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06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0/LCEWA01_110110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0/LCEWA01_110110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30"],"會議代碼":"公聽會-202405239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徐欣瑩","羅廷瑋","游顥"],"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葉元之","牛煦庭","林沛祥","林倩綺","廖先翔","高金素梅","邱若華","謝龍介","翁曉玲","張智倫","楊瓊瓔","陳永康","陳玉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19","last_time":"2024-05-30","meet_id":"院會-11-1-10","laws":["01786"],"mtime":"2024-07-10T22:10:2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060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060","案由":"本院委員徐欣瑩、羅廷瑋、游顥等17人，為推動青年政策，減輕青年就學負擔，應將高中職免納學費之行政措施入法，並且規定就學貸款應免繳利息、申請學貸資格放寬，爰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自113年2月起，教育部推行高中職學費全免，本次修正將此項行政措施入法。（第二條）\n二、修正明定就學貸款免繳利息，並將申請就學貸款各種資格中，家庭年所得有關之標準，從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修正放寬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第五十八條）","對照表":[{"law_id":"01786","law_name":"高級中等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九年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合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n\n九年國民教育，依國民教育法規定，採免試、免學費及強迫入學；高級中等教育，依本法規定，採免試入學為主，由學生依其性向、興趣及能力自願入學，並依一定條件採免學費方式辦理。","law_content_id":"01786:01786:2013-06-27-制定:3","說明":"教育部業已於113年2月起，推行所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不分公私立、高中或高職）免納學費，惟本條之規定，卻仍為「依一定條件」。為推動青年政策，減輕青年就學負擔，本次修正將現行行政措施入法，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學生，一律免學費。","修正":"第二條　九年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合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n\n九年國民教育，依國民教育法規定，採免試、免學費及強迫入學；高級中等教育，依本法規定，採免試入學為主，由學生依其性向、興趣及能力自願入學，並依一定條件採免學費方式辦理，其中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學生，一律免學費。"},{"現行":"第五十八條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海外研修費及重讀者之學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項目、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86:01786:2013-06-27-制定:66","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後段，增訂第二項。\n\n二、為推動青年政策，減輕青年就學負擔，本次修正就學貸款應免繳利息，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之，並放寬現行得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資格之家庭年所得總額標準。詳言之，目前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得申請就學貸款者，有家庭年所得總額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受傳染病疫情影響、其他特殊情況，或雖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一百二十萬元，但家庭中有未成年子女或有人就學等情形。本次修正特將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之標準，放寬為一百五十萬元，讓更多學子能辦理就學貸款。","修正":"第五十八條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海外研修費及重讀者之學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之利息，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其貸款條件、額度、項目、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得辦理學生就學貸款之資格，須包含下列對象，並以前項之辦法定之：\n\n一、家庭年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n二、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者，且學生有兄弟姊妹或子女有未成年、就學或其他類似情形。\n三、其他特殊情況。"}]}],"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06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