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22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0/LCEWA01_110110_000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0/LCEWA01_110110_000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1166/114430116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1166/114430116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4-2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04212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8-13"],"會議代碼":"委員會-11-3-36-2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8-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智強等25人及委員謝衣鳯等16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55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5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2700000"}],"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謝衣鳯"],"連署人":["王鴻薇","蘇清泉","陳雪生","鄭正鈐","陳超明","張嘉郡","羅廷瑋","呂玉玲","廖先翔","涂權吉","楊瓊瓔","葛如鈞","鄭天財Sra Kacaw","盧縣一","林倩綺"],"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19","last_time":"2025-08-15","meet_id":"院會-11-1-10","laws":["04552"],"mtime":"2025-08-18T12:15:2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22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223","案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依據刑事局統計資料，目前全台灣有超過8萬名的通緝犯登記在案，其中有出境紀錄超過8千人，幾乎大多數都是持護照搭機出國，因為按照現行規定，潛逃通緝犯、判刑定讞被告護照不會主動註銷，宣判時被告無須出庭聆判，也不會被當庭收押，加上入監作業時間冗長，以及潛逃並無任何額外刑責及處罰，造就台灣涉案被告潛逃國外屢創新高，對我國司法公正和社會治安造成嚴重威脅。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法院亦得通知主管機關廢止並註銷被告之護照、旅行文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十六條之二　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n\n一、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n\n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n\n三、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n\n四、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n\n五、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n\n六、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法院亦得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n\n七、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n\n八、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n\n前項各款規定，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之。\n\n法院於審判中許可停止羈押者，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n\n違背法院依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得逕行拘提。\n\n第一項第四款科技設備監控之實施機關（構）、人員、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執行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19-07-03-修正:150","說明":"依據刑事局統計資料，目前全台灣有超過8萬名的通緝犯登記在案，其中有出境紀錄超過8千人，幾乎大多數都是持護照搭機出國，因為按照現行規定，潛逃通緝犯、判刑定讞被告護照不會主動註銷，宣判時被告無須出庭聆判，也不會被當庭收押，加上入監作業時間冗長，以及潛逃並無任何額外刑責及處罰，造就台灣涉案被告潛逃國外屢創新高，對我國司法公正和社會治安造成嚴重威脅。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法院亦得通知主管機關廢止並註銷被告之護照、旅行文件。","修正":"第一百十六條之二　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n\n一、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n\n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n\n三、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n\n四、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n\n五、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n\n六、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法院亦得通知主管機關廢止並註銷或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n\n七、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n\n八、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n\n前項各款規定，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之。\n\n法院於審判中許可停止羈押者，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n\n違背法院依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得逕行拘提。\n\n第一項第四款科技設備監控之實施機關（構）、人員、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執行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22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