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273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8/LCEWA01_110108_0008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8/LCEWA01_110108_0008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501639/113450163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501639/113450163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501639/113450163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501639/113450163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4-09"],"會議代碼":"院會-11-1-8"},{"會期":"11-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09"],"會議代碼":"院會-11-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6-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29"],"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6-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6-13"],"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6-2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6-26"],"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6-2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6-2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6254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25人、委員黃建賓等20人、委員盧縣一等17人、委員鄭正鈐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委員張嘉郡等30人、委員王鴻薇等22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597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9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76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7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建賓等20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7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3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6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嘉郡等30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72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2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9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5080000"}],"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5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馬文君","吳宗憲","游顥","黃建賓","傅崐萁","顏寬恒","廖偉翔","王鴻薇","蘇清泉"],"連署人":["涂權吉","邱若華","黃仁","林德福","柯志恩","萬美玲","鄭天財Sra Kacaw","陳雪生","翁曉玲","葉元之","葛如鈞","牛煦庭","楊瓊瓔","林思銘","盧縣一","賴士葆"],"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09","last_time":"2024-06-26","meet_id":"院會-11-1-8","laws":["03615"],"mtime":"2024-07-10T22:22:0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739號","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吳宗憲、游顥、黃建賓、傅崐萁、顏寬恒、廖偉翔、王鴻薇、蘇清泉等25人，有鑑於我國自民國114年65歲以上高齡人口占比將超過兩成，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預估到民國120年，失能人口達到118萬人亟需照顧，惟台灣家庭看護工短缺，必須仰賴外籍看護工，且八十歲以上長者申請家庭看護移工常需要附上巴氏量表，申請過程繁瑣，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十歲以上長者免巴氏量表，可直接申請看護移工，以提升高齡長者照護品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六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n\n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n\n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n\n三、下列學校教師：\n\n(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n\n(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n\n(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n\n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n\n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n\n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n\n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n\n八、海洋漁撈工作。\n\n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n\n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n\n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n\n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8-11-09-修正:52","說明":"一、我國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屆時每五人就有一人逾六十五歲，而目前平均家戶人數不到三人，已走向「零家庭照顧者時代」，長照問題成為不可迴避的重要議題。長照二點○上路後，僅能滿足民眾四成照顧需求。\n\n二、民國120年，失能人口達到一一八萬人，台灣看護工平均月薪約五至六萬元，且接受訓練後真正投入職場僅約二成，能量有限，家庭若有失能者，每個月要負擔五至六萬元，加上其他花費，往往每個月支出超過十萬元，這不是一般家庭能負擔得起。\n\n三、台灣看護工短缺，必須仰賴外籍看護工，外籍看護工平均月薪約二至三萬元，但要聘請家庭外籍看護工，就要提出巴氏量表，但審核機制往往造成家屬和醫事人員緊張衝突。\n\n四、基此，在「零家庭照顧者時代」即將來臨之際，手續簡化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之資格條件，凡年齡滿八十歲以上長者，不用巴氏量表即可申請外籍看護，也就是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以減輕家庭照顧者的壓力與負擔。","修正":"第四十六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n\n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n\n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n\n三、下列學校教師：\n\n(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n\n(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n\n(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n\n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n\n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n\n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n\n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n\n八、海洋漁撈工作。\n\n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n\n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n\n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n\n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n\n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凡年齡滿八十歲以上，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說明":"一、我國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屆時每五人就有一人逾六十五歲，而目前平均家戶人數不到三人，已走向「零家庭照顧者時代」，長照問題成為不可迴避的重要議題。長照二點○上路後，僅能滿足民眾四成照顧需求。\n二、民國120年，失能人口達到一一八萬人，台灣看護工平均月薪約五至六萬元，且接受訓練後真正投入職場僅約二成，能量有限，家庭若有失能者，每個月要負擔五至六萬元，加上其他花費，往往每個月支出超過十萬元，這不是一般家庭能負擔得起。\n三、台灣看護工短缺，必須仰賴外籍看護工，外籍看護工平均月薪約二至三萬元，但要聘請家庭外籍看護工，就要提出巴氏量表，但審核機制往往造成家屬和醫事人員緊張衝突。\n四、基此，在「零家庭照顧者時代」即將來臨之際，手續簡化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之資格條件，凡年齡滿八十歲以上長者，不用巴氏量表即可申請外籍看護，也就是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以減輕家庭照顧者的壓力與負擔。","提案編號":"20委1100273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73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