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2746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30702162/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4/LCEWA01_110114_0028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4/LCEWA01_110114_0028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4-09"],"會議代碼":"院會-11-1-8"},{"會期":"11-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09"],"會議代碼":"院會-11-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18"],"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1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25"],"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17"},{"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會期":"11-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05-24","2024-05-28"],"會議代碼":"院會-11-1-15"},{"會期":"11-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4-05-24","2024-05-28"],"會議代碼":"院會-11-1-1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5-0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5064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5-16"],"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515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傅崐萁等52人、委員傅崐萁等52人分別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52人、委員翁曉玲等16人分別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603110035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31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8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7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三及第二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7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7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2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9120000"}],"議案名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李彥秀","林沛祥","黃健豪","賴士葆","林德福","羅明才","邱鎮軍","謝衣鳯","黃建賓","魯明哲","林國成","吳宗憲","呂玉玲","鄭正鈐","陳超明","陳雪生","王鴻薇","顏寬恒"],"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09","last_time":"2024-05-28","meet_id":"院會-11-1-8","laws":["04414"],"mtime":"2024-07-10T21:53:3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74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2746","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有鑑於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有礙總統國情報告與立法委員質詢權及同意權之行使，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惟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明定，「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無疑限縮總統國情報告之範圍至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與憲法所明定總統國情報告之範圍相牴觸。\n二、次按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四，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準此，立法委員對總統國報告之提問，必須透過黨團針對人數、順序及政黨比例協商始能決定，而非當然之權力，有礙立法委員職權之完整行使。\n三、再按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立法委員於質詢時，若被質詢人對於質詢之答復超過質詢範圍之外時，必須請示主席後，由主席加以制止，質詢委員無權直接排除被質詢人故意答非所問、離題或超過範圍之行為，嚴重阻礙委員行使質詢之攻防，且對於委員之質詢權並不尊重。故有必要增訂質詢委員對於質詢之答復超過質詢範圍時，亦得加以制止之規定。\n四、復按《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同法第四項亦規定，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因故出缺或無法視事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重新提出人選，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是項同意權之行使漏未納入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加以規範，應補充修正之。","對照表":[{"law_id":"04414","law_name":"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之二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n\n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得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law_content_id":"04414:04414:2008-05-09-修正:21","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惟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明定，「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無疑限縮總統國情報告之範圍至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與憲法所明定總統國情報告之範圍相牴觸。\n\n三、原提案刪除「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之文字。","修正":"第十五條之二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聽取總統國情報告。\n\n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得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現行":"第十五條之四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n\n就前項委員發言，經總統同意時，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law_content_id":"04414:04414:2008-05-09-修正:23","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刪除第二項。\n\n二、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四規定，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準此，立法委員對總統國報告之提問，必須透過黨團針對人數、順序及政黨比例協商始能決定，而非當然之權力，有礙立法委員職權之完整行使。\n\n三、爰刪除現行第一項有關立法委員針對總統國情報告之「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及「委員發言，經總統同意時，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等規範，並增訂總統對委員提問應「依序即時答復」之規定。","修正":"第十五條之四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提出問題，並由總統依序即時答復。"},{"現行":"第二十五條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n\n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外，不得拒絕答復。\n\n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主席得予制止。","law_content_id":"04414:04414:1999-01-12-制定:28","說明":"一、修正第三項。\n\n二、有鑑於現行立法委員於質詢時，若被質詢人對於質詢之答復超過質詢範圍之外時，必須請示主席後，由主席加以制止，質詢委員無權直接排除被質詢人於答復時，故意答非所問、離題或超過範圍之行為，嚴重阻礙委員行使質詢之攻防，且對於委員之質詢權並不尊重。\n\n三、爰於第三項增訂質詢委員對於質詢之答復，超過質詢範圍時，亦得加以制止之規定。","修正":"第二十五條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n\n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外，不得拒絕答復。\n\n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主席或質詢委員得予制止。"},{"現行":"第二十九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或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law_content_id":"04414:04414:2007-11-30-修正:34","說明":"一、修正將檢察總長人事同意權行使納入規範。\n\n二、按《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同法第四項亦規定，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因故出缺或無法視事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重新提出人選，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是項同意權之行使漏未納入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加以規範，爰於第一項修正之。","修正":"第二十九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或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第四項或其他法律規定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74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