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31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0/LCEWA01_110110_0008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0/LCEWA01_110110_0008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徐巧芯"],"連署人":["林沛祥","賴士葆","張智倫","王育敏","楊瓊瓔","林思銘","陳永康","邱鎮軍","牛煦庭","高金素梅","羅明才","徐欣瑩","傅崐萁","陳菁徽","洪孟楷","陳玉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19","last_time":"2024-04-23","meet_id":"院會-11-1-10","laws":["02588"],"mtime":"2024-07-10T22:12:4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31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317","案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有鑑於我國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且近年來經濟成長與通貨膨脹均有顯著提升，應審慎思量建立衡平且永續的長期照顧服務收費機制，以維持體系穩定及服務品質。爰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國家發展委員會預估2025年台灣65歲人口將超過20%，正式進入超高齡社會。另查衛生福利部2023年統計，我國平均臥床年齡達8.5年，老化指數達147.9，意即每一位幼年人口即對應到1.47位長者，顯見亟需積極面對高齡化挑戰，建立穩定、永續、高品質的長照服務體系刻不容緩，合先敘明。\n二、長照體系永續與服務之維持與提升，實與服務之收費息息相關，近年來經濟成長與通貨膨脹均有顯著提升，應審慎思量建立衡平且永續的長期照顧照服務收費機制。自104年《長期照顧服務法》公告施行以來，長期照顧服務各項主要的服務項目成本均有顯著成長，按主計處統計消費者物價指數已成長12.45%（課程及各類耗材、餐飲服務）、98無鉛汽油上升22.76%（交通接送服務）、房租指數上升80.89%（活動空間及住宿）、最低月薪上升30.75%，顯見長照服務提供者之服務成本近十年來已顯著提升。\n三、現行無分長照機構種類之收費均非自由定價，均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收費。住宿型機構由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核定，社區式及居家式機構之收費則由中央統一核定。雖同條第一項設有收費調整條款，然並無費用調整計算公式及頻率、調幅限制、或其他弱勢保障措施，致使該條文並未能有效衡平服務品質與成本。\n四、經查住宿型機構調費需經地方縣市政府核可，並無統一審查標準，且調費不易，經查不少業者選擇用其他方式來平衡服務成本上漲，如：超額使用外籍移工、降低服務品質、加收耗材費等。而社區及居家式機構之收費，自106年衛福部公告「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後，從未有過調漲。綜上，現行條文之不明確致使各類長照機構在成本明確上升的趨勢下，能否維持合理收費卻始終是未知數，理應仿照油價及基本薪資調整，明訂相關調整機制，讓長期照顧服務成本可預期，並營造服務提供者能穩定投入的健全體系，亦可減少供需雙方應收費機制不透明所產生的誤會與爭議。\n五、爰此提案修正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十五條，參考《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授權並要求中央主管針對長期照顧機構之收費建立穩健審議機制，明定費用調整計算公式及頻率、調幅限制、或其他弱勢保障措施，建立衡平且永續的長期照顧照服務收費機制。","對照表":[{"law_id":"02588","law_name":"長期照顧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地方主管機關參考地區所得、物價指數、服務品質等，提供長照機構收費參考資訊。\n長照機構之收費項目及其金額，應報提供服務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law_content_id":"02588:02588:2015-05-15-制定:39","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一項，建議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授權並要求中央主管針對長期照顧機構之收費建立穩健審議機制，明定費用調整計算公式及頻率、調幅限制、或其他弱勢保障措施，建立衡平且永續的長期照顧照服務收費機制。\n\n二、授權主管機關另定辦法決定費用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n\n三、新增本條第四項，有關符合社會救助族群之補助辦法及社會福利事項，應另定補助辦法協助之。","修正":"第三十五條　長照機構之收費、費用調整計算公式及頻率、調幅限制、或其他弱勢保障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設長照機構費用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前項長照機構費用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n長照機構之收費項目及其金額，應報提供服務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n\n中央主管機關為照顧符合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四條之一所稱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及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有長照機構服務之需求，其長照機構費用應予適當補助，並訂定相關分級與補助辦法。"}]}],"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31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