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26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0/LCEWA01_110110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0/LCEWA01_110110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麥玉珍等17人","議案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提案人":["麥玉珍"],"連署人":["蘇清泉","黃國昌","林國成","張啓楷","黃珊珊","陳昭姿","吳春城","林憶君","林月琴","盧縣一","廖偉翔","涂權吉","林沛祥","王美惠","黃建賓","張嘉郡"],"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19","last_time":"2024-05-07","meet_id":"院會-11-1-10","laws":["04819"],"mtime":"2024-07-10T22:11:5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26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262","案由":"本院委員麥玉珍等17人，鑑於直轄市議會議員及縣（市）議會議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面臨的挑戰與服務範疇日益擴增，而其助理則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工作內容更是包羅萬象，其中包括選民服務、立法研究及公共政策的推動，而在工作量與日俱增的情況下，地方民意代表的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卻未隨著國家經濟發展及物價波動調整，為打造優質的徵才及留才環境，同時加以穩定民意代表問政及服務的品質，本法明定公費助理補助費用應彈性調升，以期實質改善地方民意代表之助理的勞動條件，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819","law_nam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n\n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09-05-12-修正:6","說明":"一、因應時代變遷，議員服務的樣態日趨多元，議員助理的工作也隨之更加多元，為使議員維持問政及服務人民的品質，爰修正第一項，取消議員聘用公費助理人數上限，並將調整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人數下限。\n\n二、考量物價變動及縣市議員公費助理費用總額較直轄市議員相比偏低，故適度調整之，同時刪除第二項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之上限。\n\n三、第三項新增，為保障公費助理勞工權益，授權議會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比例調整之。\n\n四、將適用勞動基準法及酌給春節慰勞金等規定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項，以玆明確。","修正":"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至少六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至少二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n\n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六萬元；其中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之費用數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數額二分之一。\n前項薪資補助費用總額及前項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總額，議會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比例調整之。\n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負擔部分，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26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