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271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8/LCEWA01_110108_0006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8/LCEWA01_110108_0006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2159/113400215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2159/1134002159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4-09"],"會議代碼":"院會-11-1-8"},{"會期":"11-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09"],"會議代碼":"院會-11-1-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1-20"],"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2-05"],"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2-16"],"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12-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83280000"}],"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翁曉玲"],"連署人":["陳雪生","吳宗憲","張智倫","林倩綺","傅崐萁","陳超明","羅明才","張嘉郡","陳永康","賴士葆","林思銘","高金素梅","謝龍介","黃健豪","游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09","last_time":"2024-12-17","meet_id":"院會-11-1-8","laws":["01177"],"mtime":"2024-12-17T18:14:1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718號","提案編號":"20委11002718","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按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三條關於民意調查禁制期之規定，於105年修正時係參考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而修訂。後者於民國84年增訂之立法理由指出：作為競選或助選手段之民意調查影響選情甚鉅，故為免民意調查之『公器』成為候選人及政黨之『私器』，並兼顧新聞媒體反應確實民意之必要性，而制定本條以維護選舉之公平性。惟至今並無證據顯示民意調查結果會影響選民投票意向，且參考各國有關選前民意調查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之禁止期限之規定，不乏有被宣告違憲者，而仍維持禁令之國家亦多限制在選前一至六日內，且有逐步縮短該期限之趨勢。基於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言論自由之規定，人民知的權利應受到保障，而縮短民意調查之禁制期間，有助於使人民有足夠之資訊作出理性決定，以提升選舉透明度，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三條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n\n未載明前項應載事項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選舉罷免資料，於前項期間，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但參選之政黨、候選人、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自行推估者，不在此限。\n\n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前二項資料。","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23-05-26-修正:68","說明":"全世界多數民主國家雖設有選前禁止公布民調規定，時間從一日到十五日不等，理由不外希望選前民眾不再被爆炸資訊影響，回歸候選人之政見，以及對於民調可能被操控等質疑，本條文第一項與第三項原亦有十日之規定。惟基於憲法言論自由之規定，人民有知的權利，且多數設有禁止公布民調規定之國家，多將禁止期限限於一至六日內，歐洲多數民主國家更僅限於投票日前一日。依此，縮短選前禁止公布民調期間規定已蔚為趨勢，爰將原本十日前之期限縮短為投票日三日前。","修正":"第五十三條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三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n\n未載明前項應載事項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選舉罷免資料，於前項期間，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但參選之政黨、候選人、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自行推估者，不在此限。\n\n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三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前二項資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71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