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05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0/LCEWA01_110110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0/LCEWA01_110110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徐欣瑩","羅廷瑋","游顥"],"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葉元之","林沛祥","葛如鈞","牛煦庭","林倩綺","廖先翔","高金素梅","謝衣鳯","邱若華","謝龍介","翁曉玲","張智倫","楊瓊瓔","陳永康","陳玉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19","last_time":"2024-04-23","meet_id":"院會-11-1-10","laws":["01711"],"mtime":"2024-07-10T22:10:2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058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058","案由":"本院委員徐欣瑩、羅廷瑋、游顥等19人，為推動青年政策，減輕青年就學負擔，修正現行規定，就學貸款應免繳利息、申請學貸資格放寬，爰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修正明定就學貸款免繳利息，並將申請就學貸款各種資格中，家庭年所得有關之標準，從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修正放寬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爰修正大學法第三十五條。","對照表":[{"law_id":"01711","law_name":"大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n\n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11:01711:2010-05-18-修正:40","說明":"修正第二項後段，增列第三項。就學貸款應免繳利息，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之。詳言之，目前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得申請就學貸款者，有家庭年所得總額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受傳染病疫情影響、其他特殊情況，或雖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一百二十萬元，但家庭中有未成年子女或有人就學。本次修正配合第五十六條之免納學費標準，特將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之標準，放寬為一百五十萬元，讓更多學子能辦理就學貸款，並規定就學貸款利息全免。","修正":"第三十五條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n\n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之利息，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前項得辦理學生就學貸款之資格，須包含下列對象，並以前項之辦法定之：\n一、家庭年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n二、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者，且學生有兄弟姊妹或子女有未成年、就學或其他類似情形。\n三、其他特殊情況。"}]}],"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05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