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32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0/LCEWA01_110110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0/LCEWA01_110110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徐欣瑩","羅廷瑋","游顥"],"連署人":["賴士葆","葉元之","葛如鈞","林德福","蘇清泉","涂權吉","楊瓊瓔","洪孟楷","陳菁徽","林沛祥","林倩綺","翁曉玲","謝龍介","高金素梅","邱鎮軍","廖先翔","陳永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19","last_time":"2024-04-23","meet_id":"院會-11-1-10","laws":["05151"],"mtime":"2024-07-10T22:10:2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32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321","案由":"本院委員徐欣瑩、羅廷瑋、游顥等20人，為因應少子女化之趨勢，減輕育兒父母之負擔，健全社會福利，現行有關幼兒園補助之規定，應予優化改善，確保公立幼兒園、準公共幼兒園或非營利幼兒園，政府之補助標準，須使父母或監護人無須每月繳交費用；而就私立幼兒園而言，則至少須達每個月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爰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因應少子女化之趨勢，減輕育兒父母之負擔，健全社會福利，現行有關幼兒園補助之規定，有進一步優化、改善之必要，特提案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依據本法之附屬法規「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相關規定以及「全國教保資訊網」，就讀公立幼兒園者，補助後每月最高繳交費用第一胎為每月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第二胎以上或（中）低收入戶則免繳費用；就讀非營利幼兒園者，則為補助後每月最高繳交費用，第一胎為每月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第二胎為每個月不超過一千元，第三胎以上或（中）低收入戶，則為免費；準公共幼兒園則為接受補助後，第一胎為每個月最高不超過三千元、第二胎每個月不超過二千元、第三胎每個月不超過一千元，（中）低收入則免繳費用。至於私立幼兒園之部分，則以每學期最高補助金額計算，第一胎每學期最高新臺幣二萬一千元、第二胎每學期最高二萬四千元、第三胎以上每學期最高二萬七千元。\n以上政府補助後之幼兒園收費標準，就因應少子女化角度而言，尚有進一步優化改善之空間，特提案修正本法，明定公立幼兒園或非營利幼兒園，政府之補助標準，須使父母或監護人無須每月繳交費用；而就私立幼兒園而言，則至少須達每個月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爰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5151","law_nam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教保服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及尊重家長之原則辦理。\n\n推動與促進教保服務工作發展為政府、社會、家庭、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共同之責任。\n\n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與族群之需要協助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並得補助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辦理之。\n\n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其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人數超過一定比率時，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增聘專業輔導人力。但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設之托兒設施為非營利幼兒園者，依下列順序招收幼兒：\n\n一、員工子女、孫子女。\n\n二、需要協助幼兒。\n\n三、前二款以外幼兒。\n\n前二項補助、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一定比率及增聘輔導人力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政府對接受教保服務之幼兒，得視實際需要補助其費用；其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依前項規定請領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n\n招收幼兒之教保服務機構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專供存入第六項補助及其他政府協助幼兒接受教保服務之費用；其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私立幼兒園，其專戶內當學期撥入之費用，於該學期結束後，不在此限。\n\n政府得對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發放育兒津貼；其請領育兒津貼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n\n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專供存入前項育兒津貼；其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22-05-31-全文修正:9","說明":"本次修正，旨在確保公立幼兒園、準公共幼兒園或非營利幼兒園，政府之補助標準，須使父母或監護人無須每月繳交費用；而就私立幼兒園而言，則至少須達每個月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因應少子女化之趨勢，減輕育兒父母之負擔。","修正":"第七條　教保服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及尊重家長之原則辦理。\n\n推動與促進教保服務工作發展為政府、社會、家庭、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共同之責任。\n\n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與族群之需要協助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並得補助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辦理之。\n\n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其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人數超過一定比率時，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增聘專業輔導人力。但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設之托兒設施為非營利幼兒園者，依下列順序招收幼兒：\n\n一、員工子女、孫子女。\n\n二、需要協助幼兒。\n\n三、前二款以外幼兒。\n\n前二項補助、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一定比率及增聘輔導人力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政府應補助接受教保服務之幼兒，其中接受公立幼兒園、準公共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服務者補助後，每月無須繳費；接受私立幼兒園服務者，每位幼兒每月補助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其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依前項規定請領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n\n招收幼兒之教保服務機構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專供存入第六項補助及其他政府協助幼兒接受教保服務之費用；其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私立幼兒園，其專戶內當學期撥入之費用，於該學期結束後，不在此限。\n\n政府得對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發放育兒津貼；其請領育兒津貼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n\n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專供存入前項育兒津貼；其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32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