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291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9/LCEWA01_110109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9/LCEWA01_110109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4-12","2024-04-16"],"會議代碼":"院會-11-1-9"},{"會期":"11-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2","2024-04-16"],"會議代碼":"院會-11-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16"],"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2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尚未審查","日期":["2024-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世堅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世堅"],"連署人":["吳沛憶","林國成","蔡其昌","黃珊珊","張啓楷","陳冠廷","林淑芬","王正旭","李坤城","劉建國","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王美惠","林月琴","莊瑞雄","范雲","蔡易餘","賴惠員","陳素月","黃捷","陳秀寳","鍾佳濱"],"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12","last_time":"2024-05-27","meet_id":"院會-11-1-9","laws":["04536"],"mtime":"2024-07-10T22:17:0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91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2917","案由":"本院委員王世堅等22人，鑒於近期詐欺犯罪朝向集團化、網路化發展，現行法規不足以完整評價行為人之罪質及行為之實害性。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詐欺集團犯罪型態從以往單純財產上之犯罪上升至集團化、網路化發展，不僅手段繁多，更可透過低廉成本輕易遂行犯罪行為。尤其投資詐騙對財產法益之侵害程度遠勝以往，且難以查緝，常致被害人因一時疏忽即蒙受鉅額財產損失，事後也求償無門，部分被害人甚至因無法承受個人心理及社會壓力而有輕生念頭，滋生眾多社會問題；爰擬具本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4-05-30-修正:417","說明":"近年多樣化之詐欺行為，使被害人易因一時疏忽而陷於財產法益之「嚴重損害」，部分被害人更難以承受後續之經濟壓力；心理壓力甚至社會壓力，其實害性未必低於伴隨輕微身體法益侵害之財產犯罪，故有加重處罰之必要。","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n\n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4-05-30-修正:420","說明":"配合第三百三十九條修正，因應加重，並刪除併科罰金規定。","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23-05-16-修正:438","說明":"一、配合第三百三十九條修正，因應加重，並刪除併科罰金規定。\n\n二、另鑒於近年來金融商品推陳出新，許多不肖人士透過社群、影音平臺乃至以個人名義教導他人投資致富，常致被害人因一時疏忽即蒙受鉅額財產損失，事後也求償無門，部分被害人甚至因無法承受個人心理及社會壓力而有輕生念頭，滋生眾多社會問題，故修法將投資詐騙列為詐欺加重事由。","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n\n五、以投資為名義向他人保證能獲得收益或利潤之方法犯之。\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91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