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274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8/LCEWA01_110108_0009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8/LCEWA01_110108_0009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4-04-09"],"會議代碼":"院會-11-1-8"},{"會期":"11-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09"],"會議代碼":"院會-11-1-8"},{"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撤案","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議案狀態":"撤案","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黃建賓","徐欣瑩","張智倫","陳菁徽","葛如鈞","翁曉玲","羅智強","高金素梅","羅廷瑋","牛煦庭","蘇清泉","王鴻薇","盧縣一","徐巧芯","許宇甄","丁學忠","吳宗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09","last_time":"2024-05-14","meet_id":"院會-11-1-8","laws":["01130"],"mtime":"2024-07-10T22:22:4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74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2749","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為落實農會改組及提升農會永續經營能力，爰擬具「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本法主管機關業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惟現行條文並未配合修正，故提案修正主管機關名稱。\n二、次查，以台灣省農會為基礎之「中華民國農會」，業於2013年4月8日正式成立，而本法現行條文所指之「全國農會」，即係指中華民國農會，故配合為文字之修正。同時，為明確農會組織，爰將第二項鄉（鎮、市、區）之上級農會修正為縣（市）、直轄市農會。\n三、基於農會永續經營及實務需求，爰修正農會總幹事候聘人年齡等相關資格，同時明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督導中華民國農會辦理考訓，以提升人員素質。","對照表":[{"law_id":"01130","law_name":"農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農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監督。","law_content_id":"01130:01130:2000-06-30-修正:4","說明":"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為主管機關名稱之調整。","修正":"第三條　農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監督。"},{"現行":"第六條　農會分為下列三級：\n\n一、鄉（鎮、市、區）農會。\n\n二、縣（市）農會及直轄市農會。\n\n三、全國農會。\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省農會、直轄市農會及縣（市）農會應依本法規定儘速設立全國農會。省農會應於全國農會設立時，併入全國農會。\n\n全國農會未設立前，縣（市）農會之上級農會為省農會。","law_content_id":"01130:01130:2012-01-19-修正:9","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刪除第二項及第三項。\n\n二、以台灣省農會為基礎之「中華民國農會」，業於2013年4月8日正式成立，而本法現行條文所指之「全國農會」，即係指中華民國農會，故配合為第一項第三款之文字酌修。\n\n三、全國農會業於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八日設立，臺灣省農會同時併入全國農會，第二項及第三項已無保留實益，爰刪除之。","修正":"第六條　農會分為下列三級：\n\n一、鄉（鎮、市、區）農會。\n\n二、縣（市）農會及直轄市農會。\n\n三、中華民國農會。"},{"現行":"第八條　鄉（鎮、市、區）內具有農會會員資格滿五十人時，得發起組織基層農會。\n\n鄉（鎮、市、區）農會成立三個以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得組織上級農會。\n\n全國農會應由省農會、直轄市農會及縣（市）農會共同發起組織。\n\n下級農會應加入其上級農會為會員，並應受其上級農會之輔導；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30:01130:2012-01-19-修正:13","說明":"一、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n\n二、為明確農會組織，爰將第二項鄉（鎮、市、區）之上級農會修正為縣（市）、直轄市農會。\n\n三、配合第六條之修正，爰修正第三項。","修正":"第八條　鄉（鎮、市、區）內具有農會會員資格滿五十人時，得發起組織基層農會。\n\n鄉（鎮、市、區）農會成立三個以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得組織縣（市）、直轄市農會。\n\n中華民國農會應由直轄市農會及縣（市）農會共同發起組織。\n\n下級農會應加入其上級農會為會員，並應受其上級農會之輔導；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九條　農會置理、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由會員（代表）選任之，其名額依下列之規定：\n\n一、鄉、鎮（市）、區農會理事九人。\n\n二、縣（市）農會理事九人至十五人。\n\n三、省（市）農會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一人。\n\n四、全國農會理事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n\n五、農會監事名額為其理事名額三分之一。\n\n六、農會置候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所置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n\n各級農會理、監事，其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耕農、佃農或雇農。\n\n農會理、監事應分別互選一人為理事長與常務監事。但上級農會理、監事，不得兼任下級農會理、監事。","law_content_id":"01130:01130:2012-01-19-修正:33","說明":"配合修正第六條及第八條，修正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修正":"第十九條　農會置理、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由會員（代表）選任之，其名額依下列之規定：\n\n一、鄉、鎮（市）、區農會理事九人。\n\n二、縣（市）農會理事九人至十五人。\n\n三、直轄市農會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一人。\n\n四、中華民國農會理事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n\n五、農會監事名額為其理事名額三分之一。\n\n六、農會置候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所置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n\n各級農會理、監事，其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耕農、佃農或雇農。\n\n農會理、監事應分別互選一人為理事長與常務監事。但上級農會理、監事，不得兼任下級農會理、監事。"},{"現行":"第二十五條之一　凡中華民國國民，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n\n一、全國及直轄市農會總幹事應具下列資格之一：\n\n(一)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或高考及格，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薦任職職務三年以上。\n\n(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薦任職職務五年以上。\n\n(三)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薦任職職務七年以上。\n\n二、縣（市）、鄉（鎮、市、區）農會總幹事應具下列資格之一：\n\n(一)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或高考及格，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委任職職務二年以上。\n\n(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委任職職務四年以上。\n\n(三)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委任職職務六年以上。\n\n三、各級農會新進總幹事之年齡，不得超過五十五歲。\n\n現任總幹事不合前項規定資格者，得不受前項限制。但於下屆任期不足一年即將屆齡退休者，不得登記為總幹事候聘人。\n\n總幹事候聘人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評定合格後，經發現其於聘任前有未合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評定；已受聘者，亦同。\n\n省農會併入全國農會前，其總幹事候聘人資格同直轄市農會。","law_content_id":"01130:01130:2012-01-19-修正:44","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及刪除第四項。\n\n二、配合第六條之修正，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n\n三、基於農會永續經營及實務需求，爰修正農會總幹事候聘人年齡等相關資格。","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一　凡中華民國國民，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n\n一、中華民國農會及直轄市農會總幹事應具下列資格之一：\n\n(一)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或高考及格，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薦任職職務三年以上。\n\n(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薦任職職務五年以上。\n\n(三)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薦任職職務七年以上。\n\n二、縣（市）、鄉（鎮、市、區）農會總幹事應具下列資格之一：\n\n(一)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或高考及格，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委任職職務二年以上。\n\n(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委任職職務四年以上。\n\n(三)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委任職職務六年以上。\n\n三、各級農會新進總幹事之年齡，不得超過六十歲。\n\n現任總幹事不合前項規定資格者，得不受前項限制。但於下屆任期不足一年即將屆齡退休者，不得登記為總幹事候聘人。\n\n總幹事候聘人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合格後，經發現其於聘任前有未合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評定；已受聘者，亦同。"},{"現行":"第二十六條　農會總幹事以外之聘任職員，由總幹事就農會統一考試合格人員中聘任並指揮、監督。\n\n前項聘任職員，應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督導省農會或直轄市農會統一考訓之。省農會併入全國農會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督導全國農會統一考訓之。","law_content_id":"01130:01130:2012-01-19-修正:47","說明":"一、修正第二項。\n\n二、明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督導中華民國農會辦理考訓，以提升人員素質。","修正":"第二十六條　農會總幹事以外之聘任職員，由總幹事就農會統一考試合格人員中聘任並指揮、監督。\n\n前項農會統一考試與聘任職員之訓練，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督導中華民國農會辦理。其統一考試及訓練之資格、作業流程、科目計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74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