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31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0/LCEWA01_110110_0007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0/LCEWA01_110110_0007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徐巧芯","游顥"],"連署人":["邱鎮軍","牛煦庭","高金素梅","羅明才","張智倫","楊瓊瓔","王育敏","羅智強","林沛祥","黃健豪","賴士葆","鄭天財Sra Kacaw","徐欣瑩","翁曉玲","林德福","陳玉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19","last_time":"2024-04-23","meet_id":"院會-11-1-10","laws":["01230"],"mtime":"2024-07-10T22:12:4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31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316","案由":"本院委員徐巧芯、游顥等18人，鑒於國民年金法設計初衷係為保障國民於老年、生育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惟現行年金給付金額採每四年調整一次，無法適時反映當前經濟現況，不利有以上條件及狀態之國民維繫基本生活。爰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給付金額每四年調整修正為每年調整一次，以保障國民老年生活，確保其基本經濟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八項：「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係為確保社會弱勢能維持合乎尊嚴之基本生活需求。其中為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生育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並謀其遺屬生活之安定，故制定國民年金法。\n二、行政院主計總處於今（2024）年公布2023全年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2.5%，寫下近15年次高紀錄，國人實質購買力持續下降，衝擊老年國民經濟生活。現行每四年調整一次之機制使國民年金給付未能適時調整反映物價通膨，將使弱勢民眾生活雪上加霜，無法貫徹上述憲法增修條文立法及國民年金設置初衷。為落實照顧國民老年生活，確保基本經濟安全，故修正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將保險給付金額每四年調整一次修正為每年調整一次。","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七百元；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11-12-02-修正:70","說明":"一、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八項：「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係為確保社會弱勢能維持合乎尊嚴之基本生活需求。其中為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生育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並謀其遺屬生活之安定，故制定國民年金法。\n\n二、近年通膨嚴重，物價持續上漲，導致實質購買力下降，衝擊國民老年經濟生活，年金給付金額若未能適時調整反應，無疑是讓弱勢民眾生活雪上加霜，爰將每四年調整一次修正為每年調整一次，以落實照顧國民老年生活，確保其基本經濟安全之立法意旨。","修正":"第五十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七百元；其後每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31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