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265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8/LCEWA01_110108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8/LCEWA01_110108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026/114240202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026/1142402026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4-04-09"],"會議代碼":"院會-11-1-8"},{"會期":"11-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09"],"會議代碼":"院會-11-1-8"},{"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5-12"],"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3-1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8-20"],"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3-2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8-21"],"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3-2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8-28"],"會議代碼":"公聽會-20250822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冠廷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廖先翔等16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馬文君等19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公路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義川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57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3人「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80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冠廷等18人「公路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1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公路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6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6人「公路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82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冠廷等16人「公路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6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公路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9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9人「公路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3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7人「公路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75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義川等16人「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63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1人「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8310000"}],"議案名稱":"「公路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何欣純","蔡易餘"],"連署人":["陳素月","黃捷","陳俊宇","林月琴","郭昱晴","李坤城","羅美玲","王美惠","沈伯洋","王正旭","許智傑","范雲","陳培瑜","賴惠員","劉建國","沈發惠"],"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09","last_time":"2025-08-28","meet_id":"院會-11-1-8","laws":["02016"],"mtime":"2025-08-28T18:20:3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65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2656","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蔡易餘等18人，為我國發生車禍事故致死或重傷者之後，為避免肇事人或其企業本體脫產卸責，得由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之申請，暫不予核准屬該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盱衡近年發生及申請案件數，宜將現行公路主管機關「被動申請」方式調整修正為「主動告知」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另公路主管機關為修建或維護公路及其設施安全，得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內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並送達，以保障民眾相關法定權益，爰擬具「公路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016","law_name":"公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路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六條　汽車運輸業變更組織、增減資產、抵押財產、宣告停業或歇業，應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n\n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公路主管機關得應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檢具警察機關相關證明文件之申請，自交通事故發生日起二個月內，暫不予核准屬該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但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獲准者，不在此限。\n\n前項所稱親屬，指直系血親、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n\n第二項汽車運輸業因營業車輛肇事暫不予核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之數量、車輛價值計算方式及禁止異動車輛選擇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03-06-03-修正:54","說明":"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近五年來的資料，符合本法第四十六條定義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之逐年案件數，從104年迄今（109）年1-3月分別為11、11、14、15、19、及5件，但依照本條規定受害人或其親屬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暫不予核准屬該業者登記明亦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撤銷牌照之案件數，又分別為0、0、2、1、1、及1件。從發生案件數來看，實屬公路主管可為主動告知受害者或其家屬權益保障之合理範疇，另從實際申請案件數來看，受害人或其家屬依本條規定向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相關申請，或許因為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獲准，但政府更應本於將心比心、服務便民為原則。","修正":"第四十六條　汽車運輸業變更組織、增減資產、抵押財產、宣告停業或歇業，應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n\n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公路主管機關應即主動告知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得應其檢具警察機關相關證明文件之申請，自交通事故發生日起二個月內，暫不予核准屬該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但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獲准者，不在此限。\n\n前項所稱親屬，指直系血親、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n\n第二項汽車運輸業因營業車輛肇事暫不予核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之數量、車輛價值計算方式及禁止異動車輛選擇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現行":"第六十條之一　公路主管機關為修建或維護公路及其設施安全，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有關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識，進入公、私有土地內，實施必要之巡查或檢測，其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但進入國防設施用地，應經該國防設施用地主管機關同意。\n\n前項巡查、檢測，必須使用公、私有土地設置設施或進入設有圍障之土地時，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其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並會同當地村、里長或警察到場。但情況緊急，遲延即有發生重大公共危險之虞者，得先行進入或使用後再補行通知。\n\n前二項公、私有土地因進入或使用而遭受損失者，應給予相當之補償。","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13-06-18-修正:72","說明":"為維護土地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權益，參照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修建或維護公路及其設施安全，得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內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俾健全土地所有人之權益。","修正":"第六十條之一　公路主管機關為修建或維護公路及其設施安全，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有關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識，進入公、私有土地內，實施必要之巡查或檢測，其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但進入國防設施用地，應經該國防設施用地主管機關同意。\n\n前項巡查、檢測，必須使用公、私有土地設置設施或進入設有圍障之土地時，應於七日前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其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並會同當地村、里長或警察到場。但情況緊急，遲延即有發生重大公共危險之虞者，得先行進入或使用後再補行通知。\n\n前二項公、私有土地因進入或使用而遭受損失者，應給予相當之補償。"}]}],"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65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