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257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8/LCEWA01_110108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8/LCEWA01_110108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議案流程":[{"會期":"11-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4-09"],"會議代碼":"院會-11-1-8"},{"會期":"11-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09"],"會議代碼":"院會-11-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13"],"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6-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1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514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育敏","王鴻薇","徐巧芯","羅智強"],"連署人":["廖先翔","楊瓊瓔","盧縣一","涂權吉","林德福","廖偉翔","洪孟楷","羅明才","翁曉玲","林思銘","邱鎮軍","張智倫","林沛祥","賴士葆","高金素梅","傅崐萁","陳永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09","last_time":"2024-05-15","meet_id":"院會-11-1-8","laws":["01132"],"mtime":"2024-07-10T22:19:1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579號","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王鴻薇、徐巧芯、羅智強等21人，有鑑於我國消防員勞動環境惡劣，人力不足導致工時過長，一名消防員平均服務人數達到1,374人，為國際主要城市兩倍以上，雖然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四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惟現行工會法第四條仍禁止消防員組成工會，難以保障消防員爭取自身勞動權益。爰擬具「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消防員得依本法相關規定組織及加入工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32","law_name":"工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n\n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n\n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n\n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132:01132:2010-06-01-全文修正:5","說明":"一、現行工會法第四條規定「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惟因消防員屬於公務員，受限於工會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不得組織工會，只能依循公務人員協會法，大幅限制消防人員結社權利。\n\n二、現行公務人員協會法雖有授權公務人員透過協議機制，進行協商、調解與爭議裁決。惟該法第七條規定特定事項不得協商，其中包括「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導致消防員實質協商空間受到限制，無法扮演甚至取代工會之角色。\n\n三、爰修正本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文字，明定消防人員亦得依照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確保消防人員之勞動權益。","修正":"第四條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n\n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n\n教師及消防人員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n\n除前項規定外，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現行":"第六條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n\n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law_content_id":"01132:01132:2010-06-01-全文修正:8","說明":"考量消防體系之特殊性，爰修正第一項文字，消防員僅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修正":"第六條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及消防人員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n\n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說明":"一、我國消防員勞動環境惡劣，人力長期不足導致工時過長，每名消防員每月工時上看480小時，近年消防員於執勤中過勞死亡或中風者數量逐漸增加，顯見相關勞動環境與權益亟需改善。\n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明確規範：「人人有權為促進及保障其經濟及社會利益而組織工會及加入其自身選擇之工會」，目前世界各先進國家，刀闊美國、德國、義大利等，都有由消防員組成之工會組織，得以積極向政府爭取消防員之勞動權益。\n三、爰提案修正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明定消防員得組織及加入工會，並考量消防體系之特殊性，規範消防員得組織及加入之工會類別。","提案編號":"20委1100257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57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