項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現行":"第三十五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10-04-30-修正:42","說明":"一、修正序文：為課予存有危險物品之場所管理權人責任，而修正序文，有本條各款事項者，應課與場所管理權人刑事責任。\n\n二、增訂第一款和第二款，由現行條文移列，分別規定，並作文字修正。\n\n三、增訂第三款和第四款：考量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具一定危害風險，第三款明定製造、儲存或處理達管制量公共危險物品之管理權人責任；第四款則明定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場所之管理權人責任。\n\n四、增訂第五款：配合修正第二十一條之一，針對化學品之工廠、倉庫或儲存場所，其平時備置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對於火災發生時之救災是相當重要的資訊，為扼止場所管理權人有僥倖心理，爰增訂第五款。","修正":"第三十五條　場所之管理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一、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該消防安全設備設備。\n\n二、第六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該火災警報器。\n三、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達管制量公共危險物品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未符合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設置或維護場所之位置、構造或設備規定。\n四、第十五條之六第一項所定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場所，未訂定消防防災計畫或未依消防防災計畫執行有關避難引導必要之業務。\n五、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未於平時備置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於火災發生時未立即提供消防指揮人員該等資訊及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現行":"第四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19-10-29-修正:61","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和第二項：鑑於工廠廠區與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其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暨於火災發生時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攸關第一線救災消防指揮人員搶救策略之判斷及戰術之運作甚鉅，且場所管理權人未落實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者足以危害救災人員生命安全，為有效促使工廠之管理權人確實依該條規定辦理，爰提高第一項及第二項罰鍰額度，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於第一項增訂平時未備置工廠、儲存化學品倉庫或儲存場所之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或搶救必要資訊之處罰。\n\n二、增訂第三項：配合增訂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二，爰增訂第三項規定違反者之處罰。","修正":"第四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場所之管理權人平時未備置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或於火災發生時未立即提供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必要資訊及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場所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n\n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場所管理權人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違反該項規定未於該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或危害風險有變動時未即時更新；或設置標示板違反同條第二項公告有關等級、內容、顏色、大小或設置位置之規定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現行":"第四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178:01178:1995-07-12-全文修正:54","說明":"增訂第二項：考量本次修正條文涉及工廠、倉庫及儲存場所設置風險標示板，並強化消防防護計畫及消防防災計畫實際執行，前述事項均需政策宣導期，為利各該場所配合，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修正":"第四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40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