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29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0/LCEWA01_110110_0005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0/LCEWA01_110110_0005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0934/113210093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0934/113210093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0934/113210093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0934/113210093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6-17"],"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0-1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6-26"],"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0-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2人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六條之一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宗憲等18人、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思銘等27人、委員洪孟楷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8人及委員陳菁徽等17人分別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59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2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六條之一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6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6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8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5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7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6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8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9180000"}],"議案名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洪孟楷","黃健豪","吳宗憲"],"連署人":["王鴻薇","羅廷瑋","鄭天財Sra Kacaw","林倩綺","吳春城","葉元之","萬美玲","徐巧芯","楊瓊瓔","林思銘","邱鎮軍","廖先翔","牛煦庭","高金素梅","顏寬恒"],"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19","last_time":"2024-06-26","meet_id":"院會-11-1-10","laws":["01521"],"mtime":"2024-07-10T22:12:0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298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298","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黃健豪、吳宗憲等18人，有鑑於月經不平等、月經貧窮等現象不僅影響女性受教育、工作等日常生活，嚴重者亦將導致身體疾病並危害其心理健康。根據勞動部兩性薪資差距統計顯示，2022年男女性受僱員工每人每月平均薪資差距達11,583元，兩性平均時薪差距為15.8%。勞動市場區隔導致同工不同酬之現象，又因先天生理之差異，女性須額外支付經期生理用品費用，間接對女性造成財務負擔。惟我國目前針對經期生理用品，包括衛生棉、衛生棉條、衛生棉墊、月經量杯、布衛生棉、生理褲及月經內褲等，仍課徵加值型營業稅，實與推動月經平權之精神不符。為減輕女性因生理期而衍生額外之財務負擔，逐步推動性別平等與健康公平之公共衛生政策，爰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21","law_name":"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n\n一、出售之土地。\n\n二、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n\n三、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n\n四、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n\n五、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n\n六、出版業發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及經政府依法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n\n七、（刪除）\n\n八、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銷售之貨物或勞務。\n\n九、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與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n\n十、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n\n十一、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或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且農會、漁會、合作社、政府之投資比例合計占百分之七十以上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收取之管理費。\n\n十二、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n\n十三、政府機構、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銷售之貨物或勞務。\n\n十四、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n\n十五、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之代辦業務。\n\n十六、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及經許可銷售專賣品之營業人，依照規定價格銷售之專賣品。\n\n十七、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n\n十八、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n\n十九、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n\n二十、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n\n二十一、稻米、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n\n二十二、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n\n二十三、保險業承辦政府推行之軍公教人員與其眷屬保險、勞工保險、學生保險、農、漁民保險、輸出保險及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及其自保費收入中扣除之再保分出保費、人壽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年金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及健康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但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退保收益及退保收回之責任準備金，不包括在內。\n\n二十四、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n\n二十五、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n\n二十六、銷售與國防單位使用之武器、艦艇、飛機、戰車及與作戰有關之偵訊、通訊器材。\n\n二十七、肥料、農業、畜牧用藥、農耕用之機器設備、農地搬運車及其所用油、電。\n\n二十八、供沿岸、近海漁業使用之漁船、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漁網及其用油。\n\n二十九、銀行業總、分行往來之利息、信託投資業運用委託人指定用途而盈虧歸委託人負擔之信託資金收入及典當業銷售不超過應收本息之流當品。\n\n三十、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但加工費不在此限。\n\n三十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n\n三十二、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公司債、金融債券、新臺幣拆款及外幣拆款之銷售額。但佣金及手續費不包括在內。\n\n銷售前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law_content_id":"01521:01521:2011-01-10-修正:15","說明":"一、本條增訂第一項第三十三款，其餘未修正。\n\n二、所謂「月經貧窮」，係指經濟弱勢女性，因為無法取得充足且適當的生理用品，導致生理疾病及心理健康，且不利就學及就業，並將長期影響生活，陷入弱勢的惡性循環。而「月經不平等」，則為女性因月經此一與男性先天不同的生理現象，而於身體與財務上受到不同於男性的影響，部分甚至因為月經而加重其社會弱勢狀況。因此，致力推動月經平權應為國家重要政策目標。\n\n三、根據勞動部兩性薪資差距統計顯示，2022年男女性受僱員工每人每月平均薪資差距達11,583元，兩性平均時薪差距為15.8%。勞動市場區隔導致同工不同酬之現象，又因先天生理之差異，女性須額外支付經期生理用品費用，間接對女性造成財務負擔。另根據內政部2015年統計，每位女性國人一生約花費10萬元在經期生理用品上，實間接增加其財務負擔。\n\n四、此一金額對於經濟弱勢之家庭及女性仍是不小的負擔。倘女性因無法負擔經期期間所需生理用品之費用，又無取得生理用品資源管道，只能減少更換生理用品次數，或以避免外出的方式因應，不但影響教育、工作等日常生活，更嚴重將導致疾病及危害心理健康。\n\n五、為減輕女性在經期生理用品上的財務負擔，促進性別實質平等，應參酌國外作法，推動性別平等與健康公平之公共衛生政策。爰增訂第一項第三十三款，明列衛生棉、衛生棉條、衛生棉墊、月經量杯、布衛生棉、生理褲及月經內褲等多元生理用品免徵營業稅。","修正":"第八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n\n一、出售之土地。\n\n二、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n\n三、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n\n四、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n\n五、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n\n六、出版業發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及經政府依法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n\n七、（刪除）\n\n八、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銷售之貨物或勞務。\n\n九、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與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n\n十、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n\n十一、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或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且農會、漁會、合作社、政府之投資比例合計占百分之七十以上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收取之管理費。\n\n十二、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n\n十三、政府機構、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銷售之貨物或勞務。\n\n十四、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n\n十五、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之代辦業務。\n\n十六、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及經許可銷售專賣品之營業人，依照規定價格銷售之專賣品。\n\n十七、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n\n十八、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n\n十九、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n\n二十、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n\n二十一、稻米、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n\n二十二、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n\n二十三、保險業承辦政府推行之軍公教人員與其眷屬保險、勞工保險、學生保險、農、漁民保險、輸出保險及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及其自保費收入中扣除之再保分出保費、人壽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年金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及健康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但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退保收益及退保收回之責任準備金，不包括在內。\n\n二十四、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n\n二十五、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n\n二十六、銷售與國防單位使用之武器、艦艇、飛機、戰車及與作戰有關之偵訊、通訊器材。\n\n二十七、肥料、農業、畜牧用藥、農耕用之機器設備、農地搬運車及其所用油、電。\n\n二十八、供沿岸、近海漁業使用之漁船、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漁網及其用油。\n\n二十九、銀行業總、分行往來之利息、信託投資業運用委託人指定用途而盈虧歸委託人負擔之信託資金收入及典當業銷售不超過應收本息之流當品。\n\n三十、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但加工費不在此限。\n\n三十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n\n三十二、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公司債、金融債券、新臺幣拆款及外幣拆款之銷售額。但佣金及手續費不包括在內。\n\n三十三、衛生棉、衛生棉墊、衛生棉條、月經量杯、布衛生棉、生理褲及月經內褲等多元生理用品。\n銷售前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29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