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281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8/LCEWA01_110108_001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8/LCEWA01_110108_001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4-09"],"會議代碼":"院會-11-1-8"},{"會期":"11-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09"],"會議代碼":"院會-11-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22"],"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25"],"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1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06"],"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0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50642"},{"會期":"11-04-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6-01-23","2026-01-27"],"會議代碼":"院會-11-4-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進黨黨團","議案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柯建銘","吳思瑤","莊瑞雄"],"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4-04-09","last_time":"2026-01-27","meet_id":"院會-11-1-8","laws":[],"mtime":"2026-01-23T21:19:3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814號","提案編號":"20委11002814","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為完備立法院秘密會議之規範，確保秘密會議之內容不對外宣洩，爰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七條　本院舉行秘密會議時，除立法委員及由主席指定之列席人員暨會場員工外，其他人員均不得入場。\n\n立法委員憑出席證入場。列席人員及會場員工憑特別通行證入場。\n\n秘密會議開始前，秘書長應將列席人員及會場員工人數、姓名、職別，一併報告。","說明":"一、立法院於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時，得召開秘密會議；而秘密會議之舉行，除於院會、委員會外，亦得於黨團協商時召開。爰此，修正第一項文字，明定得出席及列席院會、委員會及黨團協商舉行之秘密會議之人員。\n\n二、為確保立法院舉行之秘密會議，其內容不對外宣洩，應禁止與會之立法委員、列席人員及會場員工攜帶任何通訊器材，並應簽具保密切結書；拒絕交付通訊器材或拒絕簽具保密切結書者，不得入場參與秘密會議，爰為第三項新增。","修正":"第四十七條　本院於院會、委員會及黨團協商舉行秘密會議時，除立法委員及由主席指定之列席人員暨會場員工外，其他人員均不得入場。\n\n立法委員憑出席證入場。列席人員及會場員工憑特別通行證入場。\n\n立法委員、列席人員及會場員工，禁止攜帶任何可供抄錄、影印、擴音、錄音、攝影、錄影、傳輸及通訊之器材，並應簽具保密切結書；拒絕交付相關器材或拒絕簽具保密切結書者，不得入場。\n\n前項人員因身心障礙而有需求，經主席同意者，得使用相關器材為輔具。\n秘密會議開始前，秘書長應將列席人員及會場員工人數、姓名、職別，一併報告。"},{"現行":"第四十八條　秘密會議中之秘密文件，由秘書處指定專人蓋印、固封、編定號數，分送各委員簽收；其有收回必要者，當場分發，當場收回，不得攜出會場。\n\n關於繕印、保管、分發秘密文件之手續，及指定負責辦理此等事項員工之管理，由秘書處另定辦法，嚴格執行。","說明":"新增第三項，明定出席秘密會議之立法委員、列席人員及會場員工，不得抄錄及轉述出席秘密會議所知之機密內容。","修正":"第四十八條　秘密會議中之秘密文件，由秘書處指定專人蓋印、固封、編定號數，分送各委員簽收；其有收回必要者，當場分發，當場收回，不得攜出會場。\n\n關於繕印、保管、分發秘密文件之手續，及指定負責辦理此等事項員工之管理，由秘書處另定辦法，嚴格執行。\n\n立法委員、列席人員及會場員工，不得以任何方式記錄或洩漏機密內容。"},{"現行":"第五十二條　立法委員違反本規則第五十條規定者，應付紀律委員會議處；本院員工違反者，由院長依法處分之；列席人員違反者，由本院函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辦理。","說明":"一、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明定，秘密會議之紀錄及決議，與會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宣洩；立法委員違反規定者，應依本條之規定交付紀律委員會議處。\n\n二、依「國家機密保護法」之規定，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者，應負刑事責任；如立法委員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將秘密會議所知悉之機密內容轉述他人，極可能同時觸犯「國家機密保護法」之規定，應負刑事責任。\n\n三、爰修正本條前段文字，明定立法委員有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三項洩漏秘密會議機密內容或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洩漏秘密會議之紀錄及決議者，應付紀律委員會議處；另於後段增列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修正":"第五十二條　立法委員違反本規則第四十八條第三項或第五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者，應付紀律委員會議處；本院員工違反者，由院長依法處分之；列席人員違反者，由本院函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辦理。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81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