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32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0/LCEWA01_110110_0008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0/LCEWA01_110110_0008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陳菁徽","呂玉玲","王育敏","高金素梅","楊瓊瓔","黃建賓","牛煦庭","張啓楷","邱鎮軍","許宇甄","丁學忠","陳超明","洪孟楷","羅智強","鄭正鈐","謝衣鳯","張嘉郡"],"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4-19","last_time":"2024-04-23","meet_id":"院會-11-1-10","laws":["01189"],"mtime":"2024-07-10T22:12:5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32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326","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特性，策訂原住民族公共衛生及醫療政策，將原住民族地區納入全國醫療網，辦理原住民族健康照顧，建立完善之長期照護、緊急救護及後送體系，保障原住民健康及生命安全。」另同條第三項更具體規定：「政府應寬列預算，補助距離最近醫療或社福機構一定距離以上之原住民就醫、緊急醫療救護及後送，長期照護等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之交通費用，其補助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然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僅將「山地及離島地區」列為免除自負額之範圍，查原住民族基本法所明定者為「原住民族地區」，非僅限於「山地及離島地區」，且該地區亦有醫療資源嚴重缺乏之情形。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全民健康保險法尚有保障未周之處，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特性，策訂原住民族公共衛生及醫療政策，將原住民族地區納入全國醫療網，辦理原住民族健康照顧，建立完善之長期照護、緊急救護及後送體系，保障原住民健康及生命安全。」另同條第三項更具體規定：「政府應寬列預算，補助距離最近醫療或社福機構一定距離以上之原住民就醫、緊急醫療救護及後送，長期照護等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之交通費用，其補助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此乃法律所規定國家照顧原住民族之義務。\n二、查105年原住民平均餘命為71.92歲，較同年度全體國人平均餘命80歲少8.08歲，且近十年來原住民族與全體國人的平均餘命差距僅縮短1歲，足見原住民族在於整體健康及醫療上之保障仍有加強之空間。\n三、次查原住民族地區，無論是山地鄉（區）或是平地鄉（鎮）皆有醫療資源不足之情形，故若僅限於山地鄉（區）將會有保障漏洞，因此，除三十個山地鄉（區）外，應一併納入平地原住民地區之鄉（鎮），始能周全保障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就醫、健康之權利。","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八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n\n一、重大傷病。\n\n二、分娩。\n\n三、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n\n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1-04-全文修正:53","說明":"一、按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行政院提案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中，對於加入「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其目的係為平衡醫療資源不足之地區，醫療之困境。\n\n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應策訂原住民族公共衛生及醫療政策，將原住民族地區納入全國醫療網，辦理原住民族健康照顧，建立完善之長期照護、緊急救護及後送體系，保障原住民健康及生命安全。\n\n三、然本條僅將「山地及離島地區」列為免除自負額之範圍，查原住民族基本法所明定者為「原住民族地區」，非僅限於「山地地區」，爰修正為原住民族地區。","修正":"第四十八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n\n一、重大傷病。\n\n二、分娩。\n\n三、原住民。\n四、身心障礙者。\n五、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之就醫。\n\n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者。\n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3260000/details"}