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272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8/LCEWA01_110108_0007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8/LCEWA01_110108_0007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594/1134200594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594/113420059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594/113420059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594/113420059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4-04-09"],"會議代碼":"院會-11-1-8"},{"會期":"11-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09"],"會議代碼":"院會-11-1-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02"],"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9-10"},{"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5-08"],"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9-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5-1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5140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郭國文等1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議瑩等2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及委員王世堅等16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4607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037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6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6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768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4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7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8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9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9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4880000"}],"議案名稱":"「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王世堅","陳冠廷","郭國文"],"連署人":["王美惠","蔡易餘","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淑芬","林月琴","范雲","王正旭","李坤城","莊瑞雄","黃捷","鍾佳濱","陳秀寳","賴惠員"],"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09","last_time":"2024-05-08","meet_id":"院會-11-1-8","laws":["01949"],"mtime":"2024-07-10T22:21:4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720號","提案編號":"20委11002720","案由":"本院委員王世堅、陳冠廷、郭國文等16人，鑒於近年貧富差距擴大，而受僱人員報酬占GDP比率更創新低，台灣的GDP在2021年達到6.53%，為近10年來新高，但受僱人員報酬卻僅占GDP比例為43.03%，較往年平均低；顯見我國總體經濟營運成果並未能與員工分享，爰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企業雖有「加薪減稅」之相關規定，但成效十分有限，原因在於中小企業替員工加薪後，薪資成本雖可加成減除130%，但條件必須是失業率連續六個月高於3.78%才適用，實在是過於嚴苛。\n二、近10年，依該條例加薪減稅僅實施一次，且實施家數非常少；台灣中小企業逾159萬家，卻只有1000家適用。\n三、故「加薪減稅」應該擴大適用要件，才能讓經濟能有正向循環，讓企業願雇用更多勞工，甚至幫員工加薪，進而縮小貧富差距、帶動內需。\n四、尤其台灣服務業從業人員500萬至600萬，占就業人口六成以上，但服務業薪資反而最低，導致大家都在兼差。而服務業也想幫員工加薪，然而人力成本佔比高，政府若能適時加薪減稅，釋出一些利多，讓員工得到加薪，才能真正幫助多數台灣勞工。","對照表":[{"law_id":"01949","law_name":"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為促進中小企業研發創新，中小企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一經擇定，不得變更：\n\n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三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供研究發展、實驗或品質檢驗用之儀器設備，其耐用年數在二年以上者，准按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載年數，縮短二分之一計算折舊；縮短後餘數不滿一年者，不予計算。\n\n第一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949:01949:2014-05-20-修正:41","說明":"一、配合有限合夥法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制定公布，並參考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適用對象納入有限合夥事業，爰修正第一項。\n\n二、第二項至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三十五條　為促進中小企業研發創新，中小企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或有限合夥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一經擇定，不得變更：\n\n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三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供研究發展、實驗或品質檢驗用之儀器設備，其耐用年數在二年以上者，准按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載年數，縮短二分之一計算折舊；縮短後餘數不滿一年者，不予計算。\n\n第一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現行":"第三十六條之二　為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變化，促進國內中小企業投資意願及提升國內就業率，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三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前項員工年齡在二十四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中小企業於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調高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三十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前二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n\n中小企業於本條適用期間，不符合前三項要件，自不符合要件之年度起，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n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適用期間、投資額、增僱員工之對象及人數、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基層員工範圍及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計算方式、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不適用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949:01949:2015-12-18-修正:45","說明":"一、現行條文規定於經濟景氣達一定情形下，中小企業增僱一定人數之本國籍員工、替基層員工加薪，得享有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n\n二、惟原條文要件必須是失業率連續數月高於百分之三點七八，致使本措施於施行十年來，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僅啟動過二次；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只啟動一次，且實施家數非常少故刪除景氣要件，以利加薪減稅措施能常態性適用。\n\n三、配合政府促進青年、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並因應全球產業快速變遷與轉型，中小企業人才需求趨於多元，為協助中小企業人力資源規劃及提升延攬青年、中高齡及高齡人才意願，明定中小企業增僱二十四歲以下及四十五歲以上員工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率為百分之一百七十，爰修正第一項後段及刪除第二項規定。\n\n四、為鼓勵中小企業為員工加薪，協助中小企業留用人才，爰提高支付薪資金額加成減除率為百分之一百七十至二百。","修正":"第三十六條之二　中小企業增僱一定人數之二十四歲以下或四十五歲以上本國籍員工，因而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該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七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七十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薪資未達主計總處公布之新年度全時受僱員工經常性薪資平均數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因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不得重複計入。\n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增僱員工之對象及人數、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基層員工範圍及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計算方式、核定機關、申請應具備之要件、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現行":"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十年止。","law_content_id":"01949:01949:2014-05-20-修正:52","說明":"為持續厚植中小企業研究發展量能，促進智慧財產權流通與應用，促進中小企業增僱加薪，相關租稅優惠措施仍為我國中小企業發展所需，故有必要予以展延。","修正":"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n\n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十年止；第三十五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一百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至第五項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月○日修正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施行期間，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72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