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248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7/LCEWA01_110107_001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7/LCEWA01_110107_001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594/1134200594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594/113420059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594/113420059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594/113420059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02"],"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9-10"},{"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5-08"],"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9-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5-1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5140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7-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7033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郭國文等1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議瑩等2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及委員王世堅等16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4607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037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6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6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76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7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8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9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9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4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6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7200000"}],"議案名稱":"「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國民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傅崐萁","洪孟楷","林思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29","last_time":"2024-05-08","meet_id":"院會-11-1-7","laws":["01949"],"mtime":"2025-12-05T15:59:5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480號","提案編號":"20委11002480","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中小企業僱用大量基層員工，然企業盈餘分配不均是長期導致我國低薪問題的關鍵原因，政府應鼓勵中小企業加薪，並給予稅負優惠，俾利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帶動各產業薪資競爭力，改善低薪問題，爰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自民國（下同）八十年二月四日制定公布，迄今歷經九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帶動各產業薪資競爭力，改善低薪，修正重點如下：\n修正第三十六條之二，明定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前項員工年齡在三十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二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另外，中小企業調高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前二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對照表":[{"law_id":"01949","law_name":"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之二　為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變化，促進國內中小企業投資意願及提升國內就業率，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三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前項員工年齡在二十四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中小企業於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調高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三十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前二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n\n中小企業於本條適用期間，不符合前三項要件，自不符合要件之年度起，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n\n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適用期間、投資額、增僱員工之對象及人數、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基層員工範圍及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計算方式、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不適用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949:01949:2015-12-18-修正:45","說明":"一、我國受僱人員報酬占GDP的比率，1990年超過五成（51.04%），之後規模不斷縮小，至2021年僅剩下43.07%，2022年雖有緩升，惟長期仍呈下滑趨勢。相對的，企業的營業盈餘不但金額大幅成長，占GDP的比重也呈現攀升的趨勢，1990年為29.8%，至2021年已達到36.41%，2022年雖微幅下滑，但長期整體仍呈上長趨勢。顯示勞動者在經濟成長果實的分享比重益愈萎縮。\n\n二、我國勞動生產力指數從1980至2021年上升近六倍，但同時期實質薪資卻於2000年開始近乎停滯，以後年度增幅微小。2023年我國受僱員工每月經常性薪資為45,496元，但剔除物價因素後，僅剩41,334元，年減0.05%，實質經常性薪資原地踏步，與2001年的40,346元相較，僅成長988元。\n\n三、中小企業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基石，目前臺灣中小企業家數占全體企業達98%以上；就業人數占全國就業人數維持8成以上。但中小企業因規模較小，不論資金、技術，市場行銷等方面皆不如大型企業，導致薪資普遍低落。據「2023年中小企業白皮書」統計，2022年中小企業員工平均月收入為3.91萬元，還不到大企業每月4.98萬元的八成。\n\n四、根據統計，2022年未滿25歲之勞工，全年總薪資中位數為36.2萬元；30歲以下就業者之薪資中位數為48.8萬元，與全體受僱員工總薪資中位數為55.2萬元尚有一段差距，因此如何提升30歲以下者之薪資即是關鍵。\n\n五、由於長期實質薪資成長有限，造成臺灣就業環境不佳，人才外流形成國安問題。根據統計，2005年赴海外就業的臺灣民眾為34萬人，到了2013年已經突破了70萬人，2019年則達到73.9萬人，創歷史新高。之後雖因疫情致赴海外工作人數減少，惟隨疫情影響弱化，2022年赴海工作人數計47.3萬人，較2021年增加15.4萬人，增幅達48.4%\n\n六、為有效解決低薪問題，目前中小企業加薪可扣抵當年營利事業所得的額度，應由目前的130%，提高到200%。原本規定中小企業為青年加薪可扣抵稅額的年齡，從24歲以下，放寬到30歲以下，可扣抵當年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目前的150%，提高到220%，以增進企業為員工加薪的誘因。","修正":"第三十六條之二　為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變化，促進國內中小企業投資意願及提升國內就業率，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前項員工年齡在三十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二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中小企業於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調高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前二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n\n中小企業於本條適用期間，不符合前三項要件，自不符合要件之年度起，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n\n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適用期間、投資額、增僱員工之對象及人數、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基層員工範圍及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計算方式、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不適用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48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