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257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8/LCEWA01_110108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8/LCEWA01_110108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4-09"],"會議代碼":"院會-11-1-8"},{"會期":"11-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09"],"會議代碼":"院會-11-1-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7-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5-2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7-08"],"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5-27"},{"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撤案","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議案狀態":"撤案","提案人":["吳秉叡","蔡易餘"],"連署人":["邱議瑩","王美惠","林宜瑾","王正旭","吳沛憶","黃捷","蔡其昌","李柏毅","沈發惠","徐富癸","何欣純","張雅琳","張宏陸","洪申翰","沈伯洋","陳培瑜","陳素月","賴惠員","林楚茵"],"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09","last_time":"2024-07-16","meet_id":"院會-11-1-8","laws":["01177"],"mtime":"2024-09-26T08:51:5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57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2576","案由":"本院委員吳秉叡、蔡易餘等21人，鑒於近幾次罷免案出現大量死亡提議連署書，顯見現行提議連署制度漏洞嚴重，讓有心人士藉大量個人資料假冒提議連署，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且罷免案乃選民對於公職人員信賴與否之抉擇，若以假冒眾人意志左右提議連署，不可不謂已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避免假冒情事發生，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完善罷免制度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期罷免案出現上千份死亡連署，顯見出現有心人士持大量個人資料假冒提議連署，且隱含的假冒份數恐為死亡連署的數倍以上，雖然經戶政系統查對雖可刪除亡者連署的畸形連署書，但卻無法比對查核未死亡的冒名連署的狀況。\n二、罷免案乃選民對於公職人員信賴與否之抉擇，有心人士貪圖自身的便宜行事大量假冒他人連署不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更侵害被假冒民眾的自由選擇權，假冒成案的提議缺乏代表性，讓民眾形成錯誤的認知，不可不謂已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n三、為避免假冒情事發生，除在防弊上應有作為，也應增加明確罰則給予警惕。","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六條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n\n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n\n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並指定提議人一人為備補領銜人。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n\n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n\n罷免案表件不合第一項、第三項、前項規定或提議人名冊不足第二項規定之提議人數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n\n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連署；其適用罷免種類、連署方式、查對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n\n採電子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n\n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死亡或經提議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者，由備補領銜人遞補為領銜人，並以一次為限。","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23-05-26-修正:98","說明":"罷免案乃選民對於公職人員信賴與否之抉擇，假冒行為不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更侵害被假冒民眾的自由選擇權，因假冒而成案的提議案缺乏代表性，讓民眾形成錯誤的認知，不可不謂已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避免他人利用個人資料假冒提議，爰修正第三項，於填寫資料時，增加相對影響風險較小且少用的獨特個資「身分證發證日期」欄位，作為查對真實性的防偽措施。","修正":"第七十六條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n\n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n\n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發證日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n\n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n\n罷免案表件不合第一項、第三項、前項規定或提議人名冊不足第二項規定之提議人數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n\n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提議及連署；其適用罷免種類、提議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n\n採電子提議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n\n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死亡或經提議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者，由備補領銜人遞補為領銜人，並以一次為限。"},{"現行":"第七十九條　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於二十五日內，查對提議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n\n一、提議人不合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n\n二、提議人有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身分。\n\n三、提議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n\n四、提議人名冊未經提議人簽名或蓋章。\n\n五、提議人提議，有偽造情事。\n\n提議人名冊，經依前項規定刪除後，如不足規定人數，由選舉委員會將刪除之提議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屆期不補提或補提仍不足規定人數者，均不予受理。符合規定人數，即函告提議人之領銜人自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並於一定期間內徵求連署，未依限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者，視為放棄提議。\n\n前項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之提議人名冊，應依第一項規定處理。如刪除後，不足規定人數，應不予受理。選舉委員會應將刪除之提議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16-11-29-修正:94","說明":"配合第七十六條之修正，爰於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三款，增加「發證日期」書寫錯誤或不明時，應予刪除之規定。","修正":"第七十九條　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於二十五日內，查對提議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n\n一、提議人不合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n\n二、提議人有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身分。\n\n三、提議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發證日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n\n四、提議人名冊未經提議人簽名或蓋章。\n\n五、提議人提議，有偽造情事。\n\n提議人名冊，經依前項規定刪除後，如不足規定人數，由選舉委員會將刪除之提議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屆期不補提或補提仍不足規定人數者，均不予受理。符合規定人數，即函告提議人之領銜人自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並於一定期間內徵求連署，未依限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者，視為放棄提議。\n\n前項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之提議人名冊，應依第一項規定處理。