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248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7/LCEWA01_110107_001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7/LCEWA01_110107_001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594/1134200594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594/113420059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594/113420059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594/113420059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02"],"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9-10"},{"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5-08"],"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9-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5-1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5140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郭國文等1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議瑩等2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及委員王世堅等16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4607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037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6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6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768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4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7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8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9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6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7200000"}],"議案名稱":"「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張智倫","羅廷瑋","廖偉翔"],"連署人":["林沛祥","王鴻薇","葛如鈞","許宇甄","邱若華","洪孟楷","黃建賓","呂玉玲","張嘉郡","黃健豪","游顥","牛煦庭","陳菁徽","李彥秀","廖先翔","謝龍介"],"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29","last_time":"2024-05-08","meet_id":"院會-11-1-7","laws":["01949"],"mtime":"2024-07-10T22:28:5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488號","提案編號":"20委11002488","案由":"本院委員張智倫、羅廷瑋、廖偉翔等19人，為因應國際經貿情勢變動及產業發展趨勢，中小企業仍面臨升級轉型之挑戰；然我國經濟情勢於過去十年間經歷顯著變化，評估於景氣反轉階段鼓勵企業增僱加薪之租稅優惠已達成階段性任務。惟近年全球產業快速變遷與轉型，中小企業人才需求趨於多元，且國內少子女化及高齡化已成趨勢，為持續提升中小企業延攬青年，並提高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意願，同時為協助中小企業留用人才及提高基層員工薪資，故修法優化本條例加薪租稅優惠措施，期盼促進中小企業增僱多元人才及提升薪資水準。為延續以稅制上經濟誘因鼓勵中小企業升級轉型，增加聘僱中高齡及高齡人才，並促進基層員工薪資增長，爰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因應國際經貿情勢變動及產業發展趨勢，中小企業仍面臨升級轉型之挑戰，政府持續提供中小企業投入創新研發並鼓勵其智慧財產權流通之租稅優惠措施有其必要性。\n二、鑒於全球產業快速變遷與轉型，中小企業人才需求趨於多元，且國內少子女化及高齡化已成趨勢，為持續提升中小企業延攬青年，提高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意願，除增僱二十四歲以下青年外，亦增加納入四十五歲以上員工亦能享有租稅優惠。","對照表":[{"law_id":"01949","law_name":"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為促進中小企業研發創新，中小企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一經擇定，不得變更：\n\n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三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供研究發展、實驗或品質檢驗用之儀器設備，其耐用年數在二年以上者，准按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載年數，縮短二分之一計算折舊；縮短後餘數不滿一年者，不予計算。\n\n第一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949:01949:2014-05-20-修正:41","說明":"一、配合有限合夥法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制定公布，並參考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適用對象納入有限合夥事業，爰修正第一項。\n\n二、第二項至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三十五條　為促進中小企業研發創新，中小企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或有限合夥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一經擇定，不得變更：\n\n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三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供研究發展、實驗或品質檢驗用之儀器設備，其耐用年數在二年以上者，准按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載年數，縮短二分之一計算折舊；縮短後餘數不滿一年者，不予計算。\n\n第一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現行":"第三十六條之二　為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變化，促進國內中小企業投資意願及提升國內就業率，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三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前項員工年齡在二十四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中小企業於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調高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三十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前二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n\n中小企業於本條適用期間，不符合前三項件，自不符合要件之年度起，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n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適用期間、投資額、增僱員工之對象及人數、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基層員工範圍及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計算方式、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不適用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說明":"一、修正第一項並刪除第二項，說明如下：\n\n(一)現行條文係為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變化，鼓勵中小企業於經濟不景氣時，擴大投資並創造就業，爰規定於經濟景氣達一定情形下，中小企業如在臺投資達一定金額且增僱一定人數之本國籍員工，得享有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惟本措施於施行十年來，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曾啟動過二次，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僅啟動過一次，且目前經濟情勢與當年已有差異，評估現行條文鼓勵企業於景氣反轉階段增僱加薪之目的，已完成階段性任務，爰刪除第一項前段規定，使中小企業增僱特定對象員工可常態化適用本項租稅優惠措施。\n\n(二)近年我國人口結構呈現少子女化及高齡化情形，依據勞動部調查，一百零五年後十五歲至六十四歲工作年齡人口逐年減少，中高齡及高齡以上勞動參與亦逐年下降，因此活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力將有助於緩解未來勞動力短缺課題。配合政府促進青年、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並因應全球產業快速變遷與轉型，中小企業人才才意願，明定中小企業增僱二十四歲以下及四十五歲以上員工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率為百分之一百五十，爰修正第一項後段及刪除第二項規定。\n\n二、第三項移列至第二項，修正說明如下：\n\n(一)審酌現行條文關於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之要件已完成前述階段性任務，並為照顧基層員工，提高中小企業加薪意願，使其得依據經營獲利情況調高薪資給付，並利中小企業制定加薪規劃，爰刪除該要件，使加薪減除措施常態化適用。\n\n(二)為鼓勵中小企業為員工加薪，協助中小企業留用人才，爰提高支付薪資金額加成減除率為百分之一百五十。\n\n三、配合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至第三項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之啟動門檻要件，本條租稅優惠已屬常態化措施，中小企業倘不符租稅優惠申請適用之要件，本應回歸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申報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爰刪除第四項規定。\n\n四、現行條文第五項移列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n\n五、配合施行期間延長，爰需求趨於多元，為協助中小企業人力資源規劃及提升延攬青年、中高齡及高齡人刪除第六項，本條施行期間一併於第四十條敘明。","修正":"第三十六條之二　中小企業增僱一定人數之二十四歲以下或四十五歲以上本國籍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該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前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n\n第一項及第二項增僱員工之對象及人數、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基層員工範圍及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計算方式、核定機關、申請應備之要件、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現行":"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十年止。","law_content_id":"01949:01949:2014-05-20-修正:52","說明":"一、為持續厚植中小企業研究發展量能，促進智慧財產權流通與應用，促進中小企業增僱加薪，相關租稅優惠措施仍為我國中小企業發展所需，故有必要予以展延。\n\n二、為期明確，爰將現行規定第一項但書移列第二項，並明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所定租稅優惠措施於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屆至，另該次修正之第三十五條之一則延長施行期間至一百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三、增訂第三項，敘明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修正有關租稅優惠措施之條文施行期間亦至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n\n四、為利於修正後調整中小企業稅法上負擔，俾利中小企業配合所得稅週期制申請適用租稅優惠，爰增訂第四項，敘明本次修正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二回溯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適用，施行至一百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修正":"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n\n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十年止；第三十五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一百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至第五項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月○日修正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施行期間，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48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