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32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0/LCEWA01_110110_0008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0/LCEWA01_110110_0008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國成等2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國成"],"連署人":["林沛祥","呂玉玲","鄭天財Sra Kacaw","魯明哲","黃健豪","邱若華","蘇清泉","廖先翔","游顥","陳雪生","李彥秀","黃國昌","張啓楷","黃珊珊","麥玉珍","吳春城","陳昭姿","林憶君","邱鎮軍","翁曉玲","陳超明","陳玉珍","王育敏","謝龍介","顏寬恒","高金素梅","羅廷瑋","張智倫"],"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19","last_time":"2024-04-23","meet_id":"院會-11-1-10","laws":["03623"],"mtime":"2024-07-10T22:12:5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32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325","案由":"本院委員林國成等29人，鑒於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雖規定勞工得自願提繳退休金，惟我國自提比例偏低。由於人口老化加速、少子化及通膨日益嚴重，勞工退休金支應退休生活常有不足，故應鼓勵勞工自行提繳退休金，以維繫退休後之生活。爰提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自提制度修正為預設自提，並提供誘因鼓勵勞工自提退休金，保障勞工退休生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23","law_name":"勞工退休金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n\n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退休金。\n\n第七條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n\n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n\n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每月工資及前項所定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19-04-26-修正:18","說明":"一、自願提繳退休金制度自實施以來至今，勞工自願提繳比例仍低，勞工對退休金自願提繳制度恐仍缺少瞭解，為保障勞工退休生活，發揮勞工退休金制度效益，鼓勵勞工自提，乃修正本條第三項、第四項，將自提制度改為預設自提，並賦予勞工隨時拒絕之權利。\n\n二、另為保障勞工與人員有隨時退出自願提繳退休金制度之權利行使，爰增列第五項、第六項，課以雇主與中央主管機關有主動告知該權利之義務。\n\n三、若雇主或機關未依規定告知勞工或人員自提相關權利，增列第七項、第八項規定勞工或人員有權請求返還已提繳之退休金。另基於勞工於每月收受薪資單時即獲悉該推定同意退休金提繳金額，如該推定同意提繳退休金已經超過兩年，勞工仍未選擇退出自願提繳退休金或主張推定同意失去效力。基於法律安定性考量，勞工請求返還已提繳退休金之權利與請求返還金額，應以第一次扣繳後兩年內為之。為求公平原則，適用第四項之人員之請求返還期限同為兩年。\n\n四、為鼓勵並提升自願提繳意願，爰增列第八項、第九項，規定政府應編列預算鼓勵勞工長期自提，以增加誘因，提高勞工自提比率。同時明文提撥之薪資與政府之股利撥補免課稅賦。\n\n五、為避免推定同意提繳退休金比例過高衝擊勞工薪資運用，爰增列第十一項，推定提繳退休金比例按薪資級距由低至高逐漸增加。","修正":"第十四條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n\n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退休金。\n\n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款與第四款規定之人員選擇不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得隨時以書面通知雇主，如未通知，即推定同意於其每月工資或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六範圍內，按本條第十二項之推定提繳比例提繳退休金。\n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人員，選擇不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如未通知，即推定同意於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六範圍內，按本條第十二項之推定提繳比例提繳退休金。\n\n前兩項規定之人員，得於每月工資或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六範圍內，自行調整每月自願提繳之比例。\n雇主應於勞工到職之時主動告知本條第三項選擇不自願提繳退休金之權利。\n推定同意自願扣繳之人員，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第一次扣繳後，主動告知選擇不自願提繳之權利。\n雇主或中央主管機關未依前兩項規定告知不自願提繳之權力者，被扣繳人得於第一次扣繳後兩年內，向主管機關請求退還已扣繳之金額。\n第七條規定之人員依每月工資或執行業務所得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比例，不低於其月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之推定自願提繳級距每連續十二個月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勞工自願提繳比例訂定級距，提撥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至該人員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所需費用由國庫撥補之。\n依本條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及前項政府提撥之款項，不計入年度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收入課稅。\n本條所定每月工資及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推定自願月提繳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前項月提繳分級表應按月薪資或業務所得由低至高分六級推定自願提繳比例，第一級推定提繳比例為百分之一，每提高一級增加百分之一，以此類推。"},{"現行":"第三十九條　第七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於本章所定年金保險準用之。","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13-12-31-修正:48","說明":"配合第十四條修訂，爰調整年金保險準用條文。","修正":"第三十九條　第七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十二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於本章所定年金保險準用之。"},{"現行":"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n\n本條例修正條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13-12-31-修正:70","說明":"為快速提升勞工提繳退休金比例，增進勞工退休安全，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修正條文公布後一年內施行之，爰增訂第三項。","修正":"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n\n本條例修正條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n\n第十四條第三項至第十二項之修正條文，於公布後一年內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32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