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30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0/LCEWA01_110110_0006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0/LCEWA01_110110_0006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16"],"會議代碼":"公聽會-202405085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郭昱晴"],"連署人":["王美惠","林月琴","陳培瑜","張雅琳","蔡易餘","許智傑","劉建國","王正旭","羅美玲","張宏陸","陳俊宇","洪申翰","吳琪銘","林俊憲","吳沛憶"],"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19","last_time":"2024-05-16","meet_id":"院會-11-1-10","laws":["07148"],"mtime":"2024-07-10T22:12:0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30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302","案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有鑑於過去關於學校午餐食品安全問題案件數量多，對學生造成健康疑慮，家長也對學校午餐不安心。學校午餐人力與營養師配置各校有差距，根據監察院在民國108年進行「國中小午餐政策缺失調查」，顯示學校午餐品質參差不齊，以及偏遠地區學校午餐資源分配問題。而現行學校午餐之法律規範，缺乏全國一致並符合最基本要求的供餐制度。學校午餐議題跨足地方與中央，宜以法律明確規範相關基本制度，保障學生在校飲食安全與健康，爰擬具「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148","law_name":"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法草案","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法草案","rows":[{"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n\n二、第二項明定與學校飲食相關之事項，應優先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增訂":"第一條　為促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健康並推動飲食營養教育，完備學校午餐制度，並縮小城鄉發展差距，特制定本法。\n\n關於學校飲食之事項，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說明":"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辦理學校午餐相關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說明":"明定本法之適用對象，學校提供之飲食皆適用本法之規定。","增訂":"第三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全國學校應依本法辦理學校午餐、推動飲食教育，及其他學校飲食之相關事項。"},{"說明":"一、明定本法主管機關之任務及學校飲食教育推動目標。\n\n二、學生經由學校飲食教育應具有均衡飲食、營養健康飲食等知識，並保障城鄉區域學校供應之平衡。學校應透過飲食教育教導學生對於生命、自然及農業有基礎概念知識，並對土地及生命具備尊重與保護之態度。","增訂":"第四條　主管機關應致力於學校食育之推動，並供給健康、營養之學校午餐及飲食。\n\n學校辦理飲食教育目標如下：\n\n一、推動正確的均衡飲食觀念，使學生具備營養及健康飲食知識。\n\n二、促進城鄉區域學校飲食供應平衡，不因地域而有差異。\n\n三、透過學校飲食教育，加深學生對於農業與自然觀念之培養，使學生具有土地、生命、自然及食物之尊重及環境保護之概念。\n\n四、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提升國內農業與學校飲食供應之連結，強化在地食材之運用。"},{"說明":"一、明定學生午餐費用之收取與補助，並考量偏遠地區學生之需要，提供補助。\n\n二、明定學校教職員工參得參加學校午餐，費用比照學生收費。\n\n三、明定為因應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午餐需求，主管機關應補助學校辦理午餐及飲食教育等經費。\n\n四、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情況補助學校多項費用，包含午餐食材運輸、自辦午餐所需硬體與設備器具、自辦午餐廚工薪資、營養師薪資、經濟弱勢學生午餐費及其他相關經費。","增訂":"第五條　學生午餐費由學校納入代收代辦費向學生收取，或由主管機關補助；其收費機制、費額考量因素與決定程序及補助，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n\n學校教職員工參加學校午餐者，比照學生收費。\n\n主管機關應考量偏遠地區學生午餐之需要，補助學校辦理午餐經費。\n\n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地方財力級次、學校地理位置、供餐方式，補助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學校午餐食材運輸、自辦午餐所需硬體與設備器具、自辦午餐廚工薪資、營養師薪資、經濟弱勢學生午餐費及其他相關經費，並得依地方主管機關投入之資源予以獎勵。\n\n前四項所定代收代辦費及補助款應專款專用管理之。"},{"說明":"一、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學校食育委員會」，以及其組成、任務與運作，並辦理相關事項，督導地方主管機關執行，並規劃其他相關促進學校飲食教育事項。\n\n二、鑒於學校飲食教育涉及領域眾多，包含衛生、食材及地方主管機關等。「學校食育委員會」成員應包含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農業主管機關、政府採購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民間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營養師代表、團膳業者代表、現任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增訂":"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學校飲食品質及食育，應組成學校食育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n\n一、訂定學校食育政策、計畫及食譜。\n\n二、督導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學校飲食供給及飲食教育推動事項。\n\n三、規劃其他有關促進學校飲食供給及飲食教育重大事項。\n\n四、其他有關學校飲食教育之事項。\n\n前項學校食育委員會之成員應包括中央衛生福利、農業、政府採購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民間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營養師代表、團膳業者代表、現任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其中民間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說明":"一、參考《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二規範，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應召開學校食育輔導會或相同性質之組織，辦理規範、輔導及考核學校午餐，並執行學校飲食教育計畫推動，以及其他學校飲食教育相關事項。\n\n二、明定「學校食育輔導會」成員應包括教育、衛政、農政、社政機關或單位代表、專家、學者、民間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團膳業者代表、現任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增訂":"第七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召開學校食育輔導會，辦理以下事項：\n\n一、負責規範、輔導及考核學校午餐辦理之相關業務。\n\n二、訂定午餐供應及飲食教育推動計畫，並編訂學校午餐工作手冊。\n\n三、其他有關學校飲食教育之事項。\n\n前項學校食育輔導會之成員應包括教育、衛政、農政、社政機關或單位代表、專家、學者、民間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團膳業者代表、現任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其中民間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30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