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2826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30702840/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2/LCEWA01_110122_0058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2/LCEWA01_110122_0058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4-04-09"],"會議代碼":"院會-11-1-8"},{"會期":"11-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09"],"會議代碼":"院會-11-1-8"},{"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7-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7044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1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37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5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8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1530000"}],"議案名稱":"「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賴瑞隆","劉建國","林俊憲","吳沛憶","郭昱晴","王正旭","張雅琳","王美惠","沈伯洋","何欣純","黃捷","徐富癸","李柏毅","羅美玲","陳瑩","黃秀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09","last_time":"2024-07-16","meet_id":"院會-11-1-8","laws":["04818"],"mtime":"2024-08-02T08:47:1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82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2826","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鑑於目前直轄市、縣（市）以下各級民意代表之選舉，僅針對直轄市議員明文區分區域議員、平地原住民議員與山地原住民議員之應有名額，而縣（市）議員部分除區域議員外，則在縣（市）轄區內有山地鄉者，才有山地原住民議員應選名額，至於鄉（鎮、市）代表部分除區域鄉（鎮、市）代表外，僅有平地原住民鄉（鎮、市）代表之名額，業已剝奪山地原住民選舉山地原住民民意代表之權利。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茲按，目前直轄市、縣（市）以下各級民意代表之選舉，僅針對直轄市議員有明文區分區域議員、平地原住民議員與山地原住民議員之應有名額，而縣（市）議員部分除區域議員外，則在縣（市）轄區內有山地鄉者，才有山地原住民議員應選名額，至於鄉（鎮、市）代表部分除區域鄉（鎮、市）代表外，僅有平地原住民鄉（鎮、市）代表之名額。\n二、又截至112年12月底，原住民設籍在都會地區的族人已經達29萬1,391人、比例達49.47%，顯示業已有很大比例的山地原住民移居至都會區，如果沒有山地原住民縣議員及鄉（鎮、市）代表之應有名額，形同剝奪山地原住民選舉山地原住民民意代表之權利。\n三、以彰化縣為例，縣內並沒有山地鄉，因此只能由平地原住民選出平地原住民議員。但，彰化縣境內山地原住民112年底達3,228人，依現行法律規定無法選舉山地原住民議員，有違憲法所規定選舉「普通原則」的精神。\n四、爰此，參照直轄市關於區域議員、山地原住民議員與平地原住民議員名額之立法例，區分有一定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人口時，各應有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之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且該名額不計入一般議員之總額內。","對照表":[{"law_id":"04818","law_name":"地方制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n\n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應參酌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財政、區域狀況，並依下列規定，於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定之：\n\n一、直轄市議員總額：\n\n(一)區域議員名額：直轄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五人；超過二百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二人。\n\n(二)原住民議員名額：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或改制前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n\n二、縣（市）議員總額：\n\n(一)縣（市）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三人；人口在八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四十三人；人口在一百六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七人；人口超過一百六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人。\n\n(二)縣（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縣（市）議員名額。有山地鄉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縣議員名額。有離島鄉且該鄉人口在二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該鄉選出之縣議員名額。\n三、鄉（鎮、市）民代表總額：\n\n(一)鄉（鎮、市）人口在一千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人；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七人；人口在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超過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三十一人。\n\n(二)鄉（鎮、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鄉（鎮、市）民代表名額。\n直轄市議員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並得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或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n\n臺北市第十一屆議員選舉，其原住民選舉區之變更，應於第十屆議員任期屆滿之日六個月前公告，不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限制。\n\n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n\n直轄市、縣（市）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鄉（鎮、市）選出之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n\n依第一項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該宣誓就職典禮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召集，並由議員、代表當選人互推一人主持之。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員、代表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長者主持之。","law_content_id":"04818:04818:2010-01-18-修正:47","說明":"一、茲按，目前直轄市、縣（市）以下各級民意代表之選舉，僅針對直轄市議員有明文區分區域議員、平地原住民議員與山地原住民議員之應有名額，而縣（市）議員部分除區域議員外，則在縣（市）轄區內有山地鄉者，才有山地原住民議員應選名額，至於鄉（鎮、市）代表部分除區域鄉（鎮、市）代表外，僅有平地原住民鄉（鎮、市）代表之名額。\n\n二、又截至112年3月底，原住民設籍在都會地區的族人已經達28萬7,233人、比例達49.6%，顯示業已有很大比例的山地原住民移居至都會區，如果沒有山地原住民縣議員及鄉（鎮、市）代表之應有名額，形同剝奪山地原住民選舉山地原住民民意代表之權利。\n\n三、以彰化縣為例，縣內並沒有山地鄉，因此只能由平地原住民選出平地原住民議員。但，截至今（112）年3月底，彰化縣內計有3,192名山地原住民，這些人依現行法律規定無法選舉山地原住民議員，有違憲法所規定選舉「普通原則」的精神。\n\n四、爰此，參照直轄市關於區域議員、山地原住民議員與平地原住民議員名額之立法例，區分有一定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人口時及有山地鄉者，各應有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之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且該名額不計入一般議員之總額內。","修正":"第三十三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n\n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應參酌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財政、區域狀況，並依下列規定，於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定之：\n\n一、直轄市議員總額：\n\n(一)區域議員名額：直轄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五人；超過二百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二人。\n\n(二)原住民議員名額：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或改制前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n\n二、縣（市）議員總額：\n\n(一)縣（市）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三人；人口在八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四十三人；人口在一百六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七人；人口超過一百六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人。\n\n(二)縣（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及有山地鄉者，應分別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n(三)有離島鄉且該鄉人口在二千五百人以上者，應有該鄉選出之縣議員名額。\n三、鄉（鎮、市）民代表總額：\n\n(一)鄉（鎮、市）人口在一千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人；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七人；人口在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超過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三十一人。\n\n(二)鄉（鎮、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代表名額；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及有山地鄉者，應分別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代表名額。\n直轄市議員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並得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或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n\n臺北市第十一屆議員選舉，其原住民選舉區之變更，應於第十屆議員任期屆滿之日六個月前公告，不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限制。\n\n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n\n直轄市、縣（市）以及鄉（鎮、市）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名額分別在四人以上者，應分別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n\n依第一項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該宣誓就職典禮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召集，並由議員、代表當選人互推一人主持之。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員、代表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長者主持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82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