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2479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30702818/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2/LCEWA01_110122_005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2/LCEWA01_110122_005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6-13"],"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6113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7-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7033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7-1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715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8300000"}],"議案名稱":"「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國民黨黨團","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傅崐萁","洪孟楷","林思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29","last_time":"2024-07-16","meet_id":"院會-11-1-7","laws":["01542"],"mtime":"2025-12-05T15:56:4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47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2479","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鑒於公司經營成果仰賴員工及股東等人具體貢獻，財務透明有助於提升公司治理，健全我國資本市場資訊透明度，提高大眾投資信任，爰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上市、上櫃公司年度盈餘應提撥一定比率，作為員工加薪；另股票上市、上櫃買賣之公司，應揭露董事及監察人個別酬金，俾利各界監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證券交易法自民國（下同）五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制定公布，迄今歷經三十一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元月二十八日。為利公司財務透明，並將經營成果，讓股東、員工共享修正重點如下：\n修正第十四條，明定股票上市、上櫃買賣之公司，應揭露董事及監察人個別酬金等相關資訊，另增訂上市、上櫃公司年度盈餘應提撥一定比率，作為員工加薪。","對照表":[{"law_id":"01542","law_name":"證券交易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本法所稱財務報告，指發行人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依法令規定，應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n\n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第四章、第六章及第七章之規定。\n\n第一項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n\n前項會計主管應具備一定之資格條件，並於任職期間內持續專業進修；其資格條件、持續專業進修之最低進修時數及辦理進修機構應具備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依第二項規定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應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全體員工平均薪資及調整情形、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等相關資訊。","law_content_id":"01542:01542:2020-05-05-修正:15","說明":"一、為利公司財務透明，並將經營成果，讓股東、員工共享，因此應公布個別董、監酬金，俾利各界監督。\n\n二、新增第六項，員工是公司經營最重要的資產，公司經營成果，應由股東及員工共享。因此，由主管機關訂定，盈餘一定比率分享員工。","修正":"第十四條　本法所稱財務報告，指發行人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依法令規定，應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n\n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第四章、第六章及第七章之規定。\n\n第一項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n\n前項會計主管應具備一定之資格條件，並於任職期間內持續專業進修；其資格條件、持續專業進修之最低進修時數及辦理進修機構應具備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依第二項規定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應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全體員工平均薪資及調整情形、董事及監察人個別酬金等相關資訊。\n\n擴大鼓勵上市櫃公司為員工加薪，上市、上櫃公司年度盈餘應提撥一定比率，作為員工加薪，如果公司提撥稅後盈餘為員工加薪比例超過百分之一，超過部分扣抵當年營利所得額，可提高至百分之一百五十。"}]}],"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47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