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271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8/LCEWA01_110108_0007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8/LCEWA01_110108_0007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0835/113430083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0835/1134300835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0835/113430083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0835/113430083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日期":["2024-04-09"],"會議代碼":"院會-11-1-8"},{"會期":"11-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09"],"會議代碼":"院會-11-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01"],"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1-26,3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5-02"],"會議代碼":"公聽會-2024042658"},{"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6-1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6113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33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41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5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43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33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9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41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4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5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4450000"}],"議案名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翁曉玲"],"連署人":["張智倫","羅智強","邱鎮軍","賴士葆","羅廷瑋","林思銘","涂權吉","陳超明","廖偉翔","蘇清泉","謝龍介","傅崐萁","林倩綺","陳雪生","陳永康","楊瓊瓔","牛煦庭"],"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09","last_time":"2024-05-02","meet_id":"院會-11-1-8","laws":["01063"],"mtime":"2024-07-10T22:21:3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71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2719","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有鑑於立法機關賦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獨立機關之地位，係為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使獨立機關有更多不受政治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以保障憲法通訊傳播自由和建立人民對通傳會應超越政治之公正性信賴。然而現行由行政院院長提名全體通傳會委員並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程序，無法摒除政治力之影響，屢生上級機關實質介入影響通傳會施政與決議之質疑。為維護通訊傳播自由和提升通傳會作為獨立機關的獨立性，爰參考美國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韓國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法國視聽與數位通訊監管局等機關組成方式，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有關委員會之組成，降低單一政黨對通傳會之影響，包括減少通傳會委員人數、明定行政院與立法院皆有提名權、廢除交錯任期制等，爰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立法機關賦予通傳會獨立機關之地位，使其從層級式行政指揮監督體系獨立，排除政治干擾或不當干預，係為使獨立機關有更多不受政治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以確保社會多元意見之表達、散布和建立人民對通傳會超越政治之公正性信賴。\n二、查美國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FCC）由總統任命五位委員組成，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任期五年，得以連任，委員中同一政黨不得超過三人，若無重大違失不得任意撤換；韓國通訊傳播委員會（Korea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KCC）由五名委員組成，包括主任委員在內的兩名委員由總統直接任命，其餘三人由國民議會提名並由總統任命；法國視聽與數位通訊監管局（Autorite de regulation de la communication audiovisuelle, Arcom）由九名委員組成，五個機構分別任命，主任委員一名由總統任命，三位委員由國民議會（下議院）議長任命、三位委員由參議院（上議院）議長任命，一位由相當於我國最高行政法院之Conseil d'Etat副院長任命、一位由相當於我國最高法院之Cour de cassation院長任命。由此可見，韓國及法國皆設有國會對通訊傳播委員會成員提名任命權之制度。\n三、現行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之委員任命程序，由行政院院長提名全數委員，無法摒除政治力之影響，政府和執政黨實質介入通傳會之施政與個案決定之情形屢見不鮮，悖離人民對獨立機關之期待，故參考韓國KCC及法國Arcom之組成方式，修正本法第四條有關通傳會委員之提名同意任命程序規定，使行政院和立法院均有提名權，以防單一政黨對通傳會之不當干預影響；復觀美國FCC與韓國KCC之委員人數皆為五人，衡酌我國廣電及電信產業規模不大，管制業務並非繁雜，委員五人應足以發揮監理效能，爰修正本委員會委員人數從七人降至五人。配合委員人數縮減與任命程序改變，且通傳會監理業務尚無經驗傳承之迫切性與必要性，乃刪除通傳會委員交錯任期制，增訂本法自修正通過後，原任全體委員一同卸任，任期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對照表":[{"law_id":"01063","law_name":"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n\n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n\n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n\n本會委員自本法第一次修正後不分屆次，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一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亦同。\n\n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n\n第一項規定之行使同意權程序，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law_content_id":"01063:01063:2011-12-14-全文修正:4","說明":"一、考慮我國廣電及電信產業規模不大，管制業務並非繁雜，又參考美國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與韓國通訊傳播委員會之委員人數皆為五人，已足以發揮監理效能，爰修正本委員會委員人數從七人降至五人。\n\n二、另參照國外立法例，獨立機關之人事任命，尚非專屬於行政權，如韓國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國傳播視聽與數位監管局之組成，未排除國會之提名權，爰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事提名任命程序，修正第一項規定，專任委員五名，由行政院院長提名二名委員，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委員，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其餘三名委員由立法院提名，經行政院任命之，讓行政院與立法院皆享有提名權，以避免單一政黨介入通傳會之施政與個案決定，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超然於政黨，公正執法。\n\n三、配合第一項委員任命方式之修正，副主任委員之由委員互選產生，增訂第二項規定。\n\n四、原條文第二項規定改列第三項，原條文第三項規定改列第四項。\n\n五、配合第一項委員任命方式之修正，廢除委員任期採交錯制，修正第五項文字。\n\n六、刪除原條文第五項、第六項規定。\n\n七、增訂第六項，委員提名同意任命權程序，自修正公布日起施行；原任全體委員之任期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修正":"第四條　本會置專任委員五人，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二名委員，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委員，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其餘三名委員由立法院提名，移請行政院任命。\n本會之副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產生。\n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n\n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n\n本會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一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亦同。\n\n第一項規定之提名同意任命程序，自修正公布日起施行；原任全體委員之任期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71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