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294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9/LCEWA01_110109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9/LCEWA01_110109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04-12","2024-04-16"],"會議代碼":"院會-11-1-9"},{"會期":"11-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2","2024-04-16"],"會議代碼":"院會-11-1-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22"],"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0-10"},{"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24"],"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0-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廢止「娛樂稅法」，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明才","顏寬恒","洪孟楷"],"連署人":["林德福","蘇清泉","陳超明","鄭天財Sra Kacaw","陳雪生","林思銘","吳宗憲","鄭正鈐","萬美玲","廖先翔","陳玉珍","徐欣瑩","涂權吉"],"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12","last_time":"2024-04-24","meet_id":"院會-11-1-9","laws":["01527"],"mtime":"2024-07-10T22:17:5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94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2943","案由":"本院委員羅明才、顏寬恒、洪孟楷等16人，鑒於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娛樂稅法》時，即有附帶決議要求一年後全面廢除娛樂稅，並請財政部提出補充地方財源的配套辦法。此外，娛樂稅屬特種消費稅，在已有一般消費稅或商品及服務稅的存在下，難脫「一頭牛被剝好幾層皮」的負面批評，更有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之疑慮。而在科技發展及時空環境丕變之下，業已產生同質產業中的差別待遇；同時，娛樂稅屬於地方稅務，已有地方政府議會鼓吹停徵娛樂稅，未來極有可能演變成財政寬裕的地方政府得以免徵或停徵娛樂稅，而財政困窘的地方政府則必須仰賴娛樂稅，變相讓居住在財政困窘縣市的民眾淪為次等公民，在在皆衍生出公平性的問題。《娛樂稅法》之設計實已不合時宜，爰此，擬廢止「娛樂稅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國96年三讀通過《娛樂稅法》修正案時，即有附帶決議要求一年後娛樂稅要全面廢除，並請財政部提出補充地方財源的配套辦法。而迄今財政部仍以娛樂稅為地方重要財源為由，並未檢討廢除，更未提出補充地方財源的配套辦法。反觀《財政收支劃分法》之分配更是地方重要財源，最近一次修正為1999年1月25日，迄今已逾22年，其間更經歷2010年縣市合併、六都升格，直轄市數量倍增，使得中央與地方之財政情勢已有所改變，財政部亦未提出修法方案，改善地方財政結構問題。財政部之不作為不應做為阻礙修法之理由。\n二、就稅基分類，娛樂稅屬特種消費稅，與貨物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及菸酒稅屬性相同。特種消費稅的課徵，在已有一般消費稅（如加值稅value-added tax；VAT）或商品及服務稅（goods and services tax；GST）的存在下，如欠缺論述根據，難脫「一頭牛被剝好幾層皮」的負面批評，且有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之疑慮。\n三、早在民國31年動員戡亂時期，因政府財政困難，為充裕國庫稅收，並提倡戰時儉約的風氣，而制訂筵席及娛樂稅，將相關稅收劃歸為地方收入，實屬「寓禁於徵」的邏輯。如今時過境遷，娛樂稅法制定背景與立法理由已不合時宜。娛樂稅的課稅客體，諸如電影、戲劇、舞蹈、音樂演奏、體育競賽等，已不再是奢侈活動，部分更是國家政策扶植振興的產業。加上科技進步，數位串流平台等消費型態改變，但娛樂稅只向實體電影產業課稅，而影音平台卻不需要被課徵娛樂稅，形成同質產業中的差別待遇，更進一步衍生出公平性的問題。\n四、以台北市為例，其向電影、戲劇與體育競賽等活動課徵的娛樂稅額約為1.3億，僅佔台北市稅收的極小部分；近期亦有高雄市議員鼓吹高雄市停徵娛樂稅。依現行各縣市娛樂稅徵收率推論，未來極有可能演變成財政寬裕的地方政府得以免徵或停徵娛樂稅，而財政困窘的地方政府卻必須仰賴娛樂稅，變相形成對居住於不同縣市的民眾間的差別待遇。\n五、2022年5月財政委員會審查娛樂稅法修正條文時，財政部亦已允諾於半年內提出相關配套措施以解決地方財源問題，爰提案廢止《娛樂稅法》全面廢除娛樂稅，消除縣市間與同產業間之差別待遇，待財政部提出相關配套措施後一併處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94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