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17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0/LCEWA01_110110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0/LCEWA01_110110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撤案","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冠廷等21人","議案狀態":"撤案","提案人":["陳冠廷","蔡易餘","莊瑞雄","賴惠員"],"連署人":["王美惠","李坤城","楊曜","洪申翰","林月琴","陳素月","郭國文","王正旭","羅美玲","郭昱晴","陳培瑜","陳俊宇","陳瑩","吳沛憶","沈發惠","陳亭妃","張雅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19","last_time":"2024-07-16","meet_id":"院會-11-1-10","laws":["01780"],"mtime":"2024-09-26T08:51:4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17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177","案由":"本院委員陳冠廷、蔡易餘、莊瑞雄、賴惠員等21人，為針對私立學校教職員同樣為從事教育工作的人員，其工作性質及內容與公立學校教職員無異，基於平等對待的原則，應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將提撥費率由教職員本（年功）薪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調高為百分之十五，爰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立學校教職員於112年退休撫卹新制中，採取確定提撥制，「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提撥費率為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之百分之十五。考量到私立學校教職員同樣為從事教育工作的人員，其工作性質及內容與公立學校教職員無異，基於平等對待的原則，私立學校教職員的退休撫卹條件應與公立學校教職員保持一致。\n二、隨著社會對於教育人員福利的重視程度日益提高，調整提撥費率以保障私立學校教職員的退休福利，是順應社會期待與發展趨勢的必要措施。將提撥費率從百分之十二調整至百分之十五，有助於增加教職員個人退撫儲金專戶的穩定性與充足度。此舉不僅有利於保障私立學校教職員的退休生活質量，也有助於提高其工作穩定性和滿意度，進而提升教育品質。","對照表":[{"law_id":"01780","law_name":"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私立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始二個月內，依下列規定提繳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準備金至儲金管理會：\n\n一、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提撥相當於學費百分之三之金額。\n\n二、私立國民中、小學：提撥相當於雜費百分之二點一之金額。\n\n儲金管理會應將前項提繳金額之三分之二撥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作為學校依本條例規定按月撥繳儲金之準備；餘三分之一撥入原私校退撫基金，用以支付本條例施行前教職員工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n\n私立學校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繳或足額提繳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最高以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限，其滯納金收入，應歸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n\n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共同撥繳款項，按教職員本（年功）薪加一倍百分之十二之費率，以下列比率按月共同撥繳至個人退撫儲金專戶：\n\n一、教職員撥繳百分之三十五。\n\n二、學校儲金準備專戶撥繳百分之二十六。\n\n三、私立學校撥繳百分之六點五。\n\n四、學校主管機關撥繳百分之三十二點五。\n\n前項第二款之撥繳，如有不足之數，由各該私立學校支應。\n\n第四項第三款之撥繳，得先以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之準備金撥入。每學期結束，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如有結餘，得依各該私立學校教職員本（年功）薪比例及該學期內任職日數加權，一次撥繳進入個人退撫儲金專戶。\n\n第四項第四款所定學校主管機關之撥繳責任，以最高四十二年為限。超過最高年資上限之服務年資，除校長、教師個人撥繳部分外，其餘均由私立學校提撥。\n\n私立學校教職員由已領退休（職、伍）金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及其他公職人員轉任者，第四項第四款所定學校主管機關之撥繳責任，由私立學校負擔。\n\n教職員任職不足一個月者，以該教職員所支薪級之本（年功）薪除以當月日數，乘以實際任職日數，計算實際薪資所得後提撥。\n\n教職員認為服務學校計算之服務期間或提撥金額有誤者，應自提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服務學校提出異議，請求變更。\n\n教職員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撥繳之款項，不計入撥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n\n教職員在退撫儲金建立前任職年資之退休、資遣及撫卹金，由原私校退撫基金支給，如有不足之數，得由學校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或在年度預算範圍內分年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n\n儲金管理會於私立及公立學校任用之全體教職員均未具有本條例施行前私立學校任職年資時，應將私立學校依第一項規定提繳金額全數撥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由各私立學校依第九條規定辦理。\n\n教職員自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依本條例規定撥繳退撫儲金之費用，併計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其應撥繳之退撫儲金費用，得遞延三年撥繳。","law_content_id":"01780:01780:2023-05-23-修正:10","說明":"一、修改第八條第四項，提撥費率由教職員本（年功）薪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調高為百分之十五。\n\n二、公立學校教職員於112年退休撫卹新制中，採取確定提撥制，「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提撥費率為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之百分之十五。考量到私立學校教職員同樣為從事教育工作的人員，其工作性質及內容與公立學校教職員無異，基於平等對待的原則，私立學校教職員的退休撫卹條件應與公立學校教職員保持一致。","修正":"第八條　私立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始二個月內，依下列規定提繳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準備金至儲金管理會：\n\n一、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提撥相當於學費百分之三之金額。\n\n二、私立國民中、小學：提撥相當於雜費百分之二點一之金額。\n\n儲金管理會應將前項提繳金額之三分之二撥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作為學校依本條例規定按月撥繳儲金之準備；餘三分之一撥入原私校退撫基金，用以支付本條例施行前教職員工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n\n私立學校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繳或足額提繳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最高以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限，其滯納金收入，應歸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n\n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共同撥繳款項，按教職員本（年功）薪加一倍百分之十五之費率，以下列比率按月共同撥繳至個人退撫儲金專戶：\n\n一、教職員撥繳百分之三十五。\n\n二、學校儲金準備專戶撥繳百分之二十六。\n\n三、私立學校撥繳百分之六點五。\n\n四、學校主管機關撥繳百分之三十二點五。\n\n前項第二款之撥繳，如有不足之數，由各該私立學校支應。\n\n第四項第三款之撥繳，得先以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之準備金撥入。每學期結束，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如有結餘，得依各該私立學校教職員本（年功）薪比例及該學期內任職日數加權，一次撥繳進入個人退撫儲金專戶。\n\n第四項第四款所定學校主管機關之撥繳責任，以最高四十二年為限。超過最高年資上限之服務年資，除校長、教師個人撥繳部分外，其餘均由私立學校提撥。\n\n私立學校教職員由已領退休（職、伍）金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及其他公職人員轉任者，第四項第四款所定學校主管機關之撥繳責任，由私立學校負擔。\n\n教職員任職不足一個月者，以該教職員所支薪級之本（年功）薪除以當月日數，乘以實際任職日數，計算實際薪資所得後提撥。\n\n教職員認為服務學校計算之服務期間或提撥金額有誤者，應自提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服務學校提出異議，請求變更。\n\n教職員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撥繳之款項，不計入撥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n\n教職員在退撫儲金建立前任職年資之退休、資遣及撫卹金，由原私校退撫基金支給，如有不足之數，得由學校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或在年度預算範圍內分年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n\n儲金管理會於私立及公立學校任用之全體教職員均未具有本條例施行前私立學校任職年資時，應將私立學校依第一項規定提繳金額全數撥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由各私立學校依第九條規定辦理。\n\n教職員自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依本條例規定撥繳退撫儲金之費用，併計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其應撥繳之退撫儲金費用，得遞延三年撥繳。"}]}],"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17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