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05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0/LCEWA01_110110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0/LCEWA01_110110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徐欣瑩","羅廷瑋","游顥"],"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葛如鈞","葉元之","牛煦庭","林沛祥","林倩綺","廖先翔","高金素梅","邱若華","謝龍介","翁曉玲","張智倫","楊瓊瓔","陳永康","陳玉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19","last_time":"2024-04-23","meet_id":"院會-11-1-10","laws":["01714"],"mtime":"2024-07-10T22:10:2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05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059","案由":"本院委員徐欣瑩、羅廷瑋、游顥等18人，為推動青年政策，減輕青年就學負擔，應將高中職免納學費之行政措施入法，並且規定就學貸款免繳利息、申請學貸資格放寬，爰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自113年2月起，教育部推行高中職學費全免，本次修正將此項行政措施入法。另外，修正明定就學貸款免繳利息，並將申請就學貸款各種資格中，家庭年所得有關之標準，從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修正放寬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爰修正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對照表":[{"law_id":"01714","law_name":"專科學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四條　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同一教育階段者，不適用之。\n\n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教育部請撥經費。\n\n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專科學校得向學生收取費用；其免納學費之一定條件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專科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專科學校違反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者，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公立學校：由學校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教育部、直轄市政府得扣減補助款或招生名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n二、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714:01714:2014-05-30-全文修正:49","說明":"一、修正第一項，修正第四項後段，增訂第六項。\n\n二、教育部業已於113年2月起，推行所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不分公私立、高中或高職，專科學校五年制者，包含前三年）免納學費，惟本條仍規定「依一定條件」。為推動青年政策，減輕青年就學負擔，本次修正將現行行政措施入法，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學生，一律免學費。\n\n三、為推動青年政策，減輕青年就學負擔，本次修正就學貸款應免繳利息，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之，並放寬現行得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資格之家庭年所得總額標準。詳言之，目前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得申請就學貸款者，有家庭年所得總額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受傳染病疫情影響、其他特殊情況，或雖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一百二十萬元，但家庭中有未成年子女或有人就學等情形。本次修正特將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之標準，放寬為一百五十萬元，讓更多學子能辦理就學貸款，特修正第四項、增訂第六項。","修正":"第四十四條　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生，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同一教育階段者，不適用之。\n\n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教育部請撥經費。\n\n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專科學校得向學生收取費用；其免納學費之一定條件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專科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之利息，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專科學校違反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者，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公立學校：由學校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教育部、直轄市政府得扣減補助款或招生名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n\n二、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n\n第四項得辦理學生就學貸款之資格，須包含下列對象，並以第四項之辦法定之：\n\n一、家庭年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n\n二、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且學生有兄弟姊妹或子女有未成年、就學或其他類似情形。\n\n三、其他特殊情況。"}]}],"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05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