如刪除後，不足規定人數，應不予受理。選舉委員會應將刪除之提議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現行":"第八十條　前條第二項所定徵求連署之期間如下：\n\n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罷免為六十日。\n\n二、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之罷免為四十日。\n\n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之罷免為二十日。\n\n前項期間之計算，自領得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算。\n\n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應將連署人名冊正、影本各一份，於第一項規定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一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n\n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連署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連署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提出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16-11-29-修正:95","說明":"公職人員罷免案為信賴與否之抉擇，假冒行為不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更侵害被假冒民眾的自由選擇權，因假冒而成案的連署案缺乏代表性，讓民眾形成錯誤的認知，不可不謂已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避免他人利用個人資料假冒連署，爰修正第四項，於填寫資料時，增加相對影響風險較小且少用的獨特個資「身分證發證日期」欄位，作為查對真實性的防偽措施。","修正":"第八十條　前條第二項所定徵求連署之期間如下：\n\n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罷免為六十日。\n\n二、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之罷免為四十日。\n\n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之罷免為二十日。\n\n前項期間之計算，自領得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算。\n\n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應將連署人名冊正、影本各一份，於第一項規定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一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n\n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連署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發證日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連署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提出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現行":"第八十三條　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連署人名冊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罷免應於四十日內，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之罷免應於二十日內，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之罷免應於十五日內，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但連署人名冊不足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連署人數者，選舉委員會應逕為不成立之宣告：\n\n一、連署人不合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n\n二、連署人有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情事。\n\n三、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n\n四、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n\n五、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n\n前項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如不足規定人數，由選舉委員會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屆期不補提或補提仍不足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數，選舉委員會應為罷免案不成立之宣告，並應將刪除之連署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連署人數符合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n\n前項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之連署人名冊，應依第一項規定處理。\n\n罷免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原提議人對同一被罷免人，一年內不得再為罷免案之提案：\n\n一、罷免案經宣告不成立。\n\n二、未於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視為放棄提議。\n\n三、未於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提出連署人名冊。\n\n罷免案提議人名冊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16-11-29-修正:98","說明":"配合第八十條之修正，爰於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三款，增加「發證日期」書寫錯誤或不明時，應予刪除之規定。","修正":"第八十三條　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連署人名冊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罷免應於四十日內，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之罷免應於二十日內，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之罷免應於十五日內，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但連署人名冊不足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連署人數者，選舉委員會應逕為不成立之宣告：\n\n一、連署人不合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n\n二、連署人有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情事。\n\n三、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發證日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n\n四、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n\n五、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n\n前項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如不足規定人數，由選舉委員會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屆期不補提或補提仍不足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數，選舉委員會應為罷免案不成立之宣告，並應將刪除之連署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連署人數符合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n\n前項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之連署人名冊，應依第一項規定處理。\n\n罷免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原提議人對同一被罷免人，一年內不得再為罷免案之提案：\n\n一、罷免案經宣告不成立。\n\n二、未於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視為放棄提議。\n\n三、未於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提出連署人名冊。\n\n罷免案提議人名冊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意志，與自由意志直接相關的選舉權，提議權、連署權等意思表示皆應備受保障，不得因他人假冒而得以剝奪。\n\n三、提議、連署雖為公職人員罷免案的前置作業，但所形成的效應仍會影響他人對於該議題的認同，大量假冒表態支持的意思表示，不可不謂已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n\n四、為防止假冒情事發生，爰參考民法偽造文書相關法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增訂罰則以予警惕。","修正":"第九十八條之二　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連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57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