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17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0/LCEWA01_110110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0/LCEWA01_110110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撤案","日期":["2026-03-20","2026-03-24"],"會議代碼":"院會-11-5-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二及第二十三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議案狀態":"撤案","提案人":["邱志偉","鍾佳濱","林楚茵"],"連署人":["邱議瑩","黃捷","張宏陸","黃秀芳","陳冠廷","陳俊宇","吳琪銘","李坤城","王美惠","李柏毅","王正旭","許智傑","陳秀寳","王世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4-04-19","last_time":"2026-03-24","meet_id":"院會-11-1-10","laws":["08128"],"mtime":"2026-04-08T21:18:0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17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176","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鍾佳濱、林楚茵等17人，鑑於全球經濟形勢丕變，國內投資新創產業動能相較以色列、新加坡、韓國等新創大國保守，為促進產業發展，打造未來領頭企業，爰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二及第二十三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透過強化租稅優惠，改善我國投資新創產業誘因，擴大對新創產業扶持，奠基我國未來產業發展競爭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考量我國僅有條件開放採用有限合夥制之創業投資事業適用穿透式課稅，相較國際全面開放適用常例，規定相對嚴苛，故為改善我國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事業之營運，提升國際資金來台設立創業投資事業之意願，爰參考《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對創業投資事業之定義，將創業投資事業設立當年度適用穿透式課稅之實收出資總額門檻，自三億元調降至二億元，並等比例調降第二至第五年度之出資總額門檻。（修正第二十三條之一）\n二、為鼓勵新創事業公司創立或擴充，協助天使投資分散投資以趨避風險，爰參考《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對新創事業公司之定義，將天使投資投資抵減適用範圍，自投資成立未滿二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擴大至未滿八年者，並調降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抵減適用；另參照《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立法例，將營利事業、創業投資事業股東納入天使投資抵減適用對象。（修正第二十三條之二）\n三、為鼓勵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新創事業公司，吸引社會游資挹注創新，參考過往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有關創業投資事業股東投資抵減設計，規定創業投資事業股東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設立五年內將至少百分之三十資金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新增第二十三條之四）","對照表":[{"law_id":"08128","law_name":"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二及第二十三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二及第二十三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17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