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258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8/LCEWA01_110108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8/LCEWA01_110108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0612/113210061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0612/113210061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0612/113210061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0612/113210061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日期":["2024-04-09"],"會議代碼":"院會-11-1-8"},{"會期":"11-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09"],"會議代碼":"院會-11-1-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06"],"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1-20,15-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08"],"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1-20,15-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5-0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2人、委員傅崐萁等20人分別擬具「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463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0210000"}],"議案名稱":"「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傅崐萁"],"連署人":["羅智強","游顥","黃仁","涂權吉","林沛祥","鄭天財Sra Kacaw","張智倫","牛煦庭","邱鎮軍","徐巧芯","廖偉翔","林思銘","陳玉珍","盧縣一","林倩綺","王鴻薇","楊瓊瓔","徐欣瑩","葉元之"],"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09","last_time":"2024-05-09","meet_id":"院會-11-1-8","laws":["01613"],"mtime":"2024-07-10T22:19:2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58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2582","案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0人，有鑑於憲法第一百十條賦予保障「縣財政及縣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各地方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經過地方議會審議通過定有自治條例開徵地方特別稅，惟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規定之地方稅和第三條地方特別稅、臨時稅及附加稅因未明文界定，易產生混淆，導致地方於重行制定地方自治條例開徵特別稅及調整稅率（額）時，造成重大爭議，嚴重影響並限縮全國各縣市地方自治權限及財源。經查，財政部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台財稅字第11000722600號函釋：「民國九十一年制定地方稅法通則時即參考各國地方稅之立法方式，採中央立法並賦予地方自主之彈性空間，以符合「地方制度法」規定，分別於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明定，賦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開徵新稅，調高其地方徵收稅率（額）及在現有國稅中附加課徵之權限。據此，第三條規定係指地方政府制定地方稅自治條例提經議會完成立法程序開徵之特別稅、臨時稅或附加課稅，核屬地方自治立法權之範圍，稅率之訂定為地方權責；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係就由中央立法之地方稅與國稅所為規範，賦予地方政府調整徵收率或於地方稅或國稅原規定稅率附加徵收之精神有別。故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係分別規範不同類別之地方稅，彼此獨立，第三條規定不受第四條規定之限制。」。爰此，為避免影響各地方政府開徵特別稅之權益及明文排除第四條適用以杜絕爭議，爰擬具「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613","law_name":"地方稅法通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外，得就其地方稅原規定稅率（額）上限，於百分之三十範圍內，予以調高，訂定徵收率（額）。但原規定稅率為累進稅率者，各級距稅率應同時調高，級距數目不得變更。\n\n前項稅率（額）調整實施後，除因中央原規定稅率（額）上限調整而隨之調整外，二年內不得調高。","law_content_id":"01613:01613:2002-11-19-制定:4","說明":"一、修正第一項明定本條所稱之地方稅，為中央立法所定地方稅，避免混淆本法第三條所定之地方特別稅、臨時稅及附加稅。\n\n二、增列第三項，本法第三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第二條規定開徵之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不適用本條第一項之規定。\n\n三、憲法第一百十條賦予保障「縣財政及縣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各地方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經過地方議會審議通過定有自治條例開徵地方特別稅，惟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規定之地方稅和第三條地方特別稅、臨時稅及附加稅因未明文界定，易產生混淆，導致地方於重行制定地方自治條例開徵特別稅及調整稅率（額）時，造成適法條之爭議，嚴重影響並限縮地方自治權限及財源。\n\n四、按財政部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台財稅字第11000722600號函釋：「民國九十一年制定地方稅法通則時即參考各國地方稅之立法方式，採中央立法並賦予地方自主之彈性空間，以符合「地方制度法」規定，分別於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明定，賦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開徵新稅，調高其地方徵收稅率（額）及在現有國稅中附加課徵之權限。據此，第三條規定係指地方政府制定地方稅自治條例提經議會完成立法程序開徵之特別稅、臨時稅或附加課稅，核屬地方自治立法權之範圍，稅率之訂定為地方權責；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係就由中央立法之地方稅與國稅所為規範，賦予地方政府調整徵收率或於地方稅或國稅原規定稅率附加徵收之精神有別。故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係分別規範不同類別之地方稅，彼此獨立，第三條規定不受第四條規定之限制。」，故明文規定之。","修正":"第四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外，得就中央立法所定地方稅原規定稅率（額）上限，於百分之三十範圍內，予以調高，訂定徵收率（額）。但原規定稅率為累進稅率者，各級距稅率應同時調高，級距數目不得變更。\n\n前項稅率（額）調整實施後，除因中央原規定稅率（額）上限調整而隨之調整外，二年內不得調高。\n\n第三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第二條規定開徵之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58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