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17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0/LCEWA01_110110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0/LCEWA01_110110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501093/113450109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501093/113450109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501093/113450109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501093/113450109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29"],"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1-26,36-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01"],"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1-26,36-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5-06"],"會議代碼":"公聽會-202405018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6-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6039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6-1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6186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捷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4人、委員陳冠廷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世堅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王鴻薇等25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俊憲等21人、委員林思銘等24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及委員林月琴等21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44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0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1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2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4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26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4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冠廷等18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2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0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8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建賓等18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5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5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0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6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2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1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4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5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4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1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550000"}],"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捷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黃捷","林月琴"],"連署人":["陳培瑜","王世堅","羅美玲","李坤城","沈伯洋","陳冠廷","王美惠","郭昱晴","洪申翰","范雲","吳秉叡","張雅琳","陳秀寳","陳俊宇","王正旭","陳素月","郭國文","許智傑"],"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19","last_time":"2024-05-06","meet_id":"院會-11-1-10","laws":["01234"],"mtime":"2024-07-10T22:11:0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17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172","案由":"本院委員黃捷、林月琴等20人，有鑒於兒少性剝削影像重製、散布及持有案例不斷增加，顯見原有法令已不足嚇阻犯罪發生。為周延保障兒少福祉，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據衛福部保護司統計，110年兒少性剝削通報被害人數共計1,848人，111年上升至2,271人，若將案件類型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至四款統計，其中第三款「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案件數量自108年後大幅上升，從110年的1,565人，上升至111年1,963人。草案說明如下：\n一、為減少兒少性剝削影像透過網路下載進而傳播，爰增訂重製之行為樣態。（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n二、為提高嚇阻效果，提高持有兒少性剝削影像之刑度。（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n三、犯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十四條之罪，判決有罪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必要時得延長之。（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對照表":[{"law_id":"01234","law_nam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至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n\n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40","說明":"一、依據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考量網路下載、檔案傳輸等重製行為皆是目前私密影片外流之重要管道。然現行法僅規範「拍攝與製造」、「散布供人觀賞」、「持有」三種主要樣態。事實上，單純持有與主動上網下載甚至是付費下載應視為不同樣態，後者之主觀犯意應較前者更為強烈，亦將助長兒少性剝削，如不加以課責，與本法宗旨「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有違。爰修正第一項文字，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兩百萬元以下罰金。\n\n二、其餘未修正。","修正":"第三十六條　拍攝、製造、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至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n\n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此限。"},{"現行":"第三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查獲之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43","說明":"一、南韓於「N號房」事件爆發後，對持有未經同意所拍攝之成年人性私密影像設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範。惟考量兒童及少年色情產品為對受害人虐待之永久紀錄，足以對其未來造成持續性傷害，應加強遏止持有之行為，爰將刑度由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將最高罰金調升為一百萬，以增嚇阻效果。\n\n二、配合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修正，刪除第二項接受輔導教育之規定，持有兒少性影像應接受輔導教育或身心治療。\n\n三、其餘未修正。","修正":"第三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查獲之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現行":"第五十一條　犯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十四條之罪，經判決有罪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n\n前項輔導教育之執行，主管機關得協調矯正機關於犯罪行為人服刑期間辦理，矯正機關應提供場地及必要之協助。\n\n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輔導教育，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56","說明":"一、鑑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中所謂輔導教育，僅為觀念或知識的認知教育，為減少再犯可能性、維護兒少福祉，爰比照性侵害犯罪防制法修正第一項，針對較為嚴重之加害人應接受身心治療。\n\n二、為落實輔導教育或身心治療之成效，增訂第二項，輔導教育或身心治療屆滿前，經評估認有繼續執行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經評估後延長輔導教育至多二十小時或身心治療至多二十四小時。\n\n三、第三項略微修正文字。\n\n四、增訂第五項有關緩起訴者接受輔導教育及身心治療之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五十一條　犯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四十四條之罪，經判決有罪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或七十二小時之身心治療。\n\n前項輔導教育或身心治療屆滿前，經評估認有繼續執行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延長之。輔導教育延長不得逾二十小時，身心治療不得逾二十四小時。\n第一項輔導教育及身心治療之執行，主管機關得協調矯正機關於犯罪行為人服刑期間辦理，矯正機關應提供場地及必要之協助。\n\n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第一項之輔導教育或身心治療，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n\n第一項輔導教育及身心治療之內容、程序、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17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