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30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0/LCEWA01_110110_0006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0/LCEWA01_110110_0006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51/113230145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51/113230145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51/113230145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51/113230145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6-26"],"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2-1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7-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2-1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7-08"],"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2-2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7-10"],"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2-2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7-11"],"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7109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20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9人及委員廖偉翔等16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61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6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2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7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9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2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8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6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8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73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5人「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6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8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8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2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7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0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0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6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6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8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8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2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4人「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2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4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0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46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9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7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7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8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9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0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0540000"}],"議案名稱":"「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郭昱晴"],"連署人":["羅美玲","吳琪銘","陳俊宇","王正旭","范雲","賴惠員","吳秉叡","林月琴","陳秀寳","陳素月","李柏毅","沈伯洋","蔡其昌","王美惠","陳冠廷","陳培瑜","鍾佳濱","吳思瑤"],"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19","last_time":"2024-07-10","meet_id":"院會-11-1-10","laws":["01792"],"mtime":"2024-07-10T22:12:0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30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301","案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9人，有鑑於近年學生輔導需求與日俱增，現有人力是否充足，又受制於現行學生輔導法規範用班級數作為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設置，在少子化衝擊下恐影響學生輔導成效，專業輔導員人設置應基於學生需求與地方政府整體調控已照顧學生各學齡階段的輔導需求，並強化輔導相關人員職能，以有效提升學生輔導諮商品質，做好學生輔導工作，爰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教育部統計，110學年度國民小學班級數為51,768，111學年度提高致52,776，112學年度更高達53,288，但國民中學這三學年度班級數卻從21,883下降至21,056班，高級中等學校也從18,593下降至17,858，班級數共下降1,562，由此可見班級數每學年度變化甚鉅。\n二、教育部調查各級學校介入性輔導與處遇性輔導人次，卻大幅度的提升，各級學校總計介入性輔導從110學年度的1,741,140人次提高112學年度至1,927,178人次，處遇性輔導從110學年度197,663人次提高至112學年度305,681人次，增幅分別為10%與54%。\n三、依照教育部111學年度統計資料：國民中小學校鄉鎮市區別統計，由於各地方行政區差異大，據統計資料顯示，單一行政區內國民中小學，最多達36所，最少僅有1所，且土地面積差異懸殊，最大達1641.8555平方公里，最小僅0.8803平方公里，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數額若依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所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總數，而未考量土地面積導致影響，恐導致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疲於奔命。","對照表":[{"law_id":"01792","law_name":"學生輔導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n\n依前二項規定所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酌予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n\n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一千二百人以下者，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一千二百人者，以每滿一千二百人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為原則，未滿一千二百人而餘數達六百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但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n\n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應依校區學生總數分別置專業輔導人員。","law_content_id":"01792:01792:2014-10-28-制定:11","說明":"一、依據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有關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輔人員之配置規定，於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逐年增加，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進行檢討，迄今已至檢討年份，爰就檢討後人力需求進行修正。\n\n二、修正第一項：\n\n(一)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專輔人員數額配置標準，考量當前學生遭遇之問題廣泛、複雜，有輔導需求的學生也有明顯增加的趨勢，且因應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任務需求，必須配置合理數額之專輔人員。\n\n(二)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以置專任專輔人員為主，並得視輔導需求置兼任專輔人員協助。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要點第五點規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已有補助各地方政府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專輔人員諮商鐘點費，讓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聘任時薪制專輔人員，以協助及充實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服務量能，爰增列後段得視學生輔導實際需求置兼任專業專輔人員若干人，以符合現況，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之用語。\n\n(三)現行條文「義務輔導人員」無資格、進用方式或人數等規範，爰刪除之。\n\n(四)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五十五班以上學校設置專輔人員一人，學校雖有專輔人員需求，但未達五十五班以上之學校未能設置專輔人員，且因少子女化趨勢，造成專輔人員應聘人數因班級數減少而影響人員穩定性，爰予刪除改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以學生數配置專輔人員較符實務輔導需求，且學生輔導階段在不同學齡階段將面臨轉銜問題。\n\n三、修正第二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主管機關所主管學校總數、學生總數及特殊情況配置，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計算之。\n\n(一)專輔人員應考量各行政區土地面積與學校數安排，以土地面積最大的花蓮縣秀林鄉為例，土地面積高達1641.8555平方公里，共計有12所學校，其最北側小學至最南側小學行車時間至少需要一個小時，若僅設立一員則專輔人員恐疲於奔命。\n(二)為因應少子女化學生人數下降現況，爰增列第二款學生總數除以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實務需求於一定範圍內公告四千五百至五千之學生基數，俾利合理計算應配置之專輔人員人數。\n\n四、增列第三項：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所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特殊情況，如輔導案量、地理區域等因素（學校所處學區社經條件或鄰近安置機構等特殊情況；部分縣市地理幅員狹長或因離島因素人口分散等），給予外加員額，平衡區域發展。在考量人事成本及合宜員額下，以外加百分之五之員額處理前開特殊情況。\n\n五、修正第四項：現行第三項移列，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專輔人員由主管機關統籌調派。又為因應部分主管機關所轄學校幅員較大或因地制宜執行學生輔導工作需求，需以設置分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彈性方式配置輔導人員，以便就近調派，即時提供鄰近區域學校輔導資源服務，爰增列主管機關得委由所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所在學校聘任之，以協助主管機關處理人員差勤管理及聘用相關事宜。\n\n六、修正第五項：現行第四項移列，因現行均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各地方政府，再由各地方政府統籌運用，爰刪除高級中等以下學校。\n\n七、修正第六項：有關專科以上學校專任專輔人員配置標準，考量大專校院並未設專任輔導教師，又學生輔導需求逐年遞增，學生問題日益多元、複雜，各校高關懷學生須進行個管之個案數越來越多，因自覺而自行求助之個案也日漸增加，因師長、同儕敏感度增加，而轉介二級或三級輔導個案也有增加趨勢，未來學生輔導需求將持續增加。為提升大專校院學生輔導量能及維持輔導品質，有效協助有輔導需求之學生，大專校院應適度增加專輔人員編制，且充足大專校院專輔人員，於輔導過程發現學生輔導需求，及早提供學生協助並減少等待期，避免更發生嚴重狀況。\n\n八、第七項：現行第六項移列，內容未修正。","修正":"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並得視實際需要置兼任專業輔導人員若干人。\n\n中央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加總計算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數額：\n一、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所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總數，合計六校以下者，置一人，六校至二十四校者，置二人，二十四校以上者以此類推。\n\n二、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所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總數，除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四千五百至五千之基數。\n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所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輔導案量、地理區域等特殊情況，在不超過前項各款加總計算之全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編制總數百分之五範圍內，外加特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數額，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n依第一項規定所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統籌調派，並得委由所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所在學校聘任之。\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酌予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n\n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九百人以下者，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九百人者，每滿九百人增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未滿九百人而餘數達四百五十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但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n\n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應依校區學生總數分別置專業輔導人員。"}]}],"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30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