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240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7/LCEWA01_110107_0016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7/LCEWA01_110107_0016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06/113230140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06/113230140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06/113230140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06/113230140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18"],"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2-8"},{"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6-24"],"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2-1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7-08"],"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2-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21人、委員蔡其昌等21人分別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何欣純等20人擬具「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61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國民體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6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1人「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8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0人「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6030000"}],"議案名稱":"「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蔡其昌"],"連署人":["賴惠員","沈伯洋","范雲","李坤城","劉建國","徐富癸","李柏毅","陳俊宇","郭昱晴","陳培瑜","王正旭","陳秀寳","沈發惠","陳素月","羅美玲","蔡易餘","吳沛憶","鍾佳濱","許智傑","王美惠"],"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29","last_time":"2024-07-08","meet_id":"院會-11-1-7","laws":["01725"],"mtime":"2024-07-10T22:29:1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404號","提案編號":"20委11002404","案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鑒於職業運動選手及隊職員因代表國家出賽，其受訓及參賽期間保費與現行職業薪資收入落差過大，以及受訓及參賽期間所遭遇嚴重運動傷害之各項後勤保障不足，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保障選手在受訓及參賽期間受傷致職業生涯終止、短期失能或身心障礙，國家應給予足夠後勤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25","law_name":"國民體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籌組國家代表隊之特定體育團體，應於培訓及參賽期間，為其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選手及隊職員辦理必要之保險；其保險範圍、項目、內容與經費補助及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慰問金；其發給對象、條件、基準、領受權人、領受順序、領受權之喪失、申請程序、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25:01725:2017-08-31-全文修正:27","說明":"一、修正第一項：以薪資合約作為選手保險額度之參考基準，得以保障選手及隊職員，不因保費與其現行職業薪資收入落差過大；同時，也使相關單位在不同選手及隊職員於代表國家出賽時的保險額度計算上有參考依據，而於第一項增訂「其保險之理賠給付額度應依該選手之合約薪資相當」等字。\n\n二、修正第二項：現行法規對於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受傷智失能、身殘及死亡僅給予一次性慰問金，但這些傷害往往容易影響運動員生涯發展甚至終止，例如中華職棒統一獅隊成員陳鏞基，曾被評估為有望登上美國職棒大聯盟舞台，卻因長年出征國際賽累積大小傷勢而結束旅美夢想；另現行就業輔導辦法只針對「參賽的績優運動選手」，若選手在培訓時期遭遇嚴重傷害，無法獲得任何的輔導轉職就業資源。爰此修正第二項，使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如果於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中央主管機關應給予後續醫療照顧資源以及提供就業輔導服務，以保障選手在受訓時期能有完整的保障，以及政府照顧作為選手努力訓練的後盾。\n\n三、增訂第三項和第四項：鑒於我國運動產業逐年發展，其中不乏極具身價的職業運動員，職業運動員受傷風險很高，一般保險公司對承保職業運動員的受傷風險，多採取保守或拒絕的態度，連帶的中央主管機關亦難為來參加國家隊的職業體育選手投保符合選手需求的傷害或失能保險，不利我國體育運動發展，爰此，參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之政策保險模式增訂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修正":"第二十三條　籌組國家代表隊之特定體育團體，應於培訓及參賽期間，為其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選手及隊職員辦理必要之保險，其保險之理賠給付額度應依該選手之合約薪資相當；其保險範圍、項目、內容與經費補助及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慰問金並提供短期失能、身心障礙選手後續醫療照顧及相關就業輔導服務；前項慰問金發給對象、條件、基準、領受權人、領受順序、領受權之喪失、申請程序、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以下列方式辦理第一項保險：\n一、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以招標方式擇定保險公司。\n二、與公營保險公司締結行政契約。\n前項保險之辦理另以法律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40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