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278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9/LCEWA01_110109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9/LCEWA01_110109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日期":["2024-04-12","2024-04-16"],"會議代碼":"院會-11-1-9"},{"會期":"11-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2","2024-04-16"],"會議代碼":"院會-11-1-9"},{"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撤案","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9人","議案狀態":"撤案","提案人":["王定宇"],"連署人":["羅美玲","黃捷","王美惠","郭昱晴","蔡其昌","李昆澤","王正旭","陳素月","賴惠員","徐富癸","陳俊宇","陳培瑜","陳冠廷","林月琴","陳秀寳","鍾佳濱","吳琪銘","吳思瑤"],"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12","last_time":"2024-07-16","meet_id":"院會-11-1-9","laws":["01233"],"mtime":"2024-09-26T08:51:4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78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2786","案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9人，鑒於農民所參加之農民健康保險欠缺老年給付，亦無退休金制度，目前以發放老農民福利津貼方式，所能提供的農民老年生活保障尚有不足。政府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之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試圖以農民退休儲金及老農津貼共同構成老年農民經濟安全雙重保障制度，讓老年農民能與其他職業退休人員一樣享有適當之生活水準。然目前多數65歲以上老農，已無法參加前引儲金制之退休給付，現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自2012年修正每人每月七千元之定額給付，四年一度消費者物價指數的法定調整，經2016年、2020年及2024年三度調整後8,080元，每月仍不足一萬元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給付，對照其他職業別之老年經濟生活安全保障，老年農民之退休生活保障顯有不足之處，現行老農津貼基本給付額度實有調整之必要，爰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現行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制度，包括第零層之社會救助制度（老年福利津貼）、第一層社會保險制度、第二層職業別退休金制度，及第三層屬個人自願之私人商業保險、儲蓄、家庭互助等保障，建構多層次老年經濟保障（詳表1），另歷年老年福利津貼受益人數統計如下表2。\n二、鑒於軍、公教及勞工均享有老年給付之保障，而農民參加農保卻沒有老年給付項目。政府自1995年6月起開始發放老農福利津貼，初發放金額僅有3,000元，並明定已領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其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申領老農福利津貼，以避免產生不公平現象。嗣後，又於2011年12月21日新增排富之規定，另於2014年7月16日修法將申領老農福利津貼之條件由參加農保至少6個月的規定延長為加保年資至少15年，並增列須為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天。2016年1月起核發金額為每月7,256元，自2020年1月起調整發放金額為7,550元。2023年9月14日行政院會議第3871次會議通過自2024年1月1日起，各項社福津貼補助、國民年金給付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亦將依法定機制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成長率，調增給付額度，以增加對弱勢對象及老年農民的保障，其中老農津貼為預計調整給付額每人每月8,080元。\n三、老農福利津貼制度當時立法院在審議老農福利津貼暫行條例時，其立法目的在補充老年農民經濟生活的不足，並作為農民年金保險制度建立前的暫時性替代制度。然而，此暫時性替代制度1995年實施至今已28年，有關農民年金保險制度的規劃仍未獲獲共識，以致老農福利津貼制度，成為現行政府提供老年農民退休生活唯一經濟保障。依前述我國老年經濟安全體系現行年滿65歲之老年農民生活，僅有政府提供社福津貼性質的經濟保障，其給付金額與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相近，遠低於榮民就養給付每人每月14,874元（春節加發1.5個月加菜金）。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之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試圖以農民退休儲金及老農津貼共同構成老年農民經濟安全保障制度，保障老年農民能與其他行業退休人員一樣享有適當之生活水準。目前多數65歲以上老農，已無法參加前引儲金制之退休給付，只能仰賴每月不足1萬元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給付，對照其他職業別之老年經濟生活安全保障，顯有不足之處。","對照表":[{"law_id":"01233","law_name":"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七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n\n本津貼之發放，經審查合格後，自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n\n經宣導一年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始申請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或停止發給至其原因消失之當月止。但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前已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不適用之：\n\n一、財稅機關提供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年度之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n\n二、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n\n前項第二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n\n一、農業用地。\n\n二、農業用地以外土地之部分或全部經依法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老年農民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n\n三、農舍。\n\n四、無農舍者，其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四百萬元者；超過者，以扣除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n\n五、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n\n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道路。\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第三項本文所定老年農民原已領取福利津貼者，其依前項規定應納入計算之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未新增，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整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後，仍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n\n一、具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條件。\n\n二、無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情形。\n\n三、未同時申領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n\n四、無第七項規定情形。\n\n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n\n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n\n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命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於三十日內繳還溢領之福利津貼。\n\n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33:01233:2018-05-18-修正:4","說明":"一、農民所參加之農民健康保險欠缺老年給付，亦無退休金制度，目前以發放老農民福利津貼方式，所能提供的農民老年生活保障尚有不足。政府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之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試圖以農民退休儲金及老農津貼共同構成老年農民經濟安全雙重保障制度，讓老年農民能與其他職業退休人員一樣享有適當之生活水準。\n\n二、然目前多數65歲以上老農，已無法參加前引儲金制之退休給付，現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自2012年修正每人每月7,000元之定額給付，四年一度消費者物價指數的法定調整，經2016年、2020年及2024年三度調整後8,080元，每月仍不足1萬元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給付，對照其他職業別之老年經濟生活安全保障，老年農民之退休生活保障顯有不足之處，現行老農津貼基本給付之額度實有調整之必要，爰調整基本給付自2025年1月1日起為每人每月新台幣一萬元，如修正第一項文字。","修正":"第四條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一萬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n\n本津貼之發放，經審查合格後，自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n\n經宣導一年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始申請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或停止發給至其原因消失之當月止。但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前已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不適用之：\n\n一、財稅機關提供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年度之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n\n二、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n\n前項第二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n\n一、農業用地。\n\n二、農業用地以外土地之部分或全部經依法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老年農民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n\n三、農舍。\n\n四、無農舍者，其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四百萬元者；超過者，以扣除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n\n五、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n\n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道路。\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第三項本文所定老年農民原已領取福利津貼者，其依前項規定應納入計算之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未新增，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整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後，仍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n\n一、具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條件。\n\n二、無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情形。\n\n三、未同時申領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n\n四、無第七項規定情形。\n\n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n\n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n\n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命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於三十日內繳還溢領之福利津貼。\n\n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78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