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281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8/LCEWA01_110108_001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8/LCEWA01_110108_001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4-09"],"會議代碼":"院會-11-1-8"},{"會期":"11-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09"],"會議代碼":"院會-11-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22"],"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25"],"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1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06"],"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0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5064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進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柯建銘","吳思瑤","莊瑞雄"],"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09","last_time":"2024-05-08","meet_id":"院會-11-1-8","laws":["04412"],"mtime":"2025-12-05T15:59:4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81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2811","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鑒於立法委員作為最高民意代表、立法院作為最高民意殿堂，自應以最高標準防範性騷擾或性別歧視之言行，以彰顯我國注重性別平等之價值，並維護國會尊嚴；其次，立法委員若有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相關規定，除經立法院紀律委員會作成處分建議，提報院會決定外，若有發現涉及刑事責任時，亦應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爰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412","law_name":"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考量立法委員代表人民依法行使立法權，為健全民主政治良性發展、貫徹值得國民信賴之政治倫理，其言詞與行為，應以高標準自我約束，以昭公信。\n\n三、立法院雖分別設有「立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及「立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然立法委員並非立法院員工、無法適用上述兩要點，若委員於議事攻防過程中遭遇性騷擾或性別歧視之言論，亦無向立法院之相關申訴救濟管道。\n\n四、於立法院職場內工作之相關人員除立法委員外，亦有包含公務員、職工、立委助理、記者、警察、民間團體等。考量性騷擾或性別歧視時常存在權力不對等之關係，於此工作場域中，權力位階最高者無疑是立法委員，然立法院卻無權保護於立法院工作之相關人員免於立委性騷擾、亦無權處理立委之間的性騷擾，恐成性騷擾防治之漏洞。\n\n五、有鑑於此，為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之精神，並使國會殿堂得以作為表率，爰增訂立法委員若有性騷擾及性別歧視之言論或行為時，紀律委員會應依本法第三十條之規定主動調查，並邀請具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與性別意識之專家學者進行調查，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後，再由紀律委員會作成處分建議，提報院會決定。","修正":"第七條之一　立法委員不得有性騷擾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n\n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立法院紀律委員會邀請具性別平權專業之學者專家進行調查，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之建議後，提報院會議處。"},{"現行":"第三十條　立法委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者，由立法院紀律委員會主動調查、審議，作成處分建議後，提報院會決定之。\n\n紀律委員會不依前項規定進行調查、審議者，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4412:04412:1999-01-12-制定:36","說明":"為維護國會尊嚴，確立立法委員倫理風範及行為準則，健全民主政治之發展，立法委員若違反本法所定義務且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由紀律委員會提報院會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爰為第一項後段新增。","修正":"第三十條　立法委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者，由立法院紀律委員會主動調查、審議，作成處分建議後，提報院會決定之；其有涉及刑事責任者，提報院會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n紀律委員會不依前項規定進行調查、審議者，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81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