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08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0/LCEWA01_110110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0/LCEWA01_110110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俊憲","林月琴"],"連署人":["王美惠","許智傑","林宜瑾","林楚茵","徐富癸","陳培瑜","鍾佳濱","羅美玲","黃捷","陳素月","郭昱晴","何欣純","陳秀寳","莊瑞雄"],"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19","last_time":"2024-04-23","meet_id":"院會-11-1-10","laws":["01780"],"mtime":"2024-07-10T22:10:1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08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089","案由":"本院委員林俊憲、林月琴等16人，鑑於現行《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及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惟《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二十四條但書僅規定教職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者，其領取範圍，以其本人撥繳之儲金本息為限。導致退休教師倘在職期間涉犯校園性侵案件，縱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不僅可能因逾二十年追訴期而無庸受罰，甚至仍能請領私校退撫儲金，實為條文漏未規範之處。爰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及同條第四款規定，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基此，失去教師身分者，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下稱公校退撫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教職員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換言之，倘教職員因校園性侵案而遭解聘，只得申請發還在職期間個人提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n二、現行《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教職員不符合退休、資遣規定而離職者，得一次領取其個人退撫儲金專戶本息。但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者，其領取範圍，以其本人撥繳之儲金本息為限。惟該條但書僅適用於判刑確定者，倘退休教師於在職期間涉犯校園性侵案件，事後縱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仍不受本條之拘束，意即其領取之退撫儲金不以本人撥繳之儲金本息為限，與前述公校退撫條例之相關規範不一致。\n三、依教育部2022年校園性侵害事件調查屬實統計之資料，被害人年齡未滿18歲佔比近75%；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通報件數中，高中以下佔比約90%，顯見學校性侵害事件之受害者多為中小學生。又依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112年公布兒少安置機構與校園性侵訪查之目前調查結果，受訪者在遭遇性侵後，曾揭露者約58%，從未揭露為38%。其中6至10年揭露為27%、11至20年為15%、20年以上則為12%，而加害人事發時職業為教育人員更佔比48%。職是之故，在校園性侵害受害人多為未成年學生之情形下，倘遭受師長性侵害，礙於師生間權力不對等，或年幼無知而無法辨別自己遭受傷害，選擇隱忍至成年後才全盤托出，甚至一輩子皆不願意透露。當校園性侵受害者鼓起勇氣透露自身遭遇時，往往為事發幾年後，不僅可能逾《刑法》訂定之20年追訴期，而無庸處罰，且身為加害者之教職人員恐早已退休。基此，縱使事後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性侵案件屬實，仍無適用《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而得持續請領退撫儲金之本息，不限於本人撥繳之儲金本息。\n四、爰此，公私立教師涉犯校園性侵案件之相關規範應不二致，故修正《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新增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解聘者，限縮其領取退撫儲金範圍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1780","law_name":"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教職員不符合退休、資遣規定而離職者，得一次領取其個人退撫儲金專戶本息。但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者，其領取範圍，以其本人撥繳之儲金本息為限。\n\n教職員於其任職期間，有前項但書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情形，依本條例規定支領退休金、資遣給與後始判刑確定者，其所領私立學校及學校主管機關撥繳儲金之本息，應予繳還。","law_content_id":"01780:01780:2009-06-12-制定:29","說明":"一、本條第一項但書僅適用於判刑確定者，倘退休教師於在職期間涉犯校園性侵案件，事後縱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仍不受本條之拘束，意即其領取之退撫儲金不以本人撥繳之儲金本息為限。惟據教育部統計，是類案件之受害者多為未成年之學生，倘遭受師長性侵害，礙於師生間之權勢不對等，往往成年後才願意透露，而加害教師恐已退休，或逾刑法追訴期間。爰此，修正本條文第一項，新增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解聘者，其領取範圍，以其本人撥繳之儲金本息為限。\n\n二、按本條文第一項之修正規定，同步修正第二項。爰新增或涉有校園性侵害，以及新增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解聘者，其所領私立學校及學校主管機關撥繳儲金之本息，應予繳還。","修正":"第二十四條　教職員不符合退休、資遣規定而離職者，得一次領取其個人退撫儲金專戶本息。但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或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解聘者，其領取範圍，以其本人撥繳之儲金本息為限。\n\n教職員於其任職期間，有前項但書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或涉有校園性侵害情形，依本條例規定支領退休金、資遣給與後始判刑確定，或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解聘者，其所領私立學校及學校主管機關撥繳儲金之本息，應予繳還。"},{"現行":"第二十五條　除前條所定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決確定者外，符合離職、資遣教職員，得不領取其依規定核發之離職或資遣給與，於年滿六十歲之日起由儲金管理會發還其未領取離職或資遣給與本息，或得準用第二十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n\n前項人員於未滿六十歲前亡故，其未領取離職或資遣給與本息，由儲金管理會一次發還其遺族領取；遺族領受範圍、順序及比率，依民法之規定辦理。\n\n第一項人員辦理年金保險者，其遺族之範圍、順序及領受比例，依年金保險契約之約定；未約定者，依民法之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780:01780:2023-05-23-修正:31","說明":"比照前條文之修正規定，爰修正本條文第一項，新增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解聘者，排除於得不領取其依規定核發之離職或資遣給與，於年滿六十歲之日起由儲金管理會發還其未領取離職或資遣給與本息，或得準用第二十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規定。","修正":"第二十五條　除前條所定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決確定，或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解聘者外，符合離職、資遣教職員，得不領取其依規定核發之離職或資遣給與，於年滿六十歲之日起由儲金管理會發還其未領取離職或資遣給與本息，或得準用第二十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年金保險。\n\n前項人員於未滿六十歲前亡故，其未領取離職或資遣給與本息，由儲金管理會一次發還其遺族領取；遺族領受範圍、順序及比率，依民法之規定辦理。\n\n第一項人員辦理年金保險者，其遺族之範圍、順序及領受比例，依年金保險契約之約定；未約定者，依民法之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08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