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251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7/LCEWA01_110107_001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7/LCEWA01_110107_001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16"],"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2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尚未審查","日期":["2024-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涂權吉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涂權吉","游顥"],"連署人":["邱若華","徐欣瑩","洪孟楷","呂玉玲","賴士葆","林倩綺","邱鎮軍","陳超明","謝衣鳯","林思銘","羅明才","萬美玲","張嘉郡","林德福","牛煦庭","廖先翔","顏寬恒"],"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29","last_time":"2024-05-27","meet_id":"院會-11-1-7","laws":["04536"],"mtime":"2024-07-10T22:29:0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518號","提案編號":"20委11002518","案由":"本院委員涂權吉、游顥等19人，有鑑於我國近年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案件數及詐騙金額均屢創新高，根據刑事局統計，111年全年遭詐騙金額近新台幣70億元，112年度金額更高達88.78億元，顯見我國詐騙問題益趨嚴重。此問題已造成我國嚴重社會安全危害，不僅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及身心嚴重傷害，查得越嚴、騙得還越多，也顯見現行條文刑罰難起嚇阻之效。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詐騙犯罪層出不窮，並日漸集團化、組織化，大量運用各種偽造證件、人頭帳戶及人頭電話等犯罪工具，以各種名目誘使被害人，嚴重損害人民財產安全法益，近年詐騙金額屢創新高，自108年損失42.9億元、109年損失42.5億元、110年損失56.1億元；111年損失69.6億元至112年更創新高損失88.78億元，近五年翻倍成長，也讓我國遭譏諷倫為「詐騙之島」。\n二、詐欺罪刑度在國際比較上，韓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處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日本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處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德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處以犯罪情節嚴重者，得處六個月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知本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僅加重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對較低。若構成加重詐欺罪，刑罰更應較一般詐欺罪為嚴厲。爰提案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將有期徒刑之部分，定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23-05-16-修正:438","說明":"鑒於近來網路假投資廣告詐騙案件猖獗，為有效遏止本條所定各類詐欺行為，爰提高本條所定加重詐欺之刑度至得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51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