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22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0/LCEWA01_110110_000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0/LCEWA01_110110_000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16"],"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2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尚未審查","日期":["2024-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謝衣鳯"],"連署人":["顏寬恒","陳超明","陳雪生","呂玉玲","王鴻薇","鄭天財Sra Kacaw","盧縣一","楊瓊瓔","鄭正鈐","蘇清泉","廖先翔","張嘉郡","涂權吉","羅廷瑋","林倩綺"],"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19","last_time":"2024-05-27","meet_id":"院會-11-1-10","laws":["04536"],"mtime":"2024-07-10T22:11:5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22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226","案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為近來爆發銀行行員、電信業者人員勾結詐騙集團，惡性重大，又因此二類人員職業外觀易使受詐民眾防不慎防，應修法加重刑責，以收嚇阻之效。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說明":"一、近來爆發銀行行員、電信業者人員參與詐欺犯罪，惡性重大，又因職業外觀易使受詐民眾防不慎防。爰修正本條，於第一項增列第五款，明定金融、電信、網際網路事業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利用業務上機會或方法犯詐欺罪者，易使詐欺犯罪順利遂行，而造成廣大被害人損害，應以本條之加重刑度嚴懲之。\n\n二、本次增訂第一項第五款，所稱金融事業，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所稱金融機構；所稱電信事業，指電信管理法第三條定義之電信事業；上述二種事業從業人員，均有機會持有客戶個人資料，而有機會犯詐欺罪。","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n\n五、金融、電信、網際網路事業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或方法犯之。\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22